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镇街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2023年)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2023年十二月编
南岸区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 区政府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标准的通知(南岸府发〔2023〕9号) 1
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岸府发〔2023〕18号) 7
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3〕48号) 8
第二部分 区政府部门、镇(街道)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道路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渝公南规〔2023〕1号) 20
2.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支持餐饮企业升限纳统政策的通知(南商务委〔2023〕224号) 25
3.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南商务委〔2023〕239号) 28
4.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卫健文〔2023〕74号) 36
5.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南鸡府发〔2023〕14号) 47
6.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生桥镇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长府发〔2023〕90号) 49
7.重庆市峡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峡口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峡府发〔2023〕133号) 5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标准的通知
南岸府发〔2023〕9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经开区有关部门,各有关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各有关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要求,制定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科目类别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一)价值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二)损失补偿:系按《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三)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损失补偿、奖励补助单项及标准
(一)损失补偿。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
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之规定执行。
2.室内装饰修饰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元/平方米以内进行协商补助。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附属设施
民用供水公司独立水表补偿600元/个;供电局独立电表补偿600元/个;闭路补偿450元/户;天然气补偿3500元/户;宽带补偿300元/户;数字电视按数字电视公司开出的销户费用票据;宽带按住户对宽带公司的协议规定进行补偿。
非民用依据原初始安装票据、或现行安装票据、或相关职能部门价格指导性文件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每种设施1户头不给予补偿,多余户头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4.非住宅设施设备
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之规定执行。
(二)奖励补助。
5.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1)住宅
每户给予被征收住房评估价值的12%和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2)非住宅
每户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6.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住宅
按500元/户·日给予奖励。
(2)非住宅
按20元/平方米·日给予奖励。计算时间自签约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止;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7.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按30000元/户给予奖励。
8.搬迁补助
(1)住宅
按2000元/户·次给予补助。
(2)非住宅
按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标准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需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补助。
9.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户3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逾期(超过规定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新房,结合实际情况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其他
(一)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文中涉及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
(二)本文中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三)本文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对应的评估价值。
(四)未经登记建筑、花台、花架、水池、堡坎等其它附构筑物的补偿和补助,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制定补助细则给予补偿和补助。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岸府发〔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3年7月10日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段十年禁捕的通告》(南岸府通告〔2019〕4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南岸府发〔2020〕1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型消费提振消费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1〕51号)3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23〕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南岸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
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22〕116号),结合南岸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第三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坚持保基本,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经南岸区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或在渝高校审核确认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救助对象:
(一)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三)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四)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五)不符合上述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根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制度的认定标准确定。
(六)在渝高校审核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简称困难大学生)。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困难群众,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定额资助。
(一)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二)特困人员、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三)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90%给予资助;
(四)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80%给予资助;
(五)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70%给予资助。
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其他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
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按照救助对象认定地资助参保原则,为救助对象提供多元化参保缴费方式,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第七条 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条 救助保障范围
(一)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
(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第九条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第十条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不含困难大学生)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一)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设置救助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10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800元/人。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300元/人。
门诊医疗救助限额当年有效,不结转下年使用。
(二)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80%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人。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0万元。特殊病种根据全市统一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第十一条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对规范转诊且在我市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4000元部分给予倾斜救助,该额度可根据我市年度防止返贫监测标准变化,由区医疗保障部门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调整。其中,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不含困难大学生)按60%的比例救助。住院和门诊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第四章 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预警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精准救助。
第十三条 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等部门负责救助对象身份及时认定,区医保局在接到上述部门报送的救助对象名单后,负责录入重庆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救助对象有多重身份的,经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以“就高”原则确认救助对象身份。救助对象享受参保资助身份与医疗救助待遇身份保持一致。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章 医疗救助综合保障
第十四条 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助医类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慈善组织应依法公开慈善医疗救助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开展基层工会临时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的职工,按照工会有关政策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第六章 医疗救助经办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办规程,做好救助人员资助参保和待遇支付等经办服务。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支付流程,对已认定身份的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实现全市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受理、“一单制”结算。
第十七条 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第十八条 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步定点,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做好异地就医、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救助对象认定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部门要将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部门协同。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和落实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致贫人口监测认定和信息共享。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做好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区残联要做好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高校要做好困难大学生的审核确认和参保工作。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区金融办负责督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服务质量,促进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区总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各镇街负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进行初审确认,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工作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切实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本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需求。
(二)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落实专岗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相应保障。依托基层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工作,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救助限额等,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政策、基金承受能力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需调整时由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 11月1日至下发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执行医疗救助待遇“就高”原则。原南岸府办发〔2012〕145号作废,此前出台的有关医疗救助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重庆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开展城市道路违法停车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告
渝公南规〔2023〕1号
为切实整治广大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公交停车港、人行道、斑马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南岸区城市道路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不断深化全国文明城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在南岸区开展城市道路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南岸区城市道路消防安全“生命通道”,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
二、严管路段
序号 |
路名 |
起点 |
止点 |
1 |
辅仁路 |
南坪镇派出所红绿灯处 |
南坪东路路口、烟雨路路口 |
2 |
辅向路 |
辅向路接辅仁路路口 |
四海小学 |
3 |
金山路 |
金山西路口 |
南坪镇派出所红绿灯 |
4 |
揽湖路 |
风临路接揽湖路路口 |
揽湖路接铜苑路路口 |
5 |
铜苑路 |
风临路接铜苑路路口 |
铜苑路接南滨路路口 |
6 |
双峰山路 |
双峰山接海铜路路口 |
双峰山接明佳路路口 |
7 |
湖滨路 |
万寿路接湖滨路松藻中心路口、花园路接湖滨路路口、南城大道四小区药材市场红绿灯处 |
万寿路中段红绿灯处、湖滨路接南城大道路口 |
8 |
南坪新街 |
浪高环道接江南大道路口 |
珊瑚水岸二期西南门车库口 |
9 |
南坪正街 |
江南大道工行路口 |
珊瑚水岸二期西南门车库口 |
10 |
金紫街 |
南城大道接金紫街路口 |
金紫街接金山路路口、金紫街接辅仁路红绿灯处 |
11 |
亚太路 |
亚太路接江南大道路口 |
亚太路接海铜路路口 |
12 |
桃源路 |
南城大道六院转盘 |
七小区加油站 |
13 |
回龙路 |
海峡路E时代 |
康恒路交界点 |
14 |
南滨路 |
鹅桥去吃小龙虾附近 |
二塘广场 |
15 |
南湖路 |
百事达4S店 |
康恒路交界点 |
16 |
白鹤路 |
南坪中学 |
丹龙路交界点 |
17 |
双龙路 |
南湖路花市 |
学府路交界点 |
18 |
腾黄路 |
腾龙大道路口 |
盘龙立交路口 |
19 |
弹广路 |
大石坝路口 |
纳溪沟码头 |
20 |
瑞祥路 |
腾龙大道香雨蓝苑西门口 |
盛景医院 |
21 |
慈云路 |
第五人民医院 |
武夷滨江销售中心 |
22 |
海新街 |
上新街路口 |
隆家罗非鱼 |
23 |
香溪路 |
通江大道 |
蔷薇路 |
24 |
丁香路 |
通江大道 |
蔷薇路 |
25 |
同景路 |
香溪路 |
长生路 |
26 |
梨花大道 |
玉马路 |
黄明路 |
27 |
兴塘路 |
通江大道 |
梨花大道 |
28 |
大成路 |
广福大道 |
通江大道 |
29 |
金成路 |
广福大道 |
通江大道 |
30 |
蔷薇路 |
丁香路 |
德庄集团 |
31 |
南山路 |
邮电大学幼儿园 |
吉祥路路口 |
32 |
龙黄路 |
四中路口 |
上新街路口 |
33 |
桂雨支路 |
接桂雨路 |
接北美时光F组团车库入口 |
34 |
上景支路 |
接黄明路 |
接通江大道 |
35 |
广茂大道 |
接茶园大道梨子湾立交路段 |
接望安路 |
36 |
经安路 |
接乐天路 |
接广茂大道 |
37 |
乐天路 |
接茶园大道 |
观景口水厂 |
38 |
江南大道 |
协信星光匝道 |
四公里立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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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滨路 |
丽笙转盘 |
重庆能投大厦路口 |
40 |
南坪西路 |
万寿路上口 |
新田湾加气站路口 |
41 |
大石路 |
六院转盘 |
大石路立交 |
42 |
南坪环道 |
万寿路上口-万寿路下口-响水路-百盛路口所围成道路 | |
43 |
珊瑚路 |
南坪西路 |
南城大道 |
44 |
南坪东路 |
女子医院路口 |
海棠溪立交 |
45 |
学府大道 |
四公里立交 |
二塘街路口 |
46 |
青龙路 |
学府大道 |
大石路立交 |
47 |
二塘路 |
学府大道 |
南滨路 |
48 |
丹龙路 |
赵家坝立交 |
大石路 |
49 |
腾龙大道 |
弹子石新街 |
渝航大道 |
50 |
弹子石新街 |
卫国路上口 |
大石坝路口 |
51 |
群慧路 |
腾龙大道 |
卫国路上口 |
52 |
腾滨路 |
腾龙大道 |
织锦路 |
53 |
通江大道 |
金菊路口 |
石塔立交 |
54 |
广福大道 |
玉马路口 |
茶园大道 |
55 |
玉马路 |
长电路口 |
天文大道路口 |
56 |
天文大道 |
兴塘路口 |
花红路口 |
57 |
永宁路 |
通江大道 |
雷家桥立交 |
58 |
梨花大道 |
秉文路口 |
学知路口 |
59 |
水云路 |
通江大道路口 |
梨花大道路口 |
60 |
莲池路 |
通江大道路口 |
梨花大道路口 |
61 |
崇文路 |
二外路口 |
邮电大学幼儿园 |
62 |
长生路 |
通江大道 |
黄明路 |
63 |
长生河街 |
河街大道 |
黄明路 |
64 |
河街大道 |
长生河街 |
茶园大道 |
65 |
江桥路 |
通江大道 |
江峡路 |
三、十大整治重点
(一)占用老旧小区、高层建筑周边城市道路“生命通道”违法停车的;
(二)在学校、医院、交通枢纽、商圈、景点等周边重点路段违法停车的;
(三)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路段违法停车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违法违规停放废弃汽车的;
(五)占用人行道违法停车的;
(六)占压人行道又占车行道“骑跨道路”违法停车的;
(七)占压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
(八)占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违法停车的;
(九)多排违法停车、路口50米以内违法停车的;
(十)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车辆缓行或者拥堵的。
四、治理措施
对于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停车行为,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60437786
区城市管理局:6281105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
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支持餐饮企业升限纳统政策》的通知
南商务委〔2023〕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经开区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不断增强我区消费市场的吸聚带动能力。鼓励餐饮企业做大总量,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制定了《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支持餐饮企业升限纳统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支持餐饮企业
升限纳统政策
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不断增强我区消费市场的吸聚带动能力。鼓励餐饮企业做大总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餐饮业达限纳统
(一)扶持对象
鼓励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重庆南岸区(含重庆经开区)范围内并依法经营的餐饮业企业(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主动申报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库的餐饮企业(个体),全年累计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实现净增长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扶持。
(二)申报材料
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扶持申请书、真实性承诺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12月份S204-1表(餐饮企业)或S204-3表(餐饮个体户)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时间
原则上次年1季度工作日内申报。在规定期限未进行申报的企业(个体)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四)审核及拨付程序
企业申报数据审核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为准。申报材料经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一)重庆经开区适用该扶持办法。自然年度内对纳税关系在经开区,并满足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由经开区财务局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给予扶持;其余满足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由南岸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二)对上一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企业(个体)不予政策兑现。
(三)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个体)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五)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区商务委张亚62801157,经开区经贸合作局韩露62988573。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南商务委〔2023〕239号
为加快建设国际会展名城,坚持国际化、品牌化、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促进我区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制定了《重庆市南岸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重庆市南岸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2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33号)精神,响应《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24号)号召,加快建设国际会展名城,坚持国际化、品牌化、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促进展会业高质量发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岸区政府”)、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岸区商务委”)、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和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共同批准,设立重庆市南岸区会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专项资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设立,每年由南岸区政府、城投集团(含渝开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
第三条 成立重庆市南岸区会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南岸区政府(委托南岸区商务委)、城投集团、渝开发均为联席会成员。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南岸区商务委,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联席会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成员单位分别对符合补贴范围的展会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协调各出资主体并代表各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向联席会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节俭高效、突出重点、示范引领、择优奖补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在我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有着良好社会价值,符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产业布局、发展方向的展会项目以及我区专业会展场馆自办的品牌展览及会议项目做大做强。
(二)鼓励引进全国大中型品牌巡回展、区域性展会、有行业影响力的展会在我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引进外地会展公司的精品展会项目长期落户南岸。
(三)支持我区专业会展场馆软硬件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向市场提供更专业、更安全、更智慧化、更国际化的会展平台,推动我区智慧会展、平安会展建设。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展览项目补贴标准
在我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展览项目,进场搭建期、正式开展(会)期、出场撤展(会)期,即“三期时间”大于等于5天且正式开展期大于等于2天的条件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本地展和引进展的补贴标准为: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5000平方米补贴5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2.由南岸区政府、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含分公司)主办的,并按照市场化操作的展览项目(除政府采购展会项目外)给予申报单位的补贴标准为: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5000平方米补贴1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3.单个展览项目一年内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含)。
(二)会议项目补贴标准
在我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会议项目(不包含纯宴席),进场搭建期、正式开展(会)期、出场撤展(会)期,即“三期时间”大于等于2天的条件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本地会和引进会的补贴标准为:会议出席人员在500人(含)以上,且会议场地(会议室室内面积)规模达到2000平方米/天(含)以上,按每500人补贴5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2.由南岸区政府、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含分公司)主办的,并按照市场化操作的会议项目(除政府采购展会项目外)给予申报单位的补贴标准为:出席人员在500人(含)以上,且会议场地(会议室室内面积)规模达到2000平方米/天(含)以上,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
3.单个会议项目一年内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含)。
(三)支持南岸区重点展会专业场馆提质升级
每年使用不超过20%的专项资金出资额(含往年结转资金),用于我区专业会展场馆开展的信息化、数字化、绿色化、品牌形象提升、抢险排危等软硬件提质升级工作,以及对我区专业会展场馆招展引会、宣传推广、技能培训、推动会展行业创新发展等支出。
(四)关于多届展会项目的申请
1.年度内同一届展会项目不可同时申请市级和区级会展资金补贴;
2.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展会项目,区级会展资金只补贴一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补贴:
1.项目实施单位被党、政、司法机关禁止的,因违法违规被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
2.展会项目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六)对南岸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展览和会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1.由南岸区政府、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含分公司)主办且在我区专业会展场馆举行的展览和会议活动,并按照市场化操作的,具有行业标识性和引领性的,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影响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可以“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
2.“一事一议”的展览和会议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全年展览和会议补贴项目总数的20%。
3.“一事一议”的展览和会议项目增加补贴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其补贴标准的100%。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每年11月启动补贴申报,申报资料由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集、整理和初审后,向联席会报送本年度符合申报的项目名单和专项资金补贴使用方案。
第八条 联席会于每年11—12月召开,对全年已举办的展会项目及其他申请补贴项目进行审议,并根据成员单位对审议结果的确认,协调各出资方及时将当年度出资资金划拨至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再根据南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结果,及时拨付补贴给项目单位,并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补贴金额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为准。
第九条 符合补贴政策的展览、会议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方案及总结。
3.项目备案或审批材料。
4.第三方评估报告。
5.其他:展览项目还需提供有效的展馆场地租赁合同、对应场租发票等;会议项目需提供有效的会场场地租赁合同、对应场租发票及会议签到册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联席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检查工作,及时核查项目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项目库,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年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未按要求执行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调整预算的,将按相关程序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须按照本办法要求收集完整项目资料,并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相关单位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管代支,产生的利息归其所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应责任,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重庆市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文件由南岸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文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31日截止。文件中涉及的展览或会议项目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卫健文〔2023〕74号
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区财政局结合实际修订了《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含基础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划入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大类。
基础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按照现行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三版)》规定,开展的原十二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新划入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 年版)》要求,南岸区实际开展的原部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市级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任务、绩效目标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和财政预算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条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管理、资金统筹、机制健全、督促指导、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为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的项目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并参与新增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考核等工作。
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三版)》要求,按照服务流程为特定人群提供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扩大受益人群覆盖面,提高群众知晓率、健康教育覆盖率、满意度及获得感。
第五条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在区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本区常住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第八条 各街、镇辖区内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作为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如管辖范围较大、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新建社区发展较快、该辖区原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调整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为辖区居民提供有效服务的,经区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可新增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补充。
第九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成为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年及以上;
(二)机构近1年未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超过3次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三)机构近1年无医疗事故、无责任性医疗纠纷导致的群众投诉、信访及上访事件,无负面网络舆情,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无拖欠薪资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机构有健全的信息化支撑,能够访问市级、区级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确保能够实时上传数据,有专人维护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五)机构需承担除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外的其他所有基础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原则上主要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民营医疗卫生单位暂不承担);
(六)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工作的场地、人员、设施设备、资质要求等;
(七)机构必须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会计专用科目,实行“专款专用”;
(八)机构需经区内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项目管理机构(区精神卫生中心、区中医院)综合评估,具备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高校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卫生队伍医校共建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人发〔2022〕12 号)要求,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对其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及质量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兑现相应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区域、目标任务、质量要求和结算方式等以区卫生健康委当年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向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如实将服务情况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按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地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
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管理
第十三条辖区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具有实名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辖区居民根据实际居住地址,可以就近自主选择一家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并可以自主选择或者由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指定一名责任医生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生。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居民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辖区居民填报的信息,跟踪辖区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确保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辖区居民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及接受服务的时间安排表。
第十五条 辖区居民可以在责任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区联网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卫生健康数据信息,推动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制度。未经辖区居民本人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辖区居民隐私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居民本人认证并向居民个人开放相关信息查询。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区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拟定。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工作目标以及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预算;区财政局将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每年度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足额保障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全区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标准工作量、参考补助标准以及区级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常住人口数量、服务项目内容和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向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务、管理项目内容、服务项目情况等,向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用科目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变更资金用途或者虚列项目支出。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市级和区级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效益优先、追踪问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具体事项和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卫生健康委对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技术资质、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机构,区卫生健康委调减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或取消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区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开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及时向各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向各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下达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化工作目标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区卫生健康委建立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区域调整及退出机制。服务区域根据区域人口密集程度、流动情况、服务机构数量、服务机构是否坚持公益性和项目服务效果等进行动态调整。
(一)按照服务能力调整的原则。对于人口密集、流动性较大区域,如出现服务人口超出服务能力的情况,区卫生健康委及时调减相关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
(二)按照公益性执行情况调整的原则。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未遵循公益性原则的,区卫生健康委调减其服务区域或取消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
(三)按照服务效果调整的原则。在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绩效评价中,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综合排名最后三位者且有超过三项(含三项)年度目标任务未达到市级目标要求的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
1.政府办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约谈各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年度委属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2.其他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调减其服务区域或取消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委不予拨付、扣减或者全额追回当年已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编造虚假服务记录;
(三)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项目支出骗取项目资金;
(四)违规向辖区居民收取服务费用;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保密规定,泄露居民个人隐私;
(六)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造成责任性医疗事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市级和区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岸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卫健发〔2021〕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鸡府发﹝2023﹞14号
各村(社区)、各科(站、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文件规定,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冠石镇进一步完善镇级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4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
文 号 |
文件标题 |
1 |
南鸡府发〔2016〕43号 |
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冠石镇进一步完善镇级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
2 |
南鸡府发〔2017〕21号 |
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渔业船舶禁渔护渔补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3 |
南鸡府发〔2018〕74号 |
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生桥镇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南长府发〔2023〕90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版块: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生桥镇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长府发〔2016〕96号)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峡口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峡府发〔2023〕133号
各村(社区)、各科室:
经研究决定,决定对《峡口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南峡府发﹝2015﹞31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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