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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养犬分区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08-0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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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养犬分区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全面提升南岸形象。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一)一般管理区:迎龙镇辖区全域、广阳镇辖区全域、鸡冠石镇辖区全域、峡口镇辖区全域;

(二)重点管理区:全区除一般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二、犬只饲养限制

(一)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确定的内容执行。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三、犬只免疫及个体识别

(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四、犬只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五)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六)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七)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八)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进口犬只应当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养犬人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法律责任

全区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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