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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0 14:20 浏览:2498次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出台的背景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扩大对象范围,降低贷款门槛,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有非常迫切的必要性。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制定工作已具有充分技术和组织可行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在重庆开展已有近二十年时间,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已积累丰富经办和操作经验。制定工作同样具备社会可行性。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有助于更好地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2.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2018年3月29日,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制定提供政策依据。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共七个部分,分为细化贷款申请条件、明确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量化贷款贴息标准、约定经办银行和借款人责任、完善经办银行准入退出机制、优化贷款经办流程、工作要求。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1.梳理整合了对象范围。《通知》对人群进行了梳理整合,明确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1类群体,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2.放宽了5年商贷记录限制。将创业担保贷款5年商贷记录的限制放宽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贷款门槛进一步降低。

 3.细化申请对象资格条件。依照人社部指标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对11类人员具体内涵及要件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统一全市的政策口径,让基层操作更便利。

 4.加强经办银行管理。建立经办银行“宽进严管”动态管理机制,放宽申请条件,银行凡无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为“C”档、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为“勉励”档、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为“勉励”档记录,均可申请成为经办银行。同时对经办银行进行业务考核,凡未按约定履行相关责任、未遵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取消其经办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优化了申请资料和审批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和行风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取消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社保证明等申请资料,并对审批流程进行了精简和优化,在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整个政策性贷款流程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策申报流程更加高效快捷。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者涉及到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1类群体。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如何经办??

(一)申请

 个人贷款可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小微企业贷款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交《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和贷款所需资料,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经办银行代收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资料后,按规定移交相应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二)审核

 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担保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

(四)放贷

 完善担保手续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

 在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整个政策性贷款流程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贴息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六、提示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涉及该项政策相关内容)

 1.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予以贴息;

 2.创业时间未超过5年内的新创业者,应予以重点扶持;

 3.符合贷款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4.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5.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6.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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