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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2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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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2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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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岸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岸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102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1028日下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市政府文件要求,我区对2012年以来市、区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梳理、归集、完善,在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反复讨论,线上、线下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南岸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重点内容

《南岸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送审稿)》共分为八个部分,包含总则、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建立长效机制、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医疗救助经办管理、组织保障、附则。具体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

1.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4. 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6.困难大学生。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1.对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明确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根据困难群众类型实施5类资助标准。(1)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2特困人员、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3)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90%给予资助;(4)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80%给予资助;(5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70%给予资助。

2.明确困难群众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大病救助标准。(1)门诊救助。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10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800/人;其他医疗救助对象,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300/人。(2)住院救助。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80%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人。(3)大病救助。对患有规定的26种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0万元。

3.大额费用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4.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群众给予倾斜救助。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对规范转诊且在我市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4000元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不含困难大学生)按60%的比例救助。住院和门诊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实施综合保障

1.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2.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职工参加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推进实施综合保障。

3.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

(四)优化经办管理

1.对已认定身份的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实现全市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受理、“一单制”结算。

2.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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