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工作流程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1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20 | 1.受理 2.审查 3.送达 | 区经济信息委 | 安全评价机构 | 1.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2.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3.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请人 | |
2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2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民宗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它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2.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3.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 市场调节 |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
3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2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民宗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它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2.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3.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3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
5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无 | 20 | 1.申请 2.审查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评价机构 |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调节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a、6.2.2.1a、6.2.2.2a、6.2.2.3a、6.2.2.4a、8.1.1.1a、8.1.1.2a | 申请人 | |
6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20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区公安分局 |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市场调节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 申请人 | |
7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60 |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 市场调节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不包括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8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60 |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3.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市场调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60 | 1.申请 2.受理 3.决定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 市场调节 | ||||||||
9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无 | 20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3.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 市场调节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申请人 | |
10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2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 申请人 | |
1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1 | 1.审查 2.决定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中级工(四级)及以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应分别不低于60万元、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分别均不低于30万元、50万元。 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
12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45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 决定 5.颁证 6.送达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1.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拆除,应拆除而未拆除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含附图)。 | 市场调节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审批部门 | |
20 | 1.申请 2.受理 3.决定 | 1.符合重庆市乡村建设的有关政策。2.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其中,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不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今后的实施;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3.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四山管制区、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燃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机场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 市场调节 | 审批部门 | ||||||||
1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2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治理;大型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市场调节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
14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7 |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市场调节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
1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7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1.设资金已经落实。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市场调节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申请人 | |
16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无 | 20 | 1.受理 2.审查 3.颁证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市场调节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
17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15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 | |
18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15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 | 市场调节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
19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15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1.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 市场调节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无 | 10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区交通局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依法向本行政审批机关所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 市场调节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无 | 10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区交通局 |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单位)注册地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 市场调节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无 | 5 | 1.受理 2.审查 | 区交通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 市场调节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20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45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 1.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2.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3.编制建设项目概况; 4.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7年第27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
21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10 | 1.受理 2.决定 3.送达 | 区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2.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3.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 申请人 | |
2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3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通用 | 市场调节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
23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3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通用 | 市场调节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
24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3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通用 | 市场调节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审批部门 | |
25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3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通用 | 市场调节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
2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20 | 1.受理 2.现场勘查 3.审查 4.决定 5.颁证 | 区农业农村委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跨区县的小型水利工程。 2.大型(除水利部直属工程)、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及经市政府或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其他市级审批项目。3.市水利局审批初步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 市场调节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 | 申请人 | |
27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20 | 1.受理 2.审查 3.送达 | 区农业农村委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的项目。2.大型(除水利部直属工程)、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经市政府或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其他市级审批项目。 | 市场调节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申请人 | |
28 |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无 | 10 | 1.受理 2.决定 3.送达 | 区农业农村委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1.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2.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3.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 市场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 | |
29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20 | 1.申请 2.受理 3.专家评审 4.审查 5.决定 6.送达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20 | 1.申请 2.受理 3.专家评审 4.审查 5.决定 6.送达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2.符合重庆市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 3.申报项目为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20 | 1.申请 2.受理 3.专家评审 4.审查 5.决定 6.送达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2.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20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 6.送达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结构、基础与地基技术设计,均应参考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进行 2.有必要的文物保护措施 3.有特殊、充分的理由说明建设工程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 4.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中,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如墙体和地基加固修缮工程,应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等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
30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20 | 1.受理 2.审查 3.颁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2. 需专家评审的,报告通过专家组评审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
3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3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1.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2.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3.开展互联网医院要求建立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科室设置与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 4.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 市场调节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
32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2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
33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20 | 1.受理 2.审查 3.颁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具有与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人员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 | |
34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20 | 1.受理 2.审查 3.颁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具有与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人员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 市场调节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
35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20 | 1.受理 2.审查 3.颁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企业的厂房环境、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人员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申请人应当为在重庆市内从事消毒产品(纸、纸巾类只包括有市外营销需求的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 3.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范、标准和规定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 申请人 | |
36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20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申请的二次供水是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2.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3.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 申请人 | |
37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1 | 1.申请 2.审查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 1.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3.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4.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5.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戏厅、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 6.交易场所:商场、超市、书店; 7.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 市场调节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
38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85 |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或证明事项承诺 2.科学合理、完整齐全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或证明事项承诺书 4.具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 | 市场调节 |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审批部门 | |
39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15 | 1.申请 2.决定 3.颁证 | 区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1.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4.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市场调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96年12月25日、200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申请人 | |
40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 市场调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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