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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30P/2022-00043
  • [ 发文字号 ]
  • 南农改办〔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9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3-2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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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2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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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农业财政扶持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农改办〔2016〕1号)、《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农改办(2020)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南岸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岸区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8日


南岸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创新财政投入机制,构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合称项目承担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关于印发农业财政扶持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农改办〔2016〕1号)、《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农改办〔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通过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行项目承担主体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持股,密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促进农业产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扶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利益兼顾。统筹兼顾项目承担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各方利益,切实发挥项目承担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市场取向,规范操作。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充分尊重项目业主经营自主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按固定标准量化股权、分配股权红利。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所形成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平均量化到本合作社每一位成员。

(三)依法依规,自愿协商。项目承担主体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发生股权及红利纠纷,由相关各方按协议协商解决或通过调解、诉讼方式解决。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范围

各级财政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项目承担主体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单个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纳入改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其他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可参照执行,农林水利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入到各类产业项目资金可按有关股权化改革政策执行。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农业保险费用补贴等间接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不纳入。方案印发前已实施股权化改革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二)主体选择

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产业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承担主体,可申请实施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承担主体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10%。

(三)持股方式

项目承担主体承接的财政补助项目,项目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财政补助资金30%持股,其余直接补助项目承担主体。涉及多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按项目占用农用地面积量化持股比例。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所形成的财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部分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平均量化到本合作社每一位成员,与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共同构成有关盈余二次分配依据。

(四)股权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视同优先股,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资金和年度分红纳入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项目所在地村集体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公平公正地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收益分配

1.股权分红标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按持股资金5%—10%/年的标准固定分红。分红起始时间、具体标准等由项目承担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类别、产业特点协商确定。

2.股权分红时间。股权确认时间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之日,分红起始时间不得晚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起第3年,连续分红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整年度计算。

3. 其他事项。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亏损、项目消失,且无保险赔付、政策性补偿的,可视情况暂缓、减免分红,相关情况需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项目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分红资金后,按照规范的议事程序确定分红收益用途,包括用于分配给成员、用于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

(六)退出机制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分红5年后,项目承担主体原则上按照原值赎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经协商一致也可继续持股分红。项目承担主体提前结束项目、转让项目的,应按照原值赎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在项目转入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由项目转入方继续履行相关协议。赎回时可一次性赎回,也可分年度赎回,分年度赎回不得超过5年,未赎回股金继续享受分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持股本金后应当用于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得进行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续存,参照企业破产清算和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相关政策规定处置。

四、实施步骤

(一)公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年度产业项目、资金要求,公布有关财政扶持农业项目,镇(街道)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主体申报。

(二)议定方案。项目承担主体根据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拟定《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工作方案》,明确项目覆盖范围、股权化持股对象及方式、股权管理及分红、退出机制等事项,由项目承担主体和拟持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确认,填写《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申报表》。

(三)申报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将《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实施方案》《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申报表》、法人执照等资料,随同农业项目实施方案,一同报项目所在镇(街道)审查。

(四)镇街审查。涉及镇(街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审核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农业项目财政扶持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工作方案》《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申报表》、法人执照等资料。

(五)部门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承担主体提交的经镇(街道)审核同意的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

(六)批复实施。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批复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并抄送有关镇(街道)。项目承担主体实施批复的农业项目建设和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改革方案。

(七)项目验收。项目承担主体按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经验收通过后按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八)量化股权。项目承担主体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立即按本方案规定持股比例将财政补助资金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持股合作协议书》,整理档案资料,完善财务核算。

(九)调度监测。每年度次年1月末承担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主体向区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股权化改革累计数据。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协商机制。项目承担主体应加强与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信息沟通,通报项目经营状况,落实分红效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化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二)建立监管机制。项目承担主体、项目所在镇(街道)要建立分红台帐,明确专人负责,指导项目申报,跟踪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企业分红。

(三)建立考核机制。对农业项目建设好、经营效益佳、分红兑现足的项目承担主体优先安排实施财政补助项目;故意回避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及分红纠纷,或不按时、足额兑现股权分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五年之内不安排财政扶持项目。

附件:1.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工作方案

2.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申报表

3.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持股合作协议书

4.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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