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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度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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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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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1-03-24
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日期:2021-03-2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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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南岸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1167

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2145

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

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20

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569

6.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649

7.《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710

8.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促进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796

9.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南岸府通告〔20173

10.《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7100号)

1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925号)

1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933号)

1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岸府发〔20199

1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段十年禁捕的通告南岸府通告〔20194

1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南岸府通告〔20201

16.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岸府发〔20208

17.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034

18.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035

19.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040

20.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南岸府发〔202018

2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南岸府通告〔20211号)

2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11








南岸府办发〔2011167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高南岸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补贴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十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和《中共南岸区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南委发〔201132号),在全市率先实现城乡社会保险一体化,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差距。经区政府第18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101日起,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或原南岸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居民。

二、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对按月领取城乡居保或新农保养老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居民,在每人每月120元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养老保险补贴,使其月养老待遇不低于160元。

(二)此项养老保险补贴由区财政纳入年初预算和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抵扣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计入死亡丧葬抚恤费计算范围。

(三)此项补贴在以后全市出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中逐次抵减,直至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持平。

三、补贴时间

2011101日起执行。

四、组织实施

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区社会保险局具体经办,各街镇全力配合。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 补贴△ 通知

分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023日印发


南岸府办发〔201214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23






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改革,积极配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南岸区户籍的下列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

1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2.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乡孤儿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档全额资助

3.对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资助;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在校困难大学生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街镇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1.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200元。

(三)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人社局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申报,区民政局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要切实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加大区财政投入力度。从2013年起,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同时,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

(二)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区内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参保资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于每年1月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定期审核无误后,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民政局直接划拨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属救助对象在区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通过市级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加强与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的衔接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其他事宜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23日印



南岸府发〔20136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依法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农转非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一标准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镇、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四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四)企业补偿

1.对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房屋,其房屋补偿按被拆迁房屋结构、年限等因素,按本通知附表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的搬迁损失费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净值无法计算的,在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结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企业用房的,按农村房屋住房标准补偿。

2.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应拆房屋的企业,可参照农房拆迁中针对拆房行为支付的拆迁补助费和房屋残值收购费标准,按应拆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给企业。

三、住房安置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和统建优惠购房两种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1个自然间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安置住房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货币安置费标准为:

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5700/平方米;

南山街道5000/平方米;

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4000/平方米。

(二)统建优惠购房

由征地拆迁安置单位提供安置房源,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予以安置。

(三)征地拆迁具体执行住房货币安置、统建优惠购房的最终标准,以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四、拆迁补助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700/·次。

4人(含)以上户:1000/·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钢砼结构:30/平方米

砖混结构:20/平方米

其余结构:10/平方米

五、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办发〔2009116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00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岸区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01号)、《南岸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奖励补偿政策的通知》(南征领发〔20111号)、《南岸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政策的指导意见》文件同时废止。

201311日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六、经开区征地拆迁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二:企业房屋拆迁重置价补偿标准

附表三: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四: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3927


表一: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6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80

砖墙(片石)瓦盖

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20

简易棚房

10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表二:

企业房屋拆迁重置价补偿标准

结构

类别

房 屋  结  构

基 准 单 价

(元/平方米)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

99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片石)预制盖

900

砖木结构

砖墙(条石、片石、木板)穿逗瓦盖

720

砖墙(片石)瓦盖

630

砖墙(条石、片石)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盖)

58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钢管)彩钢瓦盖

250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

180

砖柱(石柱、木柱)玻纤瓦盖(含油毡)

150


附表三:





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位

单价()

备     注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条石

立方米

85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

65

75

土围墙

10

道 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

85

泥结路面

65

简易路面(机耕道)

25

砖瓦石灰窑

 

100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立方米

85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

50

简易

20

机井

500

坟墓

单人

5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双人

800

地坝

石板

平方米

15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

20

三合土

10

5

粪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立方米

85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三合土、水泥

20

10

水渠

条石、砖砌

立方米

85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

65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15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85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5

动力电线

8

水管

室外饮水管

5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

钢架薄膜

5800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5元计算。


南岸府办发〔201312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费

凡选择住房货币安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应拆房屋或已拆除应拆房屋的被拆迁户,按其应安置面积给予1500/平方米的奖励(补助)费。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201311日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南岸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0






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1010日印发


南岸府发〔2015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岸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第119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5319




南岸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十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渝府发〔2014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是指在南岸区(含经开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 -10万元。

第四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第五条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80万元。

第六条对通过国家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规划布局并通过“双软认定”(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的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第八条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第九条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待标准发布实施后,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待标准发布实施后,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第十条 对在区投资新成立并运营的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3%的扶持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对企业当年购买研发设备、系统软件、开发工具等软件投资贷款增量部分,按贷款时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区政府指定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参展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对实现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

第十四条对在区新设立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发展载体、认证、检测、技术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30万元,并享受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金额均为税后金额,从南岸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南岸区、经开区有关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符合多种扶持政策的,取最高一项扶持资金,不重复计算。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经信委提交申请,由区经信委会同南岸区、经开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如企业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取消其享受本办法所列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区政府保留追回企业已享受相关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岸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9日印发


南岸府办发〔201569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0






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物业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由初级别管理向高级别管理迈进,努力实现平安、洁净、无违、文明、和谐物业小区管理目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庆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建成规范的物业小区,以及在区服务经营的物业企业。

第三条全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由区房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和各镇街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管理

第四条 评分标准

(一)物业小区

对基础管理、基本要求的考评实行100分制标准分,达不到要求的采取扣分办法,由镇街评定、相关部门评定、物业主管部门评定和业主评定四部分组成,分别对物业小区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措施、违法建筑监管、消防设施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矛盾纠纷化解和业主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同时,采取加分办法鼓励物业企业创新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档次,为构建和谐小区和保持全国文明城区成果作贡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基本分和加分评定之和作为物业小区星级评定的最终结果。

具体评定内容详见附件《南岸区物业小区星级挂牌管理评分细则》。

(二)物业企业

物业企业的考核评定,按其所服务经营物业小区星级评定得分作为考核评定结果。同一物业企业在我区服务经营多个物业小区的,按各小区评定平均分作为考核评定结果。

物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管辖物业小区星级评定结果为红牌的。

2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约定履行服务合同,导致业主到市集访的、到区集访两次以上的。

3因物业企业责任致小区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5因物业管理责任造成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被消防部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逾期不整改的。

6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新物业企业决定,原物业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71年内被物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2次(含)以上的。

第五条 评定等级

(一)物业小区星级确定

物业小区实行五星挂牌管理:95分以上挂五星,80分—95分挂四星,70分—79分挂三星,60分—69分挂黄牌,60分以下挂红牌,考核结果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星级挂牌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主动申请升级的除外)。

(二)物业企业等级确定

物业企业实行五档挂牌管理:95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95分评为良好70分—79分评为合格60—69分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其有效期与物业小区星级评定有效期一致。

第六条 评定方式

(一)日常巡检。主要采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对业主投诉、媒体曝光件的查处,结合日常监管、抽查、巡查方式进行。区房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各街镇共同参与,按照《南岸区物业小区星级挂牌管理评分细则》,对巡检情况进行如实记载,并保留相关证据,作为年终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评定。10月—12月,各相关部门和街镇采取审阅年度物业管理资料、记录、档案,现场走访和查看的方式,就物业小区和物业企业进行综合评定。于次年一季度前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兑现奖惩措施。

第七条 评定结果运用

(一)对物业小区和物业企业实行星级挂牌管理。各物业小区必须在指定显著位置悬挂标牌,标明物业小区和物业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对不按规定悬挂牌的,区房管局限期督促整改。

(二)对日常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督促物业企业整改,视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物业小区和物业企业评定结果在全区通报,并在有关媒体登载公示。对五星物业小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申报创建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须星级以上物业小区,且物业企业等级评定为良好以上;申报创建市级区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须星级以上物业小区,且物业企业等级评定为合格以上。

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物业企业,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告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重新选聘物业企业,并核查其资质条件,依法定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六)物业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一年内不得在我区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南岸区物业小区星级挂牌管理评分细则

附件

南岸区物业小区星级挂牌管理评分细则


项目

类别

评定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

得分

一、

街镇

评定

20分)

1.清扫保洁

1.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化粪池定期清掏,无堵塞、满溢现象

2

符合得2分,不符合计0

 

 

2.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陈旧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3.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3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4.楼梯扶栏、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2.物业矛盾

1.未发生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物业矛盾纠纷

3

每发生一起扣0.2

 

 

2.对物业小区内发生的其他矛盾纠纷及时受理、报告和调解处理

3

未对物业矛盾纠纷及时受理、报告和调解处理的,每起扣0.5

 

 

3.配合工作

1.对相关专项工作的配合程度(如市区各类创建工作、市容环境整治、配合治安巡查、流动人口配合管理、小区计划生育等)

3

每发现一项不配合扣0.5

 

 

2.主动接受所在街镇监督,按时参加街镇召集的工作会议

2

会议迟到的,每次扣0.1分,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0.5

 

 

二、

相关

部门

评定

30分)

1.违法建筑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所在街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3

未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的每起扣1

 

 

2.停车场

(库)管理

(区停车办)

1.物业小区内停车场(库)设置规范,制度完善,管理严格,出入登记,机动车停放有序

2

制度不完善扣1分;每发现一台车辆乱停放扣0.1分,出入无记录扣0.1

 

 

2.停车场(库)使用规范,无擅自改变用途行为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3.环境绿化管理(区市政园林局)

1.花草树木无成片折损、斑秃现象,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2.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现象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4.消防设施维护(区消防支队、辖区派出所)

1.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

3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制订消防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3.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

一年内被消防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扣2

 

 

5.电梯维护           (区质监局)

1.按规定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五方通话、报警等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

3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5.电梯维护           (区质监局)

2.电梯需检验合格,将电梯使用标志、乘客须知、警示标语等张贴于电梯轿厢显著位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督促维保单位正常及时的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二、

相关

部门

评定

30分)

6.安全防范          (辖区派出所)

1.严格落实人防措施: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守,外来人员、外来车辆以及进出的大件物品进行询问登记,落实专人对小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相关工作记录完善详实等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2.严格落实物防措施:小区围合设施完好,并形成闭合,做好相关防范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严格落实技防措施:小区电子监控、围墙周界报警等设施运行正常,且有专人监控,视频资料存待30天;门卫室值守人员应设置报警电话(或通信对讲机),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4.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必须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在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1

发现一人不合格扣0.2

 

 

7.收费管理     (区发改委)

1、规范执行国家物业收费政策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2、物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规范;及时化解物业收费矛盾纠纷。

2

未明码标价,扣1分;未及时主动沟通化解纠纷,扣1

 

 

三、

物业

主管

部门

评定

20分)

1.基础管理

1.按规定注册、使用南岸区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2

企业未注册的扣2分;不按时下载传达文件的,每次扣0.5

 

 

2.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文件要求

1

不执行文件要求的,每次扣0.5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1

符合得1分,有一人不符合扣0.2

 

 

2.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符合得2分,不符合计0

 

 

2.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2

无示意图扣0.5分,每缺一个路标扣0.2分,每缺一个标志扣0.1

 

 

3.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2

每发现一处不完好、不整洁、有脱落、有污迹扣0.1

 

 

3.共用设施维护

1.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2

符合得2分,不符合计0

 

 

2.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1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3.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

2

发现一处不通畅、不平整、严重积水扣0.2分;发现一处井盖缺损或丢失扣0.2

 

 

4.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5.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电梯、供电、供水、消防设备等)有应急预案

2

发现一处没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扣0.2,缺一项应急预案扣0.5

 

 

4.物业收费及公共收益

1.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本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1

公开得1分,未公开计0

 

 

2.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0%以上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计0

 

 

四、

业主

评定

30分)

满意度测评

各街镇在物业小区随机抽查一定数量(每栋楼不少于2户,每个小区最低不得少于50户)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考核。

30

满意度90%以上得30分,,89-80%28分,79-60%25分,60%以下得20分。

 

 

附加分                                      (15分)

1.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创建情况

3

成功创建国家级优秀示范项目的,加3分;成功创建市级优秀示范项目的,加2分;成功创建区级优秀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加1

 

 

2.通过信息通信网络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3

推广实施的加3

 

 

3.定期开展有意义、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

3

每开展1次加0.5

 

 

4.企业获得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3

企业或员工个人,因为业主服务、做好事而受到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5

 

 

5.积极开展文明养宠、关爱空巢老人、义务维修、节能减排、互帮互助等公益活动

3

每开展一项加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0日印发

南岸府办发〔201649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

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5日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

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市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410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规模适度、位置适中、方便群众的要求,合理规划社区布局,持续推进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全区各社区的社区用房面积逐步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城市运行效率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工作原则

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或因拟配建的社区用房面积过小、不适合在住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不在该项目内配建社区用房,但需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

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需开发建设单位超出标准面积提供社区用房的,超出应无偿提供的面积部分,可由相关镇街提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使用社区用房专项资金进行购买。

每年年初,由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供区内不同地段房屋建设成本价资料,由区国土分局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供区域地块成本价资料。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出具住宅项目单方综合成本价,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向财政专户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或政府购买社区用房超出面积部分费用的依据。

三、配置标准

社区用房配套标准应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社区用房应集中配置,出入方便,设置宽敞的公共服务大厅,房屋空高不低于2.8米,面积应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按照15平方米/100户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建。

四、操作程序

(一)需要配建社区用房住宅项目操作程序

1.土地出让阶段:由区规划分局将项目社区用房配建要求纳入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由区国土分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初审时明确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

2.方案审查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社区用房纳入项目设计方案一并报审,区规划分局在审查意见中载明“配建的社区用房应征得区民政局和项目所在镇街的同意”。区民政局、项目所在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配置协议。社区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应先期实施社区用房建设。社区用房的位置或使用功能调整应在房屋预售前完成,避免因调整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3.移交用房阶段:社区用房通过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和相关镇街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镇街代为管理。项目所在镇街会同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按照社区用房规划方案和签订的《社区用房配置协议》接收社区用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移交协议》。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若本期开发建设范围内有配建社区用房,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用房移交协议书;若本期开发建设范围内无配建社区用房,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用房配置协议》或已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的财政收据。

4.产权登记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规划验收的社区用房位置、用途等有关资料,将房屋产权办至移交协议书确定的甲方名下。

(二)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住宅项目操作程序

1.土地出让阶段:此阶段操作程序与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住宅项目相同。

2.方案审查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送审项目设计方案之前,书面申请该项目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在征得项目所在镇街、区民政局同意并报送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规划分局在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该项目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

3.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将不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书面申请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报送区资产公司,区资产公司按规定收取社区用房建设费用。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的财政收据。

五、相关要求

(一)由各镇街负责,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做好配建社区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确保社区用房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居民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由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由区规划分局负责,在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社区用房配建要求。

(四)由区国土分局负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初审时明确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

(五)由区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对开发建设单位社区用房移交情况或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六)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区城乡建委和区国土分局提供的房屋建设成本价和土地成本价资料,于每年初分区域核定住宅项目单方综合成本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七)由区财政局、区资产公司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社区用房建设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全区社区用房建设,包括为部分社区用房不达标的社区购置、租赁社区用房等。

(八)由区房管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审查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并提供社区用房或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等情况。对未按要求提供社区用房和缴纳建设费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停止办理相关项目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1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协议(样本)

     2.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移交协议(样本)



附件1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配 置 协 议

(样  本)

甲方

乙方

牵头部门

南岸区民政局

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镇街

项目名称及

开发建设时间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开发面积及户数

项目情况简介

根据渝府发〔200586号文件和《关于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        实施     建设项目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在本建设项目中,按照标准应无偿提供   个社区共     平方米社区用房;

(乙方无偿提供单个社区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乙方承诺按上述面积提供;)

(乙方无偿提供单个社区用房不足500平方米,乙方同意提供500平方米以上社区用房。其中超出     平方米部分,甲方同意按照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建设成本价据实购买。)

二、乙方承诺无偿提供的社区用房具体位置为    幢    楼    号(见附图)。

三、项目竣工后,经甲方验收无误后,由甲方镇街接管使用。

四、乙方承诺及时办理社区用房房地产权证。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工程进度及时做好社区用房的跟踪和验收工作,主动为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六、项目竣工后,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移交社区用房,乙方同意支付该社区用房同类商业房屋最高销售价格的四倍违约金赔偿。违约金由区资产公司收取专户专款用于社区用房建设。

七、其S他约定: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南岸区民政局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南岸区人民政府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移 交 协 议

(样  本)

接收方(镇街):

移交方:

按照接收、移交双方签订的《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协议》,经接收方与区资产公司、区民政局实地验收合格后,现移交方将下述地址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由接收方接管,并签订本移交协议。

房屋地址: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接收方:                        移交方:

监交方:区民政局(签字盖章) 

区资产公司(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本办法简称“南岸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简称“经开区”)范围内,并依法经营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第三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  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必须1000万元及以上),较上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4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5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5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4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4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4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60万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一)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在市级给予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的基础上,区级给予10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补助与企业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研发专项补助,企业任选一项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高于10%(含10%)的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给予当年个人工资薪酬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用于企业人才培育扶持。

第七条 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或营业收入同比增幅高于50%(含50%)的企业,按照南岸区教委关于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相关规定和程序,解决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

第八条  对参加区政府指定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参展补助1万元。

第九条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幅高于20%(含20%),且税收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按月计算(期间为当年实际存续期),贴息比例为当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区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法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为准,至项目启动3年内新购置并在南岸区范围内使用的研发设备、系统软件、开发工具等,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给予5&permil;10&permil;的扶持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区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接入并在南岸区范围内使用三大运营商互联网国际通信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按照缴纳国际通信专用通道实际费用的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区新设立,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专业认证、检测的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通过国家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于上年度经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后,在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按每户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按“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审核通过并正式挂牌交易后给予35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审核通过并正式挂牌交易后给予100万元,若成功进入创新层挂牌交易的再给予50万元。

(三)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不含孵化板)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补助。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30万元,备案通过并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含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一次募集资金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补助,募集资金10-5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募集资金50亿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对上市公司债权融资(含公司债、可转换债等),每单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对发行融资工具的企业,每单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管理层激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政策重复的补助,或符合多种补助条件的同一个项目、同一笔资金,取最高一项补助,不重复计算。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区经信委提交申请,由区经信委会同南岸区、经开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兑现。

第二十一条  凡是享受区财政资金补助或通过我区申报获得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在补助到位后的10年内不得将主营业务搬离我区,否则相关区级部门将保留收回补助资金、其他优惠政策及所形成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企业,取消当年评选资格,5年内不得参与区内各项补助政策评选,并退回已经给付的补助资金,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岸府发〔20155号文件即行废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促进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创新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9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促进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5日    

南岸区促进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

   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先支持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等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及现代制造服务业共性平台、服务型制造、产业孵化基地等新兴业态落户我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为在南岸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合法机构(包括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的通知》(国统字〔201541号)文件确定的统计分类,并经区商务局认定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第三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平均增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和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成功申报入统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补助。从高新技术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鼓励其创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连续两年给予研发专项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为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每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信息服务、研发服务、文物保护装备、3D打印等重点支持方向企业在南岸区设立或共建的独立法人研发总部(含区域性研发总部)公司,按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为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协会或联盟,对按章程或规定正常开展活动且对促进产业发展取得较好效果的产业协会或联盟,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对纳入我区统计的担保机构为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担保本金实际损失部分20%的补助,每户担保公司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新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公共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等,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改扩建现有厂房兴办生产性服务业。

(一)对投资方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工业区等方式建成的生产性服务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金额1%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获得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和重庆市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授牌,且园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占比在50%以上的,给予创办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招商入驻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启动经营后,参照我区现有政策执行,并按“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租金补贴、装修补贴、搬迁补贴等。

第十一条  企业挂牌上市及人才奖励参照我区现有政策执行,其中人才政策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扶持政策与南岸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内容,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单位建设资源高效流动和对接的众创空间,补助标准按照我区众创空间专项补助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扶持办法由南岸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102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南岸府通告〔20173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用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10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为南坪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弹子石街道、铜元局街道、花园路街道、南山街道、天文街道、南坪镇、峡口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广阳镇、迎龙镇

三、从20171110日起,在我区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200910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六、对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相关规定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由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71110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71110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0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3


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文件要求,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步伐,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南岸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驱动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突出市场需求导向和企业引才主体地位,通过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完善博士后招收方式,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规范过程管理,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区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力争到2020年,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总量突破25家,全区年招收博士后25人以上。博士后学术交流不断加大,科研水平明显提升,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得到增强,科研成果转化率显著提高。

二、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立并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购置的设备、仪器、软件资料等相关工作性支出。

(二)对设立3年以上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

(三)对博士后获得市级以上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或入选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等市级以上培养项目,区财政按照市级政策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四)对进站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并通过开题考核的博士后,区财政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生活和工作经费资助。

(五)对出站后留(来)南岸从事科研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对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全额补贴;在区购房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所符合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直接推荐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依据。

(七)鼓励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成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可同等享受南岸区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八)对设在我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市)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资助政策。

高校、科研院所等非企业类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享受第(四)项政策,或聘用出站后留(来)南岸的博士后享受第(五)项政策,其研究课题(方向)应能够提升南岸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效益。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上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申报不重复享受。

三、资助程序

博士后经费资助(补贴、补助)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设站单位(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二)区人力社保局对资助申请资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区财政局对资助申请资料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四、经费保障

博士后扶持政策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符合鸿雁计划支持范围的在鸿雁计划区级专项资金列支。

五、优化保障服务

(一)加大经费投入。争取博士后市级以上经费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经费,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回报。

(二)加强配套服务。做好博士后及其家属户口迁移工作,依据博士后本人意愿,按相关规定可办理我区常住户口。博士后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由区教委统筹安排。落实博士后人事代理,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规定,接收保管博士后人事档案,并做好相关代理服务工作。

(三)搭建交流服务平台。依托校企合作、专家联谊等平台,促进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沟通对接。加强博士后为基层提供科技咨询服务,鼓励博士后参加市级以上人才智力交流活动。

(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成立博士后联合会等组织,加强博士后学术、成果、人员交流。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设站单位(基地)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服务好的博士后管理服务队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形成具体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支持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七、其他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综合评估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岸府办发〔20192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重庆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6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南岸区、经开区研发经费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享受市级研发准备金制度补助政策的企业,区财政比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5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鼓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南岸区、经开区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鼓励研发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四条打造和引进众创空间、国内外知名孵化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专业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设能力后补助,新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含专业型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建设能力后补助,对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估为良好以上的孵化平台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具备全国一流品牌效应、创新服务能力居于全国领先水平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建设资金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强度和方式。

第五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大力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新认定的牛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南岸区、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产业示范效应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落地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强度和方式。

第八条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在区高校院所对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10万元;对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20万元。对使用区内高校院所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单位按照使用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强化科技金融支撑。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50%的补助。

第十条强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入选为市产业科技创新团队按市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对新批准在企业设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按市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配套经费。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且在本区注册的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党团组织等)和个人。

在南岸区、经开区注册并依法纳税,无安全、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信誉良好的申报单位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此政策。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南岸府办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6日印发  



南岸府办发〔20193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9

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区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二条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三条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

(一)06岁(不满7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714岁(不满15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并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定点机构继续训练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三)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不满17岁的语前聋患者及不满18的语后聋患者可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

(四)针对手术适应症,不满17岁的肢体残疾儿童可接受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第五条 康复救助条件

南岸区户籍,诊断明确(具备相关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听力损失重度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专家组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2000/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

2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0//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

免费适配盲杖、助视器等辅助器具。

2肢体残疾儿童

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补助标准为5000//年;免费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

3听力残疾儿童

1)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2)为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评估适合符合佩戴助听器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免费提供2台全数字助听器,同时一次性补助助听器适配、耳模制作、电池购置、一年内调试服务费,补助标准为1200/

(三)基本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年。

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年。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包括集体课、小组课和个训课,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20000//年。

3714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适应性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包括集体课、小组课和个训课,训练时间不少于12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360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定点机构继续训练的,训练费用由区残联补贴20000//年。

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培训教材等,其中康复训练经费应达到补助经费70%及以上。

第七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交通、生活补贴2000//年。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八条 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向区残联提出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审核。由区残联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根据《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渝残联发〔201831)等文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定点康复机构,核定补助标准并签字、盖章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

(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持《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共同协商结算办法。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第十条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定点医院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初审,上报市残联评估、审批。

第十一条听力、言语、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及辅助器具适配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区残联进行初审,上报市残联评估、审批。视力残疾儿童和714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区卫健委在有服务能力的机构中确定。

第六章 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对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专业人员和康复救助资金加强监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建立以技术专家组为主、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

第十四条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监管,积极推进教育、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涉及机构安全、消防、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残联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十七条区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并将需求和救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等数据库,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并于每年1215日前向市残联上报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对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区残联、区财政局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9日印发


南岸府发〔20199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废止和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4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等1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施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97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3116

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3117

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1

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423

附件2

继续施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岸府发〔201368

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南岸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1167

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2145

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3120

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441

6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418

7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5﹞69

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637

9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649

1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0

1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促进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96

1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南岸府通告〔20173

1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00

1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817

1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南岸府通〔2019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720印发



南岸府通告2019﹞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辖区内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段

十年禁捕通告


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南岸内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段十年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区范围

(一)长江干流

南岸区南坪镇丹回路与巴南区李家沱交界处至广阳镇柏树岗与巴南区木洞镇交界处的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全长51公里。

(二)区内重要支流

1.长生河:南岸区峡口镇螺丝洞(与迎龙镇交界处)至峡口镇庙岩与长江交汇处)的水域,全长5公里。

2.渔溪河:南岸区迎龙镇跳儿塘(与广阳镇交界处至迎龙镇渔溪口与长江交汇处的水域,全长3公里。

二、禁捕期限

202011日至20291231日。

三、禁捕类型

禁捕期间禁止在辖区长江干流及部分重要支流水域开展对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电话:62802546

六、本通告自20201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91231






















南岸府通告〔2020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南岸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南岸区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南岸区举报电话:62833933

四、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11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南岸府通201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0110








南岸府办发〔2020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区级相关部门,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南岸区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重庆经开区2020年第5次主任会议联合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7

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南岸区、经开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工业企业在科技研发、技改创新、扩大市场、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扶持政策范围在南岸区经开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已与政府签署协议并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

扶持政策原则

(一从高不重复原则本政策与重庆市、南岸区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有类似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总量控制原则。单一企业兑现本政策年度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解缴区级新增部分100%和市级新增部分50%的总额(新增部分标准以企业上一年度税收数据为基数核算),兑现的扶持资金再次涉税支出由相应企业自行承担。

(三)2019年度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章扶持政策

鼓励工业企业增加投资,利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人工智能、大数据、智慧互联、智能制造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鼓励工业企业扩大产销规模。以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为基数,增速达到12%企业,按企业当年财力贡献额新增部分的70%进行一次性奖励。财力贡献额以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部分为参考值。

2.对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业服务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获得市级奖励的,根据市级奖励额度的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限额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改创新

1.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入。工业企业完成投资备案并验收合格的技改项目,以当年实际投资额(仅含生产设备购置、环保设备购置、生产线智能化改造设备购置)为基数,以单项或单台设备不含税购置额为考核标准,按以下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1000万元:


考核标准(单项)

补助额度

5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1000万元

实际投资额的6%

10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2000万元

实际投资额的8%

20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5000

实际投资额的10%

5000

实际投资额的12%

2.鼓励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当年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为参考值纳入南岸区经开区RD数据统计且实际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6%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资金限额500万元


3.大力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对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4.对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国家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企业新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企业新取得PCT国际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融资贴息补助

对实现稳增长、新增产值规模、有技改研发投入的工业企业融资贷款资金(仅限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按月计算(期间为当年实际存续期),贴息补助比例为政策期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的50%,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上市企业的培育与发展

参照《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服务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98号文件执行,该项扶持资金不受第二条第(二)款“单一企业兑现本扶持政策年度资金总额”限制,具体包括:鼓励企业上市或挂牌上市企业再融资拟上市企业补助。



企业如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条例或环保不达标的情况,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凡弄虚作假骗取补助企业,取消当年扶持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本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退回已享受的补助资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对南岸区经开区发展有特殊贡献,原则上其产值达10亿区级税收达1000万元的重点工业企业,“一事一议”报政府常务会或经开区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本政策涉及的专项资金纳入《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政府扶持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南财政﹝2015631号)、《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经开发〔201910号)统一管理。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申报流程


附件


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时间:次年41日至531日。

二、申报兑现基本流程。按照统一受理、部门会审、专业审计的原则开展兑现工作。由南岸区经信委、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初审,会同财政、税务、科技、市场监管、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会审,涉及投资认定的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审计,并汇总按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审定结果统一安排资金兑现。

三、申报兑现材料。

(一)必备要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书面申请补助报告(原件,应包括申请扶持项目内容、申请扶持政策依据、申请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申报增产增效类补贴

1.主管部门认定申报材料;

2.企业申报政策期当年及上一年度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按自然年度入库时间即11日至1231日统计),或税务局书面出具企业入库税收证明(按自然年度入库时间即11日至1231日统计);

3.其他申报材料。

(三)申报技改创新类补助

1.主管部门认定申报材料;

2.购入设备的,附设备的发票及付款凭据、购置合同、购置设备入账据、相关部门设备购置补助验收表

3.获得相关称号的证明文件;

4.其他申报材料。

(四)申报贴息类补助

1.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凭证

2.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其他申报材料。

(五)申报上市企业补助

1.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批复等上市批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申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7日印发


















南岸府办发〔20203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各人民团体,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824日区政府第153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4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推动生育关怀工作,进一步规范生育关怀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关怀资金旨在体现区委、区政府对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及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关心和关怀,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摆脱困境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扶助资金。

第三条生育关怀资金由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生育关怀资金通过财政划拨、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会捐赠等办法进行筹措。

(一)财政划拨。将生育关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争取市卫生健康委及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资金支持。

(三)社会捐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助生育关怀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使用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公正透明、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年度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使用,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第六条 使用范围。户籍在南岸区的计划生育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生育关怀资金。

一)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二)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困难家庭。

(三)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大学专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

(四)因意外事故、重大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因公受伤、遭受意外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六)其它原因需要救助的。

第七条 扶救助方式。针对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的致贫原因和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生育关怀。

(一)走访慰问。结合传统节日慰问等活动,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对计划生育困难群体中的典型代表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子女死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二)临时救助。对身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或其它意外,需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

(三)助学救助。对考上大学专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 已获得政府、社会或其他渠道资助人员,不纳入生育关怀资金帮扶救助范围。


第四章 帮扶救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帮扶救助:

(一)走访慰问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若遇重病住院、死亡等情况,给予慰问,标准为500元。在传统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子女死亡家庭进行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二)特困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给予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三)特别扶助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四)助学救助标准。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当年考上大学专科入学困难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五)建立生育关怀资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对以上救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由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由符合生育关怀资金救助申报条件的家庭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人申请。

(二)因身患重病、遭遇重大灾害或其它意外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须提供医院诊断书、医疗费开支情况等证明或遭受意外伤害的相关资料。

(三)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申请助学救助的,须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录取通知书》、低保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申请困难救助的,应提供镇街或村(社区)有关任职证明、因公受伤、遭受意外或重大疾病的相关资料。

(五)传统节日、临时走访慰问的对象由各镇街按照要求如实上报名册,具体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生育关怀资金实行本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逐级审查核实的报批制度。村(社区)审核时必须审验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时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村(社区)初审:各村(社区)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生育关怀资金申请后,对申请人生育、生活、生产、收入等情况做全面调查,同时收集并查验申报对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签署核实意见后,将《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镇街核查。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收到初审资料,及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级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街交来的相关资料后,认真审查资料的完整、齐全、有效性,审核无误后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及发放金额,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归档立卷保存。

对申报生育关怀资金临时救助的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对申报助学救助的每年审批一次。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

对传统节日、临时走访慰问的对象,按照相关要求发放;对已批准获得临时救助和助学救助资金的对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审批确定的金额拨付给镇街,由镇街及时足额代发给申请人。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育关怀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帮扶计划,审核资金的使用用途、对象、金额,审查资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好资金账目等。

第十四条生育关怀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

(一)专账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收捐赠时必须开具收款收据,资金及时入账入库。对贪污、挪用、占用、违规使用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跟踪回访制度。各镇街对申请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立卷归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现象,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生育关怀资金的使用情况,坚持财务监督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四)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结合救助对象和补助政策,实施动态监管,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的预期结果,半年和年末将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和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身份证



家庭

地址



家庭

主要

成员

情况

  

关系

就业状况

年收入(元)













        申请生育关怀资金理由



申请救助项目


临时救助         □助学救助           □其它


      村(社区)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镇街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区生育关

怀资金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区生育  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审批领导(签字):


    




南岸府办发〔20203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
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0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
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质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全区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权人系登记且纳税均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个人,且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属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本办法所指的商标注册人系登记且纳税关系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一项专利或商标,有共同专利权人或共同商标注册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资助申请。已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兑现了其他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四)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单位的。

(五)推行《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

(六)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七)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额度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每件2000元,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3000元。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10000元。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对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或资助。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对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资助每件2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附件1)。

2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2)。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申报年度缴费收据复印件。(已获得过维持三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三)国外授权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附件1)。

2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及中文复印件。

3.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

(四)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获奖专利专项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关奖项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

(五)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

(六)企业贯标达标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3.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七)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5)。

2.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用于质押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4.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及保险合同、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八)商标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商标发展奖励(资助)申报表》(附件6

2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相应国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及中文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申报表汇总电子文档,凡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受理审核与兑现

(一)受理。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每年审批一次,每年的31日至530日集中审批上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和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的资助和奖励申请进行受理。

(二)审核。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初审,报南岸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将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兑现。通过审核确定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及其核准的资助和奖励金额,由南岸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统一兑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和奖励:

1.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经补正提供材料后仍不合格

3.在专利权属或者商标权属纠纷期间的。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5.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明显不相关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发布的《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岸府办发〔201817)和2014年发布的《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18)同时废止。


附件: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

2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3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获奖专利专项奖励申报表

4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

5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申报表

6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商标奖励(资助)申报表

7.企业信用承诺书

附件1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

专利类型

及件数

国内发明  件   国外发明  件。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代理机构

专利国别

申请金额

1







2







3







4







5







6







6件以上可续行或填在续表上

申报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个人)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资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资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申报材料:1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单位申报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涉外专利须提供相应中文译本。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2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件数

共   件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申请金额

1





2





3





4





5





5件以上可续行或填在续表上

申报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个人)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资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资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申报材料:1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专利连续五年缴费收据复印件。

3单位申报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3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获奖专利专项奖励申报表


获奖类型

中国专利金奖   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

获奖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获奖时间


申请奖励单位(个人)名 


电话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申请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经审核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申报材料:1专利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3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4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

奖励类别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贯标达标企业

文件名、证书名

(文号)


通过或认定

时间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申报材料:1示范优势命名或贯标认定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5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

相关费用补贴申报表

贷款金额

(万元)


利息额度

(万元)


贷款日期


贷款合同号


登记费

(万元)


担保费

(万元)


保险费

(万元)


专利评估费

(万元)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1




2




3




4




5




可续行

申报企业名称


电话


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补助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申报材料:1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及保险、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6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商标奖励(资助)申报表

商标类别

 驰名商标     马德里国际商标

文件名、证书名

(文号)


通过或认定

时间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E-mail


经办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奖励(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经审核奖励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个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申报材料:1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复印件,相应国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7

企业信用承诺书

单位名称: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根据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有关规定,申请南岸区、重庆经开区    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郑重承诺:本单位所提交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材料(申报表及附件复印件)均真实、准确、有效,且知识产权无权属纠纷。同一内容不重复享受资助奖励政策。如有与上述情况不符行为,自愿取消本单位申报资格,已获资助奖励的资金全额退回,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责任及后果,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必须为第一专利权人或商标注册人。


南岸府办发〔20204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工程建设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6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参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评审、检验、检测、论证、会计、勘察、监理、评估、技术审查、项目管理代理服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 委托人应当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八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

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一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 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三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办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第十四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保密条款、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内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

第十五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

第十六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二)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服务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五)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报告或者证明文件的;

(六)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七)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以恶意低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十)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十一)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二)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三)在市级以上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四)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扬的;

(六)被全国性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七)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及有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且受到下列处理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六)区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后,通报批评的

(七)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违法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不再记入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

第二十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重庆南岸)网站公布。

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用中国(重庆南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公布期限内不得被推荐参与评优表彰和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 对被记入警示名单且在公布期限内或者被记入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四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相应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协助其做好相关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二十七 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纪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市场中介服务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0916起施行






南岸府发〔20201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重庆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区政府决定取消区级行政许可事项24项,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清理规范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44项,保留地方设定的证明事项2项。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切实转变职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细化承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凡未纳入《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4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01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调整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环节。

2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该事项后,区农业水利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新建的水库大坝,如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2.已建的水库大坝,确需利用坝顶兼做公路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该事项后,区农业水利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做好报备工作,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备证明。2.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3.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4.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4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该事项后,区农业水利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新建的河道堤防,如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2.已建的河道堤防,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审批后,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对农机维护网点维修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报告制度。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7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取消审批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我区全域全年禁止狩猎。

9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区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审批后,区人力社保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将台港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依法维护台港澳人员在渝就业权益,为台港澳人员在渝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11

设立分公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推送、更新、掌握分公司设立信息,加强监管。

1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推送、更新、掌握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13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工商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14

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15

船员注册及服务簿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区交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1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区交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取消审批后,区道路运输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17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区交通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取消审批后,交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4.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18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审批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区司法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7号)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要求一律不得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

19

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7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发〔201853号),已取消初步设计环节。

2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公安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1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2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2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区卫生健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环〔201857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生效后,自20181229日起,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外,由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验收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取消许可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附件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市级实施部门

承接部门

调整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部分下放,市属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除市属医疗机构外,按属地管辖,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下放,卫生健康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管理;2.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管,同时,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3.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市人民防空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5号)

1.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2.定期核查。重点针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费审批程序、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监管,主动接受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不定期的联合检查、督查。

3

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审批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5号)

1.对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事项,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提出相关意见。2.指导目标防护单位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制订人民防空袭方案并组织防护演练。3.做好保密安全工作。

4

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十八条;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5.《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5号)

1.严格按照标准覆盖半径设置警报台,实地勘察,避免重复建设和出现音响盲区;2.充分论证通信站建设必要性,指导监督建设工作。

5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5号)

1.检查人防工程的拆除、损毁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补偿、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情况。2.采取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3.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检查。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6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号);

市商务委

区商务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务〔2020166号)

下放后,区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2.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附件3


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主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行政审批

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1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区教委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企业

只涉及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2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区民族宗教委

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申请人


3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区民族宗教委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


5

安全评审

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区发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区发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审批部门


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


7

竣工验收多测合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防控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委


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区住房城乡建委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五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


9

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委

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

企业


11

审查改造方案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机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申请人


12

人防工程改造可研报告编制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机构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申请人


13

人防工程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或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人防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处置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国有资产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的机构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2.《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810号)第七条

申请人


14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申请人


建设项目防控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申请人


15

损毁人防工程资产评估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取得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


16

设立区级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区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人


17

设立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区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3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申请人


18

设立区级基金会及原始基金变更验资

区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基金会成立登记;2.基金会变更登记;3.修改章程核准

区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会管理条例》

申请人


19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区交通局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十条

企业


20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区交通局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


21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区交通局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

企业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企业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一项

企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七条第一项

企业


2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区交通局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


23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区交通局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
资质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


24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审查

区交通局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
资质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

审批部门


25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区农业农村委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5.《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企业


26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区农业农村委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五条;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企业


27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区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企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区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企业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区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企业


28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区农业农村委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七条

企业


29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区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企业


30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卫生健康委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4

企业


31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以及附件1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

企业


32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1项;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企业


33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申请人


34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申请人


35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申请人


36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


3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


3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区应急局

(初审)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


3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区应急局

(初审)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


4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区应急局

(初审)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企业


4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应急局

(初审)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企业


42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股东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2.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区金融办

(初审)

会计师事务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企业


43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法律意见书出具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2.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区金融办

(初审)

律师事务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企业


44

典当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提供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典当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时,提供典当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区金融办

(初审)

会计师事务所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


注:13个部门,44个事项(其中含30个区级审批事项,14个区级初核、市级终审事项)

附件4


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客运车辆驾驶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学校

2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日印发



南岸府通告〔2021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制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岸区行政区域全域均为禁猎区。

二、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重庆市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猎捕。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相关部门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1120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府办发〔2021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经开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农发〔2020190号);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637号)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8日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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