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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16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3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47号(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公示
日期:2024-10-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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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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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4HKX4Q

法定代表人*  

所: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

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514202451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栋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独立从事生产经营从事电镀加工等生产作业,1条全自动装饰铬小件生产线正常生产经查,该单位于20208月在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建成投产上述生产线,该单位从事的镀铬生产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行业类别20208月至调查时,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514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栋的生产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514日至20245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栋的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51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516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有限公司设备环保部部长包*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517日由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3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WT1号、南环(监)字[2024]WT2号和南环(监)字[2024]WT3号)。

62024513日由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电镀生产线承包合作协议》复印件。

72024514日由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对公客户账务明细》复印件

82024515日由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主要客户》(复印件)

证据1-8证明2024514202451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栋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独立从事生产经营从事电镀加工等生产作业,1条全自动装饰铬小件生产线正常生产经查,该单位于20208月在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建成投产上述生产线,该单位从事的镀铬生产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行业类别20208月至调查时,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

92024513日由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王*国)》复印件。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10202452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的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场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4525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下载并打印的《排污许可证》打印件。

证据1011证明,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整改措施已落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518日向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直接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20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于2024525日向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直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2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24528向我提交了一份关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的陈述报告》,述称:1.我公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我公司依托**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2.我公司依托**公司的排污系统,不是排污主体,不应受到处罚;3.我公司的排污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且已整改,应当从轻处罚;4.我公司积极整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5.**公司及监管部门未要求和提醒我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6、我公司经营困难,仍上缴税收解决就业,无法承担高额处罚。恳请免于处罚。

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241011日口头提出听证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我队对该听证申请不予受理

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241012向我提交了一份关于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2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诉并附《司法鉴定专家意见书》等材料述称:申诉单位承认程序性违法,但不存在主观违法;承认无证排放,但客观上未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申诉从轻处罚;承认行政处罚决议,但企业经营困难,申诉免处罚金。

经复核,我队认为: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从事电镀加工等生产作业,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行业类别,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排污单位,不能使用或者依托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无论其产生的污染物是否经过处理,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208月在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7建成投产1条全自动装饰铬小件生产线。至调查时,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时间近4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专家意见书中,委托鉴定事项为“对‘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书”,其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不符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1 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 2 部分:损害调查》(GB/T 39791.2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 1 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 2 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GB/T 39792.22020)的规定该专家意见书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无证排污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我队对该单位申诉免处罚金的申诉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垃圾焚烧发电、平板玻璃,“两高”项目);2.废气类别: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放射性废气;3.废水类别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公式计算结果:64.8万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因该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裁量金额51.84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金四合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拾壹捌仟肆佰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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