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全年。
二、森林防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其中,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三、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域进行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实施用火行为,同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在森林防火检查站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域。
(四)森林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并严格禁止其进行野外用火。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警报告
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请立即向镇街、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消防119;区应急局62988178;区林业局6280300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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