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度文件汇编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95XY/2022-0006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6
人力社保惠企政策二十二条(市区两级政策)
日期:2022-05-26 10:19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2-05-26 10:19
字号:
分享:

前 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人力社保助企纾困政策在我区落地落实、有效执行,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对市、区两级稳企惠企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并汇编成册。

《人力社保惠企政策二十二条》(市区两级政策)综合了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四个版块,涵盖了稳岗返还、缓缴社保、培训补贴等各类惠企政策,以清单目录的方式一次性讲清了“有哪些优惠政策?”“哪些企业适用?”“怎么办理?”等问题,助力企业减负纾困“轻装前行”。本手册涉及的政策措施截至20225月下旬梳理,后续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目 录

序号

政策

类型

政策名称

享受对象

办理科室及电话

页码

1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参保企业

产业服务科62396528

2

2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产业服务科62396528

3

3

疫情期间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政策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产业服务科62396528

4

4

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

产业服务科62396528

5

5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招募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的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就业促进科62907844

6-7

6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

创业指导科 62601300

8-9

7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鉴定科62810552

10

8

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指导科62601300

11-12

9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职业培训鉴定科62810552

13

10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保企业职工

失业保险科62804382

14

11

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

重点群体创办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创业指导科62601300

15

12

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创办小微企业

创业指导科62601300

16

13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参保企业

单位参保科62882895

18

14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企业

失业保险科62804382

19

15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

产业服务科62396528

20

16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扶持政策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事业单位管理科 62986606

22-23

17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优惠政策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纳入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科62986606

24

18

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经费补助政策

注册地在重庆市内的企业于2017412日之后引进的人才

人力资源管理科62839422

25

19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区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支队62922691

27

20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政策

各类企业

劳动关系科62604282

28-29

21

对重庆市“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相关政策

重庆市“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劳动关系科62604282

30-33

22

对南岸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相关政策

重庆市“A”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劳动关系科62604282

34-35




















一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招用应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2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招用重庆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以申请岗位补贴。按照6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产业服务科,62396528

(四)办理网址

http://ggfw.rlsbj.cq.gov.cn/cqjy/

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补贴对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200/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500/人标准给予补贴。

(二)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产业服务科,62396528

(四)办理网址

http://ggfw.rlsbj.cq.gov.cn/cqjy/

三、疫情期间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1.补贴对象为疫情防控期间,为区规上企业及重点企业送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为成功推荐入职且稳岗30天以上,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5万元;人数为100人(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人数为200人(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二)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南岸区规上企业重点企业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招工用工补助(补贴)的通知》(南岸人社发〔202052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产业服务科,62396528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808办公室

四、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补贴对象为疫情防控期间,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区内生产配送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

2.补贴标准为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并参加社会保险,按照1000/人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二)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南岸区规上企业重点企业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招工用工补助(补贴)的通知》(南岸人社发〔202052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产业服务科,62396528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808办公室

五、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自愿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帮助未就业青年加强岗位训练,提升其就业能力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登记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用人单位),招募见习人员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低于100/人),并通过规定的银行专户(批量代发方式)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在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60日内可以申报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2.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包括: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3.补贴标准与期限:

1)就业见习补贴按青年就业见习人员1300/·月标准划拨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1500/·月执行,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100/人标准一次性划拨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二)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

2.《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69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促进科,62907844

(四)办理地址(网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4楼南岸区公共就业服务大厅

https://ggfw.rlsbj.cq.gov.cn/jxxt/unit/ssologin/firstLogin

六、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象范围: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当年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4)企业注册经营地址为南岸区。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2.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

(二)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5号);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

3.《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岸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岸人社发〔2020184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62601300

(四)办理地址(网址)

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大厅

重庆人社APP

七、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和服务外包人员。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照企业职工培训;

2.培训工种在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国家职业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和新职业范围内;

3.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100%给予补贴至组织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免费参加培训。

(二)政策依据

关于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2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职业培训鉴定科,62810552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806

八、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象: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能够为入驻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

2.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基地一次性补贴60万元;

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奖补。对基地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

3)孵化成功带动就业奖励补贴。2年孵化期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区财政按照2万元/户标准给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

4)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于年度成功孵出盈利小微企业10户及以上的区内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基地20万元/·年的孵化补贴;

5)卡位单间租金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在区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市(区)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或孵化基地等专家评审组评选的优秀创业项目入驻,给予1500/·年的大厅卡位补助,4000
/·年的单间卡位补助。

(二)政策依据

1.《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南岸人社发〔201667号);

2.《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岸人社发〔2016107号);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62601300

(四)办理地址(网址)

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4楼南岸区公共就业服务大厅

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ggfw.rlsbj.cq.gov.cn/cqjy/

九、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以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为重点,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培养期限为1-2年;

2.补贴标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原则上按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6000/·年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为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

3.培训工种:以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主,可覆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所有技能类工种和新职业工种。

(二)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1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职业培训鉴定科,62810552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806

十、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象范围: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1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2.补贴标准:依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补贴标准向相应的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倾斜。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二)政策依据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62804382

(四)办理网址

重庆人社APP

十一、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象范围:法定代表人为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补助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二)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62601300

(四)办理地址(网址)

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大厅

重庆人社APP

十二、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象范围:南岸区户籍居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办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营业执照注册地均为南岸区),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失业人员可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

2.补助标准:5000/人(同一小微企业由2个及以上失业人员创办,按照1人计算)。

(二)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岸人社发〔2016107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62601300

(四)办理地址

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大厅



















十三、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政策内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参保企业可在2022630日前选择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所属期20224月-6月、5月-7月、6月-8月、7月-9月的费款,上述五类行业的参保企业可选择缓缴工伤和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20224月至20233月或20225月至20234月的费款。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单位参保科,62986319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3楼南岸区社保服务大厅

十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内容

1.返还对象: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

2.返还条件:在2021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2021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

3.返还标准: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二)政策依据

《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62804382

(四)办理网址

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ggfw.rlsbj.cq.gov.cn/cqjy/,前往“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页面确认企业信息。

十五、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1.补贴对象: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重庆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 申请方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每年3月或9月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填报申请表、人员花名册。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产业服务科,62396528

(四)办理网址

http://ggfw.rlsbj.cq.gov.cn/cqjy/


















十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扶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新设立并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购置的设备、仪器、软件资料等相关工作性支出。

2.对设立3年以上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

3.对博士后获得市级以上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或入选“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等市级以上培养项目,区财政按照市级政策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4.对进站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并通过开题考核的博士后,区财政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生活和工作经费资助。

5.对出站后留(来)南岸从事科研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对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全额补贴;在区购房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6.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所符合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直接推荐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依据。

7.鼓励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成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可同等享受南岸区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8.对设在我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市)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资助政策。

高校、科研院所等非企业类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享受第(四)项政策,或聘用出站后留(来)南岸的博士后享受第(五)项政策,其研究课题(方向)应能够提升南岸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效益。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上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申报不重复享受。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7100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管理科,6298660662988092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1304

十七、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1.“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简称“留创计划”)是指为了对接人社部“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和我市“鸿雁计划”等海内外引才项目,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业创新项目,以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发展,增强集聚优秀留学人才吸引力,积极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

2.对象为重庆市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纳入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3.“留创计划”资助分为创业和创新资助两类,资助标准如下:创业类资助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资助,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创新类资助分为重点、优秀和启动资助,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和5万元资助。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7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管理科,6298660662988092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1304

十八、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经费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象范围:注册地在重庆市内的企业于2017412日之后引进的人才;

2.优惠内容:

1)人才奖励。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 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 1.5 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C 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 1.2 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2)引才补助。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个人推荐人才奖励、引才工作经费等相关支出。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管理科,6298660362839422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1312

















十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本政策自202241日起施行。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

(三)咨询部门及电话

南岸区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支队,6292269162822170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906

二十、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政策

(一)政策内容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6260428262834186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905

二十一、对重庆市“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相关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象:重庆市“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2.激励措施:

1)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一是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二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2)税收服务和管理。一是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二是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三是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四是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享受以下便利措施: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3)财政资金使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人力社保领域。一是自评定之日起,有效期内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保稽核不实施主动巡视检查。二是优先纳入技能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三是在办理就业、社保、劳动派遣、人力资源业务、职业技能、劳动仲裁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四是作为农民工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补贴的重要依据。五是作为评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重要参考条件。六是作为评选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重要参考条件。七是优先加入市人力资源联盟。八是优先推荐为全市示范基层调解组织。九是“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法律顾问优先聘为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特邀调解员。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对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5)环境保护领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予以优先支持;

6)商务服务和管理。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理的时间;

7)运输便利化。优先依法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8)市场监管。一是将“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二是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三是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四是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时,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

9)药品监管。在办理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

10)融资便利化和证券、保险业监管。一是鼓励银行将“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名单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二是作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的重要信用信息参考条件;

11)公积金。一是提供绿色通道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二是推荐已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优先享受归集银行商业授信贷款,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享受一定利率优惠;

12)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先进社会组织、青年文明号、优秀企业家等评选。一是作为评选市级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二是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作为重要参考条件;评定各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示范单位予以优先推荐和评选。三是作为评选全市优秀企业家,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条件。四是作为评选青年文明号的重要参考条件。

13)其他。一是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二是作为各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三是向“信用中国”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50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6260428262834186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905

二十二、对南岸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相关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象:重庆市“A”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2.激励措施:

1)提升诚信等级。被评为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将进入区级诚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诚信系统中获得联合授信;

2)专项资金激励。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优享奖补政策。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结果作为申请奖励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区内惠企政策实施和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免于主动监察。“AA”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有效期内,将免于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和社保主动稽核;

5)专人点对点服务。向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发放“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证书”,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在区内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窗口办理业务时给予点对点服务;

6)获得先进表彰资格。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结果作为评选区级文明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区示范基层调解组织、评选优秀企业家的必要条件;

7)宣传推广支持。“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可获得在南岸区域媒体、镇街公共服务平台宣传推广的机会;

8)重点领域扶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可在企业招工、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方面享受倾向性扶持;免费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业务实操培训,推荐和谐等级高的企业人事骨干参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兼职仲裁员培训和考评。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南岸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南岸人社发〔2021151号)

(三)咨询科室及电话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6260428262834186

(四)办理地址

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B1号楼90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