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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岸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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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4
南岸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日期:2023-06-1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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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编



南岸区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南岸府办发〔2011167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高南岸区城乡居老保险补贴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十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和《中共南岸区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南委发〔201132号),在全市率先实现城乡社会保险一体化,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差距。经区政府第18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101日起,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或原南岸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居民。

二、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对按月领取城乡居保或新农保养老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居民,在每人每月120元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养老保险补贴,使其月养老待遇不低于160元。

(二)此项养老保险补贴由区财政纳入年初预算和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抵扣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计入死亡丧葬抚恤费计算范围。

(三)此项补贴在以后全市出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中逐次抵减,直至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持平。

三、补贴时间

2011101日起执行。

四、组织实施

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区社会保险局具体经办,各街镇全力配合。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补贴△通知

分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023日印发


南岸府办发〔201214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

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23


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改革,积极配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南岸区户籍的下列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

1.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2.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乡孤儿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档全额资助。

3.对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资助;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在校困难大学生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街镇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1.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200元。

(三)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人社局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申报,区民政局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四、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要切实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加大区财政投入力度。从2013年起,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同时,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

(二)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区内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参保资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于每年1月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定期审核无误后,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民政局直接划拨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属救助对象在区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通过市级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五、加强与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的衔接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六、其他事宜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23日印发


南岸府办发〔201569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0


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物业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由初级别管理向高级别管理迈进,努力实现“平安、洁净、无违、文明、和谐”物业小区管理目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庆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建成规范的物业小区,以及在区服务经营的物业企业。

第三条全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由区房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和各镇街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管理。

第四条评分标准

(一)物业小区

对基础管理、基本要求的考评实行100分制标准分,达不到要求的采取扣分办法,由镇街评定、相关部门评定、物业主管部门评定和业主评定四部分组成,分别对物业小区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措施、违法建筑监管、消防设施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矛盾纠纷化解和业主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同时,采取加分办法鼓励物业企业创新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档次,为构建和谐小区和保持全国文明城区成果作贡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基本分和加分评定之和作为物业小区星级评定的最终结果。

具体评定内容详见附件《南岸区物业小区星级挂牌管理评分细则》。

(二)物业企业

物业企业的考核评定,按其所服务经营物业小区星级评定得分作为考核评定结果。同一物业企业在我区服务经营多个物业小区的,按各小区评定平均分作为考核评定结果。

物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管辖物业小区星级评定结果为红牌的。

2.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约定履行服务合同,导致业主到市集访的、到区集访两次以上的。

3.因物业企业责任致小区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5.因物业管理责任造成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被消防部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逾期不整改的。

6.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新物业企业决定,原物业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7.在1年内被物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2次(含)以上的。

第五条评定等级

(一)物业小区星级确定

物业小区实行“五星”挂牌管理:95分以上挂五星,80分—95分挂四星,70分—79分挂三星,60分—69分挂黄牌,60分以下挂红牌,考核结果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星级挂牌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主动申请升级的除外)。

(二)物业企业等级确定

物业企业实行“五档”挂牌管理:95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95分评为“良好”,70分—79分评为“合格”,6069分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其有效期与物业小区星级评定有效期一致。

第六条评定方式

(一)日常巡检。主要采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对业主投诉、媒体曝光件的查处,结合日常监管、抽查、巡查方式进行。由区房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各街镇共同参与,按照《南岸区物业小区星级挂牌管理评分细则》,对巡检情况进行如实记载,并保留相关证据,作为年终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评定。10月—12月,由各相关部门和街镇采取审阅年度物业管理资料、记录、档案,现场走访和查看的方式,就物业小区和物业企业进行综合评定。于次年一季度前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兑现奖惩措施。

第七条评定结果运用

(一)对物业小区和物业企业实行星级挂牌管理。各物业小区必须在指定显著位置悬挂标牌,标明物业小区和物业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对不按规定悬挂标牌的,区房管局限期督促整改。

(二)对日常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督促物业企业整改,视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三)物业小区和物业企业评定结果在全区通报,并在有关媒体登载公示。对五星物业小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四)申报创建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须四星级以上物业小区,且物业企业等级评定为良好以上;申报创建市级和区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须三星级以上物业小区,且物业企业等级评定为合格以上。

(五)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物业企业,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告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重新选聘物业企业,并核查其资质条件,依法定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六)物业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一年内不得在我区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南岸区物业小区星级挂牌管理评分细则


附件

南岸区物业小区星级挂牌管理评分细则

项目

类别

评定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

得分

一、

街镇

评定

20分)

1.清扫保洁

1.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化粪池定期清掏,无堵塞、满溢现象

2

符合得2分,不符合计0

2.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陈旧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3.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3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4.楼梯扶栏、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2.物业矛盾

1.未发生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物业矛盾纠纷

3

每发生一起扣0.2

2.对物业小区内发生的其他矛盾纠纷及时受理、报告和调解处理

3

未对物业矛盾纠纷及时受理、报告和调解处理的,每起扣0.5

3.配合工作

1.对相关专项工作的配合程度(如市区各类创建工作、市容环境整治、配合治安巡查、流动人口配合管理、小区计划生育等)

3

每发现一项不配合扣0.5

2.主动接受所在街镇监督,按时参加街镇召集的工作会议

2

会议迟到的,每次扣0.1分,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0.5

二、

相关

部门

评定

30分)

1.违法建筑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所在街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3

未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的每起扣1

2.停车场

(库)管理

(区停车办)

1.物业小区内停车场(库)设置规范,制度完善,管理严格,出入登记,机动车停放有序

2

度不完善扣1分;每发现一台车辆乱停放扣0.1分,出入无记录扣0.1

2.停车场(库)使用规范,无擅自改变用途行为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3.环境绿化管理(区市政园林局)

1.花草树木无成片折损、斑秃现象,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2.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现象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4.消防设施维护(区消防支队、辖区派出所)

1.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

3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制订消防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3.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

一年内被消防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扣2

5.电梯维护(区质监局)

1.按规定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五方通话、报警等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

3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5.电梯维护(区质监局)

2.电梯需检验合格,将电梯使用标志、乘客须知、警示标语等张贴于电梯轿厢显著位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督促维保单位正常及时的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二、

相关

部门

评定

30分)

6.安全防范(辖区派出所)

1.严格落实人防措施: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守,外来人员、外来车辆以及进出的大件物品进行询问登记,落实专人对小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相关工作记录完善详实等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2.严格落实物防措施:小区围合设施完好,并形成闭合,做好相关防范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严格落实技防措施:小区电子监控、围墙周界报警等设施运行正常,且有专人监控,视频资料存待30天;门卫室值守人员应设置报警电话(或通信对讲机),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4.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必须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在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1

发现一人不合格扣0.2

7.收费管理(区发改委)

1、规范执行国家物业收费政策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2、物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规范;及时化解物业收费矛盾纠纷。

2

未明码标价,扣1分;未及时主动沟通化解纠纷,扣1

三、

物业

主管

部门

评定

20分)

1.基础管理

1.按规定注册、使用南岸区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2

企业未注册的扣2分;不按时下载传达文件的,每次扣0.5

2.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文件要求

1

不执行文件要求的,每次扣0.5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1

符合得1分,有一人不符合扣0.2

2.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符合得2分,不符合计0

2.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2

无示意图扣0.5分,每缺一个路标扣0.2分,每缺一个标志扣0.1

3.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2

每发现一处不完好、不整洁、有脱落、有污迹扣0.1

3.共用设施维护

1.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2

符合得2分,不符合计0

2.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1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3.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

2

发现一处不通畅、不平整、严重积水扣0.2分;发现一处井盖缺损或丢失扣0.2

三、

物业

主管

部门

评定

20分)

4.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5.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电梯、供电、供水、消防设备等)有应急预案

2

发现一处没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扣0.2分,缺一项应急预案扣0.5

4.物业收费及公共收益

1.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本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1

公开得1分,未公开计0

2.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0%以上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四、

业主

评定

30分)

满意度测评

各街镇在物业小区随机抽查一定数量(每栋楼不少于2户,每个小区最低不得少于50户)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考核。

30

满意度90%以上得30分,,89-80%28分,79-60%25分,60%以下得20分。

附加分(15分)

1.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创建情况

3

功创建国家级优秀示范项目的,加3分;成功创建市级优秀示范项目的,加2分;成功创建区级优秀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加1

2.通过信息通信网络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3

推广实施的加3

3.定期开展有意义、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

3

每开展1次加0.5

4.企业获得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3

企业或员工个人,因为业主服务、做好事而受到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5

5.积极开展文明养宠、关爱空巢老人、义务维修、节能减排、互帮互助等公益活动

3

每开展一项加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0日印发


南岸府办发〔201649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

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室

201695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

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市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410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规模适度、位置适中、方便群众的要求,合理规划社区布局,持续推进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全区各社区的社区用房面积逐步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城市运行效率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工作原则

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或因拟配建的社区用房面积过小、不适合在住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不在该项目内配建社区用房,但需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

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需开发建设单位超出标准面积提供社区用房的,超出应无偿提供的面积部分,可由相关镇街提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使用社区用房专项资金进行购买。

每年年初,由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供区内不同地段房屋建设成本价资料,由区国土分局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供区域地块成本价资料。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出具住宅项目单方综合成本价,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向财政专户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或政府购买社区用房超出面积部分费用的依据。

三、配置标准

社区用房配套标准应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社区用房应集中配置,出入方便,设置宽敞的公共服务大厅,房屋空高不低于2.8米,面积应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按照15平方米/100户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建。

四、操作程序

(一)需要配建社区用房住宅项目操作程序

1.土地出让阶段:由区规划分局将项目社区用房配建要求纳入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由区国土分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初审时明确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

2.方案审查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社区用房纳入项目设计方案一并报审,区规划分局在审查意见中载明“配建的社区用房应征得区民政局和项目所在镇街的同意”。区民政局、项目所在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配置协议。社区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应先期实施社区用房建设。社区用房的位置或使用功能调整应在房屋预售前完成,避免因调整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3.移交用房阶段:社区用房通过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和相关镇街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镇街代为管理。项目所在镇街会同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按照社区用房规划方案和签订的《社区用房配置协议》接收社区用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移交协议》。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若本期开发建设范围内有配建社区用房,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用房移交协议书;若本期开发建设范围内无配建社区用房,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用房配置协议》或已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的财政收据。

4.产权登记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规划验收的社区用房位置、用途等有关资料,将房屋产权办至移交协议书确定的甲方名下。

(二)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住宅项目操作程序

1.土地出让阶段:此阶段操作程序与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住宅项目相同。

2.方案审查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送审项目设计方案之前,书面申请该项目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在征得项目所在镇街、区民政局同意并报送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规划分局在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该项目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

3.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将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书面申请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报送区资产公司,区资产公司按规定收取社区用房建设费用。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的财政收据。

五、相关要求

(一)由各镇街负责,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做好配建社区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确保社区用房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居民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由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由区规划分局负责,在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社区用房配建要求。

(四)由区国土分局负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初审时明确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

(五)由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对开发建设单位社区用房移交情况或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六)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区城乡建委和区国土分局提供的房屋建设成本价和土地成本价资料,于每年初分区域核定住宅项目单方综合成本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七)由区财政局、区资产公司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社区用房建设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全区社区用房建设,包括为部分社区用房不达标的社区购置、租赁社区用房等。

(八)由区房管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审查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并提供社区用房或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等情况。对未按要求提供社区用房和缴纳建设费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停止办理相关项目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1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协议(样本)

2.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移交协议(样本)


附件1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配置协议(样本)

甲方

乙方

牵头部门

南岸区民政局

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镇街

项目名称及

开发建设时间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开发面积及户数

项目情况简介

根据渝府发〔2005〕86号文件和《关于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实施 建设项目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在本建设项目中,按照标准应无偿提供 个社区共 平方米社区用房;

○(乙方无偿提供单个社区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乙方承诺按上述面积提供;)

○(乙方无偿提供单个社区用房不足500平方米,乙方同意提供500平方米以上社区用房。其中超出 平方米部分,甲方同意按照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建设成本价据实购买。)

二、乙方承诺无偿提供的社区用房具体位置为 号(见附图)。

三、项目竣工后,经甲方验收无误后,由甲方镇街接管使用。

四、乙方承诺及时办理社区用房房地产权证。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工程进度及时做好社区用房的跟踪和验收工作,主动为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六、项目竣工后,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移交社区用房,乙方同意支付该社区用房同类商业房屋最高销售价格的四倍违约金赔偿。违约金由区资产公司收取专户专款用于社区用房建设。

七、其S他约定: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南岸区民政局

负责人签字:

(盖章)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

(盖章)

乙方:

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审核单位:南岸区人民政府

审核人签字:

(盖章)








附件2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

服务设施移交协议(样本)

接收方(镇街):

移交方:

按照接收、移交双方签订的《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协议》,经接收方与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实地验收合格后,现移交方将下述地址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由接收方接管,并签订本移交协议。

房屋地址: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接收方: 移交方:

监交方:区民政局(签字盖章)

区资产公司(签字盖章)


南岸府通告〔2017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用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10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为南坪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弹子石街道、铜元局街道、花园路街道、南山街道、天文街道、南坪镇、峡口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广阳镇、迎龙镇。

三、从20171110日起,在我区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200910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六、对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相关规定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由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71110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71110


南岸府办发〔201710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3


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文件要求,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步伐,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南岸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驱动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突出市场需求导向和企业引才主体地位,通过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完善博士后招收方式,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规范过程管理,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区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力争到2020年,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总量突破25家,全区年招收博士后25人以上。博士后学术交流不断加大,科研水平明显提升,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得到增强,科研成果转化率显著提高。

二、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立并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购置的设备、仪器、软件资料等相关工作性支出。

(二)对设立3年以上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

(三)对博士后获得市级以上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或入选“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等市级以上培养项目,区财政按照市级政策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四)对进站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并通过开题考核的博士后,区财政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生活和工作经费资助。

(五)对出站后留(来)南岸从事科研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对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全额补贴;在区购房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所符合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直接推荐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依据。

(七)鼓励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成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可同等享受南岸区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八)对设在我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市)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资助政策。

高校、科研院所等非企业类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享受第(四)项政策,或聘用出站后留(来)南岸的博士后享受第(五)项政策,其研究课题(方向)应能够提升南岸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效益。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上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申报不重复享受。

三、资助程序

博士后经费资助(补贴、补助)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设站单位(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二)区人力社保局对资助申请资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区财政局对资助申请资料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四、经费保障

博士后扶持政策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符合“鸿雁计划”支持范围的在“鸿雁计划”区级专项资金列支。

五、优化保障服务

(一)加大经费投入。争取博士后市级以上经费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经费,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回报。

(二)加强配套服务。做好博士后及其家属户口迁移工作,依据博士后本人意愿,按相关规定可办理我区常住户口。博士后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由区教委统筹安排。落实博士后人事代理,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规定,接收保管博士后人事档案,并做好相关代理服务工作。

(三)搭建交流服务平台。依托校企合作、专家联谊等平台,促进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沟通对接。加强博士后为基层提供科技咨询服务,鼓励博士后参加市级以上人才智力交流活动。

(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成立博士后联合会等组织,加强博士后学术、成果、人员交流。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设站单位(基地)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服务好的博士后管理服务队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形成具体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支持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七、其他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综合评估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博士后经费资助(补贴、补助)申请表


南岸府通告〔2019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辖区内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段
十年禁捕的通告

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南岸区内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段十年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区范围

(一)长江干流

南岸区南坪镇丹回路(与巴南区李家沱交界处)至广阳镇柏树岗(与巴南区木洞镇交界处)的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全长约51公里。

(二)区内重要支流

1.长生河:南岸区峡口镇螺丝洞(与迎龙镇交界处)至峡口镇庙岩(与长江交汇处)的水域,全长约5公里。

2.渔溪河:南岸区迎龙镇跳儿塘(与广阳镇交界处)至迎龙镇渔溪口(与长江交汇处)的水域,全长约3公里。

二、禁捕期限

202011日至20291231日。

三、禁捕类型

禁捕期间,禁止在辖区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水域开展对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电话:62802546

六、本通告自20201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91231


南岸府发〔20199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废止和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等4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等1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97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3116

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3117

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1

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423


附件2

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岸府发〔201368

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南岸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1167

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2145

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3120

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441

6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418

7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569

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637

9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649

1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0

1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促进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96

1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南岸府通告〔20173

1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00

1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817

1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南岸府通〔20191


南岸府办发〔20193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9


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区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二条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三条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康复救助对象

(一)06岁(不满7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714岁(不满15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并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定点机构继续训练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三)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不满17岁的语前聋患者及不满18岁的语后聋患者可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

(四)针对手术适应症,不满17岁的肢体残疾儿童可接受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第五条康复救助条件

南岸区户籍,诊断明确(具备相关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

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听力损失重度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专家组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2000/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

2.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0//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

免费适配盲杖、助视器等辅助器具。

2.肢体残疾儿童

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补助标准为5000//年;免费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

3.听力残疾儿童

1)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2)为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评估适合符合佩戴助听器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免费提供2台全数字助听器,同时一次性补助助听器适配、耳模制作、电池购置、一年内调试服务费,补助标准为1200/人。

(三)基本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年。

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年。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包括集体课、小组课和个训课,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20000//年。

3714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适应性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包括集体课、小组课和个训课,训练时间不少于12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360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定点机构继续训练的,训练费用由区残联补贴20000//年。

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培训教材等,其中康复训练经费应达到补助经费70%及以上。

第七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交通、生活补贴2000//年。

第四章康复救助流程

第八条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向区残联提出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审核。由区残联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根据《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渝残联发〔201831号)等文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定点康复机构,核定补助标准并签字、盖章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

(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持《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共同协商结算办法。

第五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第十条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定点医院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初审,上报市残联评估、审批。

第十一条听力、言语、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及辅助器具适配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区残联进行初审,上报市残联评估、审批。视力残疾儿童和714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区卫健委在有服务能力的机构中确定。

第六章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对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专业人员和康复救助资金加强监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建立以技术专家组为主、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

第十四条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监管,积极推进教育、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涉及机构安全、消防、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残联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十七条区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并将需求和救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等数据库,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并于每年1215日前向市残联上报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市级以上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对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区残联、区财政局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9日印发


南岸府通告〔2020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南岸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南岸区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南岸区举报电话:62833933

四、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11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南岸府通〔201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0110


南岸府发〔20201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

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区政府决定取消区级行政许可事项24项,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清理规范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44项,保留地方设定的证明事项2项。

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切实转变职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细化承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凡未纳入《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4.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0121

(此件公开发布)

1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调整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环节。

2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该事项后,区农业水利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新建的水库大坝,如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 2.已建的水库大坝,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该事项后,区农业水利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做好报备工作,对生产建设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备证明。2.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3.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4.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4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该事项后,区农业水利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新建的河道堤防,如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 2.已建的河道堤防,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审批后,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对农机维护网点维修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报告制度。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7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审批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我区全域全年禁止狩猎。

9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区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审批后,区人力社保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将台港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依法维护台港澳人员在渝就业权益,为台港澳人员在渝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11

设立分公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推送、更新、掌握分公司设立信息,加强监管。

1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推送、更新、掌握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13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工商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14

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15

船员注册及服务簿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区交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1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区交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审批后,区道路运输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17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区交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取消审批后,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4.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18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审批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区司法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7号)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要求一律不得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

19

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7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发〔201853号),已取消初步设计环节。

2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公安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1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2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2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区卫生健康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环〔201857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生效后,自20181229日起,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外,由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验收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取消许可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附件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市级实施部门

承接部门

调整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部分下放,市属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除市属医疗机构外,按属地管辖,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下放,卫生健康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管理;2.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管,同时,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3.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市人民防空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5号)

1.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2.定期核查。重点针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费审批程序、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监管,主动接受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不定期的联合检查、督查。

3

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审批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九条 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5号)

1.对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事项,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提出相关意见。2.指导目标防护单位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制订人民防空袭方案并组织防护演练。3.做好保密安全工作。

4

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十八条;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 5.《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5号)

1.严格按照标准覆盖半径设置警报台,实地勘察,避免重复建设和出现音响盲区;2.充分论证通信站建设必要性,指导监督建设工作。

5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5号)

1.检查人防工程的拆除、损毁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补偿、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情况。2.采取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3.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检查。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6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号);

市商务委

区商务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务〔2020166号)

下放后,区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2.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附件3

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主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行政审批

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备注

1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区教委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企业

只涉及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2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区民族宗教委

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申请人

3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区民族宗教委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

5

安全评审

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区发展改革委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区发展改革委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审批部门

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

7

竣工验收“多测合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防控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委

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区住房城乡建委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五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

9

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委

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

企业

11

审查改造方案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机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申请人

12

人防工程改造可研报告编制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机构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申请人

13

人防工程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或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人防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处置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国有资产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的机构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2.《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810号)第七条

申请人

14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申请人

建设项目防控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申请人

15

损毁人防工程资产评估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取得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

16

设立区级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区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人

17

设立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区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3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申请人

18

设立区级基金会及原始基金变更验资

区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基金会成立登记;2.基金会变更登记;3.修改章程核准

区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会管理条例》

申请人

19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区交通局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十条

企业

20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区交通局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

21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区交通局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

企业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企业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一项

企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七条第一项

企业

2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区交通局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

23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区交通局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

资质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

24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审查

区交通局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

资质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

审批部门

25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区农业农村委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5.《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企业

26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区农业农村委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五条;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企业

27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区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企业

27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区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企业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区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企业

28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区农业农村委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七条

企业

29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区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企业

30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委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4

企业

31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以及附件1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

企业

32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1项;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企业

33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申请人

34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申请人

35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申请人

36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

3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

3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区应急局

(初审)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

3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区应急局

(初审)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

4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区应急局

(初审)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企业

4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应急局

(初审)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企业

42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股东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2.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区金融办

(初审)

会计师事务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企业

43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法律意见书出具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2.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区金融办

(初审)

律师事务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企业

44

典当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提供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典当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时,提供典当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区金融办

(初审)

会计师事务所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

注:13个部门,44个事项(其中含30个区级审批事项,14个区级初核、市级终审事项)


附件4

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客运车辆驾驶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学校

2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日印发

关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
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南岸府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区政府第1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2月1日公布。为便于各审批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决定》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我区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全面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等文件,经过清理审核,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分公司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24项行政许可事项。

调整取消后,行政审批部门职能设置更加科学规范,行政审批更加高效便捷。

(二)承接市级下放的护士执业执照许可、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审批、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6项。涵盖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领域。《目录》对审批事项名称、市级实施部门、区级承接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力后,真正实现减环节、减跑动、减时限目标,基层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和快捷。

(三)清理规范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44项,保留地方设定的证明事项2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及区级13个部门44个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含30个区级审批事项,14个区级初核、市级终审事项),涵盖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领域。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实施部门、设定依据、中介费用承担主体等进行了明确。

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成果报告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做出相应成果报告的事项。

必须保留是指对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有资质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才能提供中介服务。非必须保留则是指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资质没有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请中介开展服务,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开展服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决定》提出,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切实转变职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细化承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凡未纳入《目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不得擅自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环节或变相中介行为。

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岸府办发〔20203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各人民团体,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已经824日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4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推动生育关怀工作,进一步规范生育关怀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关怀资金旨在体现区委、区政府对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及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关心和关怀,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摆脱困境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扶助资金。

第三条生育关怀资金由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生育关怀资金通过财政划拨、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社会捐赠等办法进行筹措。

(一)财政划拨。将生育关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争取市卫生健康委及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资金支持。

(三)社会捐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助生育关怀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使用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公正透明、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年度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使用,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第六条使用范围。户籍在南岸区的计划生育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生育关怀资金。

(一)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二)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困难家庭。

(三)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大学专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

(四)因意外事故、重大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因公受伤、遭受意外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六)其它原因需要救助的。

第七条帮扶救助方式。针对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的致贫原因和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生育关怀。

(一)走访慰问。结合传统节日慰问等活动,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对计划生育困难群体中的典型代表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子女死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二)临时救助。对身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或其它意外,需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

(三)助学救助。对考上大学专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已获得政府、社会或其他渠道资助人员,不纳入生育关怀资金帮扶救助范围。

第四章帮扶救助标准

第九条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帮扶救助:

(一)走访慰问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若遇重病住院、死亡等情况,给予慰问,标准为500元。在传统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子女死亡家庭进行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二)特困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给予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三)特别扶助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四)助学救助标准。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当年考上大学专科入学困难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五)建立生育关怀资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对以上救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由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条申报程序

由符合生育关怀资金救助申报条件的家庭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人申请。

(二)因身患重病、遭遇重大灾害或其它意外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须提供医院诊断书、医疗费开支情况等证明或遭受意外伤害的相关资料。

(三)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申请助学救助的,须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录取通知书》、低保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申请困难救助的,应提供镇街或村(社区)有关任职证明、因公受伤、遭受意外或重大疾病的相关资料。

(五)传统节日、临时走访慰问的对象由各镇街按照要求如实上报名册,具体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生育关怀资金实行本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逐级审查核实的报批制度。村(社区)审核时必须审验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时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村(社区)初审:各村(社区)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生育关怀资金申请后,对申请人生育、生活、生产、收入等情况做全面调查,同时收集并查验申报对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签署核实意见后,将《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镇街核查。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收到初审资料,及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级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街交来的相关资料后,认真审查资料的完整、齐全、有效性,审核无误后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及发放金额,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归档立卷保存。

对申报生育关怀资金临时救助的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对申报助学救助的每年审批一次。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

对传统节日、临时走访慰问的对象,按照相关要求发放;对已批准获得临时救助和助学救助资金的对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审批确定的金额拨付给镇街,由镇街及时足额代发给申请人。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育关怀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帮扶计划,审核资金的使用用途、对象、金额,审查资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好资金账目等。

第十四条 生育关怀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

(一)专账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收捐赠时必须开具收款收据,资金及时入账入库。对贪污、挪用、占用、违规使用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跟踪回访制度。各镇街对申请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立卷归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现象,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生育关怀资金的使用情况,坚持财务监督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四)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结合救助对象和补助政策,实施动态监管,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的预期结果,半年和年末将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和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家庭地址

家庭主要

成员情况

姓名

关系

就业状况

年收入(元)

申请生育关怀资金理由

申请救助项目

□临时救助          □助学救助            □其它

村(社区)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年

镇街

审核

意见

签字(盖章)年

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年     

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审批领导(签字):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区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8日印发的《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41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2014年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分别征求了各区级部门、镇街意见,形成了新的《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扶助救助标准、申报审批发放程序、资金的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资金的筹集。区生育关怀资金采取财政划拨、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社会捐赠等办法进行筹措。

(二)资金的使用。户籍在南岸区且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可申请生育关怀资金。

(三)帮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500-3000元的帮扶救助。

(四)申报审批发放程序。采取本人申报,村(社区)初审、镇街审核、领导小组审批的原则。对已批准获得救助资金的对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审批确定的金额拨付给镇街,由镇街及时足额代发给申请人。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生育关怀资金根据当年度计生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当年度资金预算,报财政审批。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重点修改内容

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生育关怀资金是体现区委、区政府对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及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关心和关怀,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摆脱困境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扶助资金。”

2.将第四条“生育关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首次由区财政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后每年按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的5%提取补足100万元,若提取后仍不足100万元,再由区财政补足到100万元,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修改为“将生育关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将第九条第一项“在传统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子女死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修改为“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4.增加第十四条内容: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结合救助对象和补助政策,实施动态监管,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的预期结果,半年和年末将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和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其它说明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南岸府办发〔20203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

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0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

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质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全区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权人系登记且纳税均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个人,且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属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本办法所指的商标注册人系登记且纳税关系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一项专利或商标,有共同专利权人或共同商标注册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资助申请。已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兑现了其他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四)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单位的。

(五)推行《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

(六)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七)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额度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每件2000元,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3000元。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10000元。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对“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或资助。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对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资助每件2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附件1)。

2.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2)。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申报年度缴费收据复印件。(已获得过维持三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三)国外授权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附件1)。

2.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及中文复印件。

3.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

(四)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获奖专利专项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关奖项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

(五)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

(六)企业贯标达标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3.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七)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5)。

2.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用于质押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4.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及保险合同、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八)商标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商标发展奖励(资助)申报表》(附件6

2.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相应国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及中文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申报表汇总电子文档,凡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受理、审核与兑现

(一)受理。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每年审批一次,每年的31日至530日集中审批上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和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的资助和奖励申请进行受理。

(二)审核。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初审,报南岸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将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兑现。通过审核确定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及其核准的资助和奖励金额,由南岸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统一兑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和奖励:

1.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经补正提供材料后仍不合格的。

3.在专利权属或者商标权属纠纷期间的。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5.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明显不相关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发布的《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岸府办发〔201817号)和2014年发布的《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

2.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3.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获奖专利专项奖励申报表

4.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

5.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申报表

6.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商标奖励(资助)申报表

7.企业信用承诺书


附件1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

专利类型

及件数

□国内发明  件    □国外发明  件。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代理机构

专利国别

申请金额

1

2

3

4

5

6

6件以上可续行或填在续表上

申报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个人)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资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资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1.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单位申报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涉外专利须提供相应中文译本。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2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

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件数

共   件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申请金额

1

2

3

4

5

5件以上可续行或填在续表上

申报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个人)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资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     元
(大写:            )

经审核资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     元
(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1.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专利连续五年缴费收据复印件。

3.单位申报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3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获奖专利专项奖励申报表

获奖类型

□中国专利金奖   □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

获奖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获奖时间

申请奖励单位(个人)名 称

电话

地 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申请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1.专利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3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4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

工作奖励申报表

奖励类别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贯标达标企业

文件名、证书名

(文号)

通过或认定

时间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1.示范优势命名或贯标认定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5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

相关费用补贴申报表

贷款金额

(万元)

利息额度

(万元)

贷款日期

贷款合同号

登记费

(万元)

担保费

(万元)

保险费

(万元)

专利评估费

(万元)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1

2

3

4

5

可续行

申报企业名称

电话

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补助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1.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及保险、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6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商标奖励(资助)申报表

商标类别

 □驰名商标     □马德里国际商标

文件名、证书名

(文号)

通过或认定

时间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奖励(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1.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复印件,相应国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7

企业信用承诺书

单位名称: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根据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有关规定,申请南岸区、重庆经开区    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郑重承诺:本单位所提交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材料(申报表及附件复印件)均真实、准确、有效,且知识产权无权属纠纷。同一内容不重复享受资助奖励政策。如有与上述情况不符行为,自愿取消本单位申报资格,已获资助奖励的资金全额退回,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责任及后果,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必须为第一专利权人或商标注册人。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

及奖励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对促进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提升的政策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有关规定,由原区工商分局负责起草出台的《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18号),因《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废止,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发展扶持内容,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原科委负责起草的《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也需作修改。

同时,因市场监管体制机构改革统一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需集中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政策,以适应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发展新形势,因此区市场监管局代区政府起草了《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并于8月3日区政府第1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和奖励的对象及额度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每件2000元,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3000元。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10000元。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对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或资助。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对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资助每件2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二)申报和受理

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申请人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报南岸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助和奖励经费。南岸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每年审批一次,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集中审批上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通过审核确定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及其核准的资助和奖励金额,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和奖励资金。

已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兑现了其他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新旧政策的差异对比见附件1。


附件1

新旧文件核心内容对照表

原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

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

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南岸区知名商标认定及微型企业商标注册的经营者,可申请商标发展扶持;第三条

资助范围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在南岸区。第四条

奖励范围为获中国专利奖、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专利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第三条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二)通过PCT渠道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

(四)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的单位。

(五)推行《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

(六)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七)获得驰名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第六条

(一)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

(二)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

(三)新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5万元;复审认定通过的,每件扶持2.5万元;

(四)新获得南岸区知名商标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万元;复审认定通过的,每件扶持0.5万元;

(五)微型企业商标注册的,凭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每个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扶持0.2万元;

(六)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资助和奖励标准第六条

(一)专利资助标准:

1.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缴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0.1万元/件、0.3万元/件。

2.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法、德、瑞士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件。同一项专利最多资助在三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同一企业一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5.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资助和奖励额度:第四条

(一)相关单位或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内授权后资助2000/件,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件。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件。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国际商标并登记注册且纳税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马德里商标注册奖励2万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南岸府办发〔20204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工程建设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6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评审、检验、检测、论证、会计、勘察、监理、评估、技术审查、项目管理、代理服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委托人应当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

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办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保密条款、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内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二)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服务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五)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报告或者证明文件的;

(六)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七)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以恶意低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

(十)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十一)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二)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三)在市级以上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四)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扬的;

(六)被全国性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七)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及有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且受到下列处理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六)区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后,通报批评的;

(七)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不再记入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重庆南岸)网站公布。

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用中国(重庆南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公布期限内不得被推荐参与评优表彰和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对被记入警示名单且在公布期限内或者被记入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相应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协助其做好相关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纪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市场中介服务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916日起施行。


《南岸区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按照6月15日陈一清区长在区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上交办制订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事项,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0号),“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1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范围、原则等。

(1)目的: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2)范围: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评审、检验、检测、论证、会计、勘察、监理、评估、技术审查、项目管理、代理服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职责:委托人应当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2从业管理章节主要明确执业相关要求,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1)中介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及资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2)中介机构介应按要求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做好执业记录。

(3)明确了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的行为。

3信用管理章节明确了纳入信用管理的良好和不良行为,警示名单管理及信用公示,以督促中介机构提高征信。

4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主管部门相关权责,以规范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2)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5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纪承担相关责任。

6附则章节明确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及办法施行时间。

(二)核心举措

1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2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3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重庆南岸)网站公布。

4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公布期限内不得被推荐参与评优表彰和通报表扬。

5对被记入警示名单且在公布期限内或者被记入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针对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

(四)执行标准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市场中介服务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委托人应当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3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评审、检验、检测、论证、会计、勘察、监理、评估、技术审查、项目管理、代理服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南岸府通告〔2021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制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岸区行政区域全域均为禁猎区。

二、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重庆市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其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猎捕。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12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
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2020年3月18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野生动物保护及饲养猎捕的管理要求。为有效遏制非法捕猎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以下简称《决定》)第六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1.划定禁猎区:南岸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划为禁猎区。

2.规定禁猎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期禁止捕猎。

3.明确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重庆市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4.明确禁止内容: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其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5.生效日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适用对象

南岸区内所有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禁猎区:禁猎区是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在法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

2.禁猎期:禁猎期是指一定时间期限规定,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62803001


南岸府办发〔2021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经开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农发〔2020190号);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637号)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8日印发


南岸府发〔20211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山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南岸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7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信息公开、诉讼等。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征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诉讼等。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指导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信访稳定工作。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南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的处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标准费占70%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万元/亩。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按照38000/人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七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1)。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用房等。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公路、灌溉水渠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宅基地范围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

宅基地范围内其他地上附着物,在拆除时给予补助,按附件2标准执行。

坟墓按照单坟1000/座、双坟1800/座标准予以补偿,由坟主的近亲属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无主坟处理。

对镇、村、组等出资建设的公路、灌溉水渠等公益、公共设施的补偿可引入评估机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已垮塌的房屋;

(三)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

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00020000/亩。或根据工作需要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引入评估机制。

规模化水产养殖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000015000/亩。或根据工作需要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引入评估机制。

模化畜禽养殖按不同类别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见附件3)。

(二)工业类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经营损失费等),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进行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三)商业服务类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面积乘以200元/平方米计算。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安装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进行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四条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镇人民政府(南山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只征收未发包土地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南山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复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

第十九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条 符合自建住房条件并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的,给予自建住房补助,按宅基地批准面积乘以20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人员;

(二)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三)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建安造价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定并公布。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

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在征地时采取实时评估方法确定,具体按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含)以上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含)以上农村住房,且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2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两次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6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600元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6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搬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平方米。

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搬迁户,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拆除。

钢砼结构:40/平方米。

砖混结构:30/平方米。

其余结构:20/平方米。

按评估净值补偿后的企业设施设备及地上构(附)着物的价值,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拆除。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20号)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增加定向定价商品房住房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1.南岸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2.南岸区征收宅基地范围内其他附着物补助标准

3.南岸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附件1

南岸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128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102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860

砖墙(片石)瓦盖

820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72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490

石棉瓦、玻纤瓦盖

4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240

简易棚房

19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南岸区征收宅基地范围内其他附着物补助标准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新调整单价(元)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砼结构

250

钢砼结构上浮20%补助。

条石

立方米

85

15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2米以内不予补助。

片石

65

130

75

150

土围墙

10

20

砼路面

300

砼道路厚度在10㎝以上,钢砼结构的增加50%补助,沥青路面增加20%补偿。

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0

150

碎石

(含条石)

85

120

泥结路面

65

100

简易路面(机耕道)

25

50

水井

条石

立方米

85

15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电动机井含水泵、水管、电线等设备。

水泥

50

100

简易

20

30

手动机井

500

1500

电动机井

3000

地坝

石板

平方米

15

30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助。

水泥

20

30

三合土

10

20

5

10

粪池(沼气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立方米

85

130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助。

三合土、水泥

20

50

10

20

沼气池

1500

粪池改作沼气池,粪池不予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立方米

85

15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

(砖、三合土)

65

130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150

30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85

160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5

10

动力电线

8

20

水管

室外饮水管

5

10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

大棚

钢架薄膜

平方米

8.7

20

用于蔬菜等农作物生产的棚。

说明:经补助后的宅基地范围内其他附着物由实施征地机构处置。


附件3

南岸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类别

品种

单位

标准

家禽

鸡、鸭、鹅

鸡、鸭养殖规模500只及以上的,5/只;鹅养殖规模300只及以上的,10/只。

家畜

50头及以上的,500/头。

1000/头,奶牛2000/头。

蜜蜂

蜜蜂

100/箱。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5日印发


关于《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我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于2021年7月5日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发﹝202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20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增加定向定价商品房住房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8〕12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1999年起施行的55号令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市政府已公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且已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自2013年印发以来,为推进我区征地拆迁、保障制度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政策的部分措施和补偿标准已不完全适应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难以满足征地工作的需要,应当进行修订调整。

依据新法规定,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2021年7月5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5日正式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发〔2021〕11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1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

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

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等内容;确定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原则。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

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临时安置、搬迁奖励及房屋残值收购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

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政策适用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对比

《实施办法》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明确征地责任主体

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要求,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强化了区政府征地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区片综合地价

《实施办法》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中心)按照38000元/人的发放标准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明确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渝府发〔2021〕1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附件1明确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四)明确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

对持有合法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五)明确人员安置范围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同时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明确安置人数计算方法

结合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将“按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农转非人数”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明确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在征地时采取实时评估办法确定,具体按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查询。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2803001。


南岸府办发〔20213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建设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已经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713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四个面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绿色发展为本底和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和主旋律,建立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发展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绿色创新项目、资金、人才一体化配置,实现全区绿色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集聚绿色创新力量

1.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聚集

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在广阳岛智创生态城落地,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聚集。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建设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600万元稳定支持经费。根据科技部每轮评估结果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激励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00万元、良好的给予200万元激励经费。对国家重点培育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设备购置、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根据承载主体、市、区联动支持机制,由市、区按64比例共担。对国家布局在广阳岛智创生态城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2.发展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区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同时培育本地科研机构做优做强。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需求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端研发机构,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评审认定的,按照市级补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单个机构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对国家布局设立并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一区两群”协同创新的整建制科研机构和分支机构,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3.鼓励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生态环保等前瞻性、战略性国家级科技专项。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分配到位的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4.提升高校创新能力

支持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建设,鼓励区内高校联合科研院所、企业面向前沿领域开展技术攻关,聚焦广阳岛智创生态城绿色创新发展需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主攻方向,每年实施一批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专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与区内高校联合举办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活动,给予同一平台当年活动实际支出的30%补助,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与区内高校联合孵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对入驻上述平台3年以内的高校项目按平台运营机构基本服务收费50%、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严格落实国家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积极支持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政策向市级申报补助资金,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区级补助。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企业和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支持范围以外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6.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规模以上20万元、规模以下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其中连续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有效期内首次“升规上限”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迁入并通过南岸区、重庆经开区首次推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标准执行。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高科技型企业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对当年完成科技型企业首次审核入库达到10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达到2家及以上的,按新入库1户科技型企业1000元、新认定1户高新技术企业2万元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二、建设绿色发展示范

7.提档升级绿色制造

围绕重庆经开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优势,培育壮大绿色制造集群。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或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按上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对完成投资备案并验收合格的技改项目,以当年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责任单位: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8.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引导全国性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中心和金融机构绿色分支机构落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行、绿色支行或绿色金融事业部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产品。对设立绿色分行的,给予单家银行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的,给予单家银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2000万元的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开展绿色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本金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500万元。

责任单位:经开区财务局

9.推广应用绿色建筑示范

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取得“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二、三星级分别按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1500/万平方米给予奖励。对在区生产新型绿色建筑设备给予首套设备使用补助,单户最高500万元。鼓励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研发、生产新型建材产品,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最高20万元。

责任单位: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10.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鼓励“智能化+环保监管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有效促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排污企业,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实现零碳排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生态修复及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11.构建绿色能源体系

对有效期内获得国家、市级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获上级扶持的区属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财政投资类项目,按国家、市级补助到位资金的50%30%给予项目投资单位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按照核定支出的15%给予单个活动最高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12.加快发展绿色交通

支持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标准,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绿色交通推广应用,对投用的新能源公交车和智慧站点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三、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创新

13.提速数字产业化

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清单、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和软件著作权、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积极推荐其按政策申报奖补资金,并按照市级资金到位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加大数字产品项目创新,对新纳入市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库的,单个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14.促进产业数字化

打造区内“5G+工业互联网”新型应用场景,支持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新获得市级认定及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化工厂,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加速引育规模以下数字经济孵化企业,鼓励满足条件的企业进入市级数字经济企业库,对新入库并承诺在库3年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15.创新打造智慧应用场景

以智慧生态应用、智慧建造应用、智慧风景应用和智慧管理应用为重点领域探索一批新应用场景,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推荐企业申报创新产品目录。支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应用场景、市区政务数据共享协同创新以及5G融合应用示范等智能化应用项目建设,对具有优秀示范效应并新纳入全市智能化创新应用试点项目库的,单个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四、完善绿色创新体制机制

16.创新财政金融支持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统筹建立绿色创新专项资金池,引导辖区金融机构推动资金链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深化科技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政银企融资机制。建立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步增长制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构建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完善绿色科技创新投资平台,组建总规模60亿元的广阳岛绿色发展基金、南山创新投资基金和长嘉汇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成果项目转化及科创企业项目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建立2000万元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全额补助。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建立区内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给予3年期的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财务局、区城建集团、经开区投资集团

17.实施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

聚焦“四大一新”现代产业体系,用好重庆英才计划、英才大会等平台,加快引进“高精尖缺”人才。鼓励和支持来(留)区博士人才开展创新技术研究,每年实施一批区级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支持。研究制定南岸英才服务管理办法,对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16项服务。对入选重庆英才计划的人才,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做大做强“南山智库”,将智库专家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对象,每年对智库专家开展健康体检。对“卡脖子”领域急需的顶尖人才,“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18.强化人才安居保障

整体承租4500套、新建6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为我区人才定向配租。首批筹集不少于4000套高品质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入住。人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享受安家补助、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1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重庆市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获区级补助的单位应抽取一定比例给予本单位成果转化团队人才经费支持,抽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市级科技奖励奖金标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持续开展研发活动。鼓励在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科技部门举办的国家级、市级、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落地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获奖项目给予区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区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并获得市级奖补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按照市级奖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20.支持创业孵化培育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绩效考核评级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上年市级绩效考核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助。同一平台获得多层级认定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补助差额部分。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培育,盘活利用国有低效闲置载体、企业标准厂房、空置商务楼宇等资源,根据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情况,给予“一企一策”租金免减缓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国资委、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财务局

21.建设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和科普基地

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区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常性开展有特色、普及面广、针对性强科普活动的优秀区级科普基地给予2万元年度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激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以及通过PCT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在市级奖补基础上,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3.强化政策落地机制

为更好发挥政策效能,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配套的全区统一的政策实施细则、受理程序机制,“一门受理、联合审核”,避免符合多项政策申请条件的主体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简化申报程序,增加企业的便捷度、获得感。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24.完善绩效管理机制

优化财政资金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绿色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印发


《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文件精神,促进政、产、学、研、资、用一体化协同推进绿色创新,形成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共同推进绿色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了《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现就《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高起点创建广阳岛智创生态城,推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绿色创新发展,助力全市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特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分为四大方面,24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集聚绿色创新力量,着眼加强我区多元协同创新力量聚集,共6条政策。旨在通过支持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和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培育本地科研机构做优做强;通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通过推进区内产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成果的深度融合,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二)建设绿色发展示范,聚焦打造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共6条政策。旨在鼓励生产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塑造绿色发展的企业品牌,完善区内绿色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引导全国性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中心和绿色分支机构落地,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并对开展上述工作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

(三)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创新,重点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共3条政策。旨在通过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程的建设,推动我区数字化转型;通过支持建设“5G+工业互联网”和开发智慧生态、智慧建造、智慧风景和智慧管理等领域的智慧场景应用,让更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我区先用先试。

(四)完善绿色创新体制机制,凝聚创新发展合力,共9条政策。旨在通过建立专项资金池、组建绿色基金和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池等方式,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高层次人才集聚和安居保障工程,引流优秀青年人才来区创新创业;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激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通过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农业专家大院和科普基地,加速重大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成果在区落地,提升科普辐射范围和影响力。

三、政策执行事项

(一)适用对象

在本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本区工作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二)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原则

1.为抓好政策落地,按照“一门受理、联合审核”的原则,建立全区统一的多部门联合受理机制,实现对申报政策由一个“口子”受理申请、转办业务和反馈信息,各责任单位负责完善政策实施细则并及时办理,以更好的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增加企业的便捷度、获得感。

2.对“一事一议”政策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兑现。

3.对符合本政策且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名词解释

1.国家实验室:由国家布局建设,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范围,以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竞争前沿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2.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部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布局建设,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提供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系统。

3.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批准建设,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范围的,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范围的,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5.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部批准建设,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范围的,应对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抢占全球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突破涉及国家长远发展和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的国家现代产业技术体系。

6.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科技局认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是在渝依法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7.高端研发机构:按照《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规定,由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在渝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端研发机构。

8.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9.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享受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10.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由国家、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1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由国家、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创业平台。

12.高新技术企业:指经科技部认定,经营内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内,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13.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经单位申报、市经济信息委推荐、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包括绿色工厂名单、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绿色园区名单和绿色供应链管理名单。

14.绿色金融: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15.绿色产业:是指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尽可能把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的产业。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提出了绿色产业发展重点。《目录》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明确绿色产业发展重点、制定绿色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主要依据。

16.绿色建筑竣工标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17.零碳排放:生态环境部《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规定企业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等方式,抵消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称为零碳排放。

18.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经企业自愿申报,市经济信息委等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技术条件》要求的企业车间或工厂。

19.市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库:按照《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线上业态线上服务线上管理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由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评定、建立的项目库。

20.智能化创新应用试点项目库: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认定的,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应用场景、数据共享协同创新以及5G融合应用示范等领域具有优秀示范效应的智能化创新应用试点项目,包含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示范项目、“小切口、大民生”智能化创新应用项目、中新信息通信媒体联合创新发展资金项目等。

21.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依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在各区县改革试点,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授信额度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当月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

22.科创板: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3.“四大一新”现代产业:大数据产业、大生态产业、大健康产业、大文旅产业、新经济产业。

24.重庆英才计划:按照《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由市委组织部每年年初部署年度遴选总体安排,各有关市级部门对所负责项目遴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组织各地区各单位申报,开展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提出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名单。

25.重庆英才大会:由重庆市委、市政府主办,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市科协承办的,集思想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对接于一体的国际化合作平台和国际性招才引智盛会。每年举办一届。

26.区级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按照《重庆市南岸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每年统筹发布的一批区级技术创新项目。

27.区级高层次人才:由区委组织部对标《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经过申报、初审、评审、公示等程序,报区委审定后,评选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

28.南山智库: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与在区高校联合成立的国家级人才智库,是全市首家以高校国家级人才为主体的高端智库,通过开展决策咨询、科学研究、专家评审、人才培养等服务,充分发挥高校顶尖人才智力优势,助力全区高质量发展

29PCT专利合作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30.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在个案中认定商标是否驰名。

31.中国专利奖: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的,中国唯一的专门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的政府部门奖,得到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认可,设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32.马德里国际商标: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即商标国际注册。

33.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评分通过的企业。

34.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评分通过的企业。

35.贯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为GB/T29490-2013。

36.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根据《重庆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区科技局认定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南岸府办发〔20215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型

消费提振消费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型消费提振消费活力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型

消费提振消费活力若干措施

为顺应当前消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趋势,促进消费新模式创新应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促进消费新场景提档升级、消费环境持续优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消费新模式创新发展

1.利用文创产品带动消费。依托南滨路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加快推进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游戏产业园申报市级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并给予资金扶持。依托电商平台,推进抗战遗址博物馆、故宫文物南迁纪念馆、重庆龙泉宝剑青瓷博物馆等博物馆的文创产品线上销售,引入数字科技公司,通过5GVR等技术推动博物馆展品数字化展示。(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2.促进线上娱乐消费。依托网易游戏产业园,举办西部游戏产业交易会,打造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游戏游艺竞技赛事,积极推进国内龙头企业落户南岸,加快发展动漫、影视、网络文学、网络主播等数字化产业。围绕重庆游戏产业园,聚焦游戏、动漫、直播、电竞、IP等重点,发展游戏产业,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加快落地,加速发展网络视听产业,推进新兴技术成果服务应用于内容生产,聚力打造西部游戏产业新高地。鼓励有条件的游戏游艺场所打造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游戏游艺竞技赛事。(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大数据发展局)

3.提升旅游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旅游智慧化,全面完成基于5G网络的旅游产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建设5G+智慧景区示范工程,推广景区全流程智慧游览服务,建设好集文旅资讯、预约预订、金牌解说、咨询投诉、惠民服务、监测预警等为一体的“惠游南岸”平台。(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4.增加线上体育消费模式。打造智慧体育运动场馆,建立体育健康运动码平台,方便群众线上线下结合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促进体育线上消费。打造VEX机器人世锦赛、CUBA全明星赛等主题赛事活动,利用线上售票等方式,促进体育消费。扩大创新重马体育文创产品,开通网上销售渠道,进一步促进线上体育消费。(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发展中心)

5.促进品牌展会消费。积极支持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加强与UFI(国际展览业协会)、ICCA(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AEE(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等国际重要会展组织沟通联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展会落户南岸。提升双品汇、西部动漫展、家博会、食品工业展等现有展会规模层级,力争打造为南岸特有的消费展会。积极支持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实施“智慧场馆”建设,支持各会展场馆打造“智能智慧场馆”。依托重庆全球旅行商大会,积极对接各国旅行商企业,引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展会落户南岸。(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南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中心、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6.支持国内外零售企业在区内设立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鼓励国内知名品牌在区设立法人机构,开设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首店、旗舰店。加强市、区有关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实施业态优化调整,引导企业积极引进国际、国内一线品牌落户南岸。(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招商投资局、南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中心、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7.促进免税消费扩围提速。积极开展辖区内的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和管理工作,推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平稳有序进行。依托南滨路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企业联盟,积极组织故宫文物南迁纪念馆、重庆龙泉宝剑青瓷博物馆等开发专供免税渠道的优质特色文创商品。(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经开区税务局)

二、助推重点消费品提质升级

8助推传统零售餐饮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区内实体零售餐饮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转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安排专项发展资金。鼓励实体零售企业应用“社交电商”“直播带货”、小程序等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依托淘宝直播基地,积极为辖区企业开展直播带货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9.开展汽车更新换代消费。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数字交通物联网等大数据平台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汽车保养、保险、维修、美容、二手车交易等消费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将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税务局)

10.推动家电产品优化升级。鼓励家电企业加强应市新产品研发,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不断推出高质量差异化产品。支持家电销售企业开展免费或优惠的售后使用管理服务。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智能手表、服务机器人等10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11.鼓励发展绿色智能消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商场(超市)示范创建,鼓励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积极组织辖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申报绿色企业工作。(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三、促进消费新场景提档升级

12.推进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积极支持弹子石中央商务区发展,协助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策划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提档升级项目,积极向市商务委争取资金支持。加快群慧公园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环境提质增效,优化调整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

13.打造高品质商圈消费。以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为牵引,加快推进市级重点商圈提档升级,加快商业建设,打造“人性化、智慧化、国际化”商圈。积极支持南坪惠工路步行街升级改造,推进双石街商业街区建设,支持辖区商场开展智慧商圈示范点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向市商务委争取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南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中心、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

14.推动夜间经济集聚发展。联动南滨路长嘉汇、东原1891、金辉铜元道、龙门浩老街等打造南滨路市级夜间经济核心区项目。提质建设夜间经济核心片区,依托南滨路十里长江、弹子石老街、开埠公园、龙门浩老街等载体资源,积极引入沉浸式展陈、演艺、娱乐等体验项目,打造“不夜重庆”夜间经济核心承载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15.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制定出台促进文旅消费相关政策,策划举办“文旅消费创新升级专场”,发布文旅消费创新升级机会清单。鼓励旅游景区、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立地方消费品展销平台和旅游休闲推介平台,建设一批特色产品专营店、旗舰店。鼓励故宫文物南迁纪念馆、抗战遗址博物馆、开埠公园、南山植物园、南滨公园、南山一棵树、厚街文创园、商圈步行街等文化文物单位、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园区街区及城市公共空间,依托现有文化内容开设特色文创产品展销平台,并根据政策内容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16.加快充电桩(站)建设布局。优化利用社区、街区、商业网点、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周边地面及地下空间,完善充电电源配置和布局,加大充电桩(站)建设力度。按照规范要求严格审查各配建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站)建设指标。细化充电桩(站)规划要求,结合用地性质及产业布局,优化完善充电桩(站)布点及功能设置。(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7.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基站建设和应用示范,优先覆盖核心商圈、重点产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和主要应用场景。推动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在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多场景应用。布局通信和数据中心机楼,加快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基础设施智能化、科技应用自动化、社会服务智慧化、基础设施智慧化。(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18.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线下延伸拓展,加快传统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鼓励建设手机、空调等消费体验馆。依托飞象、根云、沄析等平台,推动更多有自身行业资源优势的龙头企业落户我区,向智能制造细分领域延伸。支持建设消费品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数据服务产品发展。(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19.鼓励发展智能化终端配送。支持发展主城都市区分区化、远郊区县城乡一体化共同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引导企业建设共同配送中心、末端配送服务设施。围绕日用品、食品、餐饮、药品、生鲜等领域,引导在人流密集的商务楼宇、医院等区域配设智能售货机、智能取餐柜、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智能回收站等。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形成铁公水空“四式”联运、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融合的开放通道体系,依托重庆东站门户客运枢纽,提升与江北国际机场、西部物流园、南彭物流基地、果园港等枢纽的联运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提升项目实施效率。对快递处理场所建设给予用地、智能化设备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构建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全流程的冷链物流体系。(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四、营造优质的消费氛围

20.加大市场消费宣传力度。制定整体、系统、中长期的宣传推广战略,分时分步推进。支持鼓励重大节庆会展活动周边餐饮、酒店联合开展打折、送门票等优惠活动。建立、推广重大节庆活动信息发布平台,畅通区内企业了解重大节庆活动的信息渠道,鼓励区内企业与活动主办方进行联动营销。利用好区内政务新媒体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全市、全区的知名品牌和重大节庆会展活动,统筹南岸网、“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矩阵资源,“进圈入群”开展舆论引导,优化市场宣传方式,加强传播推介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做好新型消费负面舆情导控工作,形成工作预案。深入开展文化旅游专项营销推介活动,围绕重庆“山水之城美丽之地”“行千里致广大”的主题文旅宣传口号,挖掘自然人文特色,提炼特色IP。围绕“南岸起风景”提炼推出符合当下传播习惯,朗朗上口的宣传主题句。贴近生活讲好故事,让生活成为游客眼中的风景,营造群众主动参与的场景,制造焦点引爆话题引导旅游舆情风向标。(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委、区融媒体中心、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21.鼓励加大节假日消费活动。举办“五一”“端午”“十一”等假日旅游促销活动,引导广大群众采取自助游、自驾游、家庭游、微团游等方式健康安全出游。依托市内红色旅游资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支持城市公园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在不影响游人游憩条件下,利用现有场地适当增加经营点位。倡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到区内红色旅游资源开展各类工会活动;组织劳模、先进职工代表开展疗休养活动;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

22.支持各类工会开展活动。将消费扶贫及促消费有关费用列入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倡导基层工会到区内可支配收入较少地区开展文体活动和春秋游;鼓励干部职工积极自发购买区内可支配收入较少地区农副产品;倡导基层工会在发放节日慰问品时,优先购买区内可支配收入较少地区农副产品。制定对口帮扶工作方案,组织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定期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开展文化活动。优先采购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特色农副产品并鼓励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购买。(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文化旅游委)

23.优化金融消费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多层次的新型消费领域企业融资对接渠道,拓宽线上线下融资渠道。鼓励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丰富消费信贷产品体系。鼓励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4.深化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对新型消费业态预留容错试错空间,实施“观察期”管理和“触发式”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实行柔性执法,提升信用监管容忍度。加强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25.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零售新业态新模式营商环境,推行“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生产经营场所、属同一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电商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餐饮服务直营连锁门店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优化调整促消费活动审批流程,推动相关流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区政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本文件中有明确施行期限或其他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明确的期限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日印发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发展新型消费
提振消费活力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顺应当前消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趋势,促进消费新模式创新应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促进消费新场景提档升级、消费环境持续优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文件要求,2021年11月2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发展新型消费提振消费活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促进消费特别是新型消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新型消费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强调要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要适应消费结构升级趋势,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运用好“互联网+”,推进线上线下更广更深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捷舒心的服务和产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新型消费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快新型消费发展促进消费潜力释放的若干措施》文件。

近年来,我区新型消费呈现持续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居民非必需品、聚集性、流动性、接触式等传统消费受到严重抑制,但是各种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业态加快扩容,线上消费逆势增长,成为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推动国内消费恢复、促进经济企稳回升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21年41号文件要求,充分挖掘全区市场潜力,推进线上线下更广更深融合,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在梳理既有政策并充分结合我区实际,对加快发展新型消费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若干措施》,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出台思路

《若干措施》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坚持系统谋划、上下衔接。注重做好与市级政策的衔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渝府办发2021年41号文件要求,在深入调研我区消费发展现状和问题基础上,系统谋划政策支持体系,以促进新型消费发展持续引领和激发全社会消费活力。

(二)坚持统筹政策、形成合力。注重做好与我区已出台促进消费政策的衔接,将可延期扩面或仍在执行的相关政策优化纳入。顺应当前消费升级趋势,借鉴吸纳了其他区县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促进消费潜力释放的政策合力。

(三)坚持发展导向、联动毗邻。注重做好与我区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展要求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我区消费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共同打造富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

(四)坚持引导预期、提振信心。注重聚焦居民消费热点和关切,紧扣新型消费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的举措,强化宣传推介,有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居民的预期,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

三、亮点和特色

《若干措施》中部分政策是对市级文件进行了贯彻落实,还有不少政策是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创新,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亮点和特色:

一是聚焦促进新型消费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若干措施》从促进消费新模式创新发展、助推重点消费品提质升级、促进消费新场景提档升级、营造优质的消费氛围四个方面形成了25条措施,并进行了任务分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改善消费环境,将为我区加快培育新型消费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是聚焦制约新型消费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围绕新型消费领域存在的堵点卡点,提出了针对性措施。比如,为适应新能源汽车和寄递物流配送车辆需求,优化利用社区、街区、商业网点、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周边地面及地下空间,提出加大充电桩(站)建设力度的举措。

三是聚焦推动新型消费升级的实招和硬任务。《若干措施》在对市级文件进行贯彻落实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一些实招和硬任务,旨在以点带面实现突破,更好适应消费结构升级趋势。比如,提出丰富文创产品供给带动消费、促进线上娱乐消费、提升旅游智慧服务水平、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优化消费金融服务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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