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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区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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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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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区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按照市国资委2019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问题导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区国资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南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经开区及部门监管国有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章,包括基本原则、规范投资权益保障、规范委派推荐人员管理、规范参股企业治理和其他事项。包括:一是阐明了国有股东参股投资应遵循布局一致性、战略协同性。风险可控性等原则;二是国有股东应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分红、投资退出、股东监督、重大事项等方面;三是国有股东要深刻认识委派推荐人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高度重视委派推荐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参股企业委派推荐人员,依法建立委派推荐关系,签订委派推荐协议,实行契约化管理。四是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应以诚信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共同治理企业,注重依法完善企业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加强党的领导等方面;五是国有股东要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将参股投资纳入投资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监管。

三、政策中部分内容解释

1.国有股东落实哪些监督事项?

答:国有股东要强化参股投资项目管理,积极维护投资权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主要对参股企业定期向各股东提供或公开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内部管理制度等信息,各股东有权通过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共同选定中介机构对参股企业开展审计、专项检查,支持协调股东调研等方面落实监督责任。国有股东在行使股东监督权时发现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国有股东应从哪些方面加强履职管理?

答:国有股东应与委派推荐人员签订履职协议,明确约定履职要求、考核目标、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参股投资目标及约定事项,督促委派推荐人员认真履职。要建立健全委派推荐人员年度定期述职和不定期工作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事项先行请示范围和机制,督促委派推荐人员在述职和工作报告时,逐项对履职情况作出说明。参加参股企业股东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国有股东的指示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要加强对委派推荐人员的考核,对存在未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履职不力、考核不合格、失职渎职、违规造成国有股东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解除委派推荐关系,并按规定及约定问责追责。鼓励国有股东建立市场化“黑名单”机制,对因问责追责而被解除委派推荐关系的人员,与各股东约定不再聘用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如何落实投资退出?

答:国有股东参股投资决策前,要充分考虑战略规划、投资收益、利润分配、股东权益等因素,研究论证投资退出机制,并作为商务谈判的重要内容。要通过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方式,明确约定参股投资退出适用情形和退出方式。参股企业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情形要纳入投资退出约定范围。支持国有股东与参股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以股权评估值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为基础,按孰高原则保障国有股东依法退出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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