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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专题专栏>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重庆在行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重庆在行动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具体问题42)
日期:2019-06-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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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问题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问题清单》55个问题之问题422013年以来未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对环保工作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未落实《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关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  

二、整改情况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号)规定,明确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两级审批;我市评比达标表彰设市级表彰和市级部门与市人力社保局联合表彰两个层级渝评组发〔20132号明确提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要指省委、省政府所属部门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不包括市(地)以下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的项目,目前不宜允许地(市)以下党委、政府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我区根据市里规定,不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调动广大环保工作者积极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奖励力度:一是对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积极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相关表彰奖励项目评选(推荐上报的区环境监测站被评为重庆市环保系统先进集体,成世江、李杰2人被评为重庆市环保系统先进个人);二是对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公务员集体和个人,且符合嘉奖或记功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嘉奖或记功(其中,个人受嘉奖33人次,记三等功3人次,通报表扬5人次;集体受嘉奖2次,通报表扬2次);三是对拟推荐上报对象,需征求区环保部门意见,审核是否存在环保问题及环境违法情况(比如南岸区参加重庆市优秀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2018年重庆市创新性企业100评选对象须经区环保局审核通过后方能上报);四是加强沟通,积极向市局呼吁适时给区县下放一定的表彰权限,及时对在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0189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渝委发〔201852号),该办法明确区县可设立表彰奖励项目,每5年开展1次,且实行总量控制,区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为落实《南岸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南岸委办法〔201721号)的整改要求,区人力社保局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已向市表彰工作协调办申报了2019年拟开展的《南岸区三大攻坚战”“十项重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和《南岸区三生三宜品质城市建设暨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个表彰项目,这2个申报项目都涉及环保工作。待审批后,将按照具体评选表彰方案,对在南岸区环保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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