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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南岸府复〔2025〕111号
日期:2025-05-0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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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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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南岸府复〔2025111

李亚军:

四川锦标鸿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526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425日受理。经审查,您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您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一、请在收到本通知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你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可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复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除外。

三、委托代理人(12名)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须提交你本人签名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复议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公函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供法律规定的符合委托代理要求的身份证明。

四、你如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5425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号行政中心B1号楼222211;邮编:400000;联系电话:6292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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