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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南岸府通告〔2021〕1号
为有效制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岸区行政区域全域均为禁猎区。
二、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重庆市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黏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其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猎捕。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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