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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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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5
南岸长生桥“8·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日期:2024-01-0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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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0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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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7日20时6分许,南岸区茶园路石塔立交下穿道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长生桥“8·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谭*驾驶渝DJ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变更道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成立日期:2021年3月24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30*号,发证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DJ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谭*,品牌型号:凌宇牌,车辆识别代号:LZZ1BXNA*,发动机号:6420L*,登记住址:重庆市潼南区*,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ACHQ9*4571C),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该车出行目的:从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重庆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搅拌站运输混凝土到南岸区鸡冠石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工地。

经调查:

1.该车最近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时间为2023年8月2日。

2.谭*在重庆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搅拌站运输混凝土是通过重庆市迈汇运输有限公司介绍开展营运业务,谭*与重庆市迈汇运输有限公司签有《汽车营运租赁合同》。

3.重庆市迈汇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重庆市迈汇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有《混凝土运输合同》。

(三)事故驾驶人基本情况

谭*,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719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驾驶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22年4月24日至长期,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证。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谭*,为个体经营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27日20时6分许,谭*驾驶渝DJ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岸区通江大道往茶园路方向行驶,当车行经匝道至石塔立交下穿道入口向左变更车道时,该车车身左侧与由唐玉芳骑行由茶园大道往通江大道方向行驶至该处向右变更车道的渝AF6*号电动自行车右侧把手接触,致使电动自行车侧翻倒地,渝DJ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后轮与倒地的唐*芳及电动自行车接触,造成唐*芳当场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大道石塔立交迎龙往南山隧道下穿道路段,该路段下穿道内为单向四车道,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有路灯照明。事发时天气晴,现场地面划痕长1.3m;地面有血迹两处,其中头部血迹面积110*120㎝;渝DJ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前轮挡泥板轮上有10㎝擦痕,距地高1 m。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唐*芳,女,土家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身份证号码:500242*。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3年10月31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85万元,具体为:

保险赔偿费用:71.95万元。

其他赔偿费用:13.0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8月27日20时7分,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茶园大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20时17分许,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茶园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20时20分许,120到达现场;

21时35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重庆市东南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唐*芳当场死亡,后被送往江南殡仪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30*号)认定:

谭*驾驶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肇事。其变更车道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其驾驶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2]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唐*芳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3]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7*号)证实:渝DJ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及传动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和第9.1.8款[4]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7*号)证实:渝AF*号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照明装置、后部信号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病T鉴第6*号)证实:唐*芳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头胸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谭*为0mg/100ml。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茶园大队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通江大道、玉马路、茶园路、天文大道、丁香路等货车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要求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通江大道、玉马路、茶园路、天文大道、丁香路等车流量较大、行人较多的路段进行路检路查以及路面宣传工作。二是认真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大队支委会决定,各带班领导实行路段分工负责责任制,要求各带班领导随时对辖区道路特别是各自分管的片区道路,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三是茶园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391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372件,查处违法停车6019件。现场查处货车违法行为137件,其中纠正载货汽车违反限行规定行驶的43件、超载未达30%的10件、超速的38件、改型加高栏板的18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1件、冒黑烟的3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2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3件、洒漏13件、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6件。2023年8月27日共计查处违法行为196件,其中查处违法停车192件,现场查处4件,载货汽车违法行为3件。四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5人,带班领导1人,辅警10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2名、辅警3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3名民警7名辅警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二)潼南区交通局

一是该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潼交局发〔2023〕36号)文件要求开展安全检查。二是严格执法检查。1-8月份以来,该支队结合川渝、高路警联合执法共查处案件483件,共处罚款166.8254万元。其中运政执法案件284件,路政执法案件176件,水上执法案件9件,质监执法案件14件。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和渡口、渡船及在建工程项目共200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89个,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90份。三是强化宣教,该支队深入企业、货运站(场)、镇(街)、学校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大众尤其是管理对象合法经营。经统计,1-8月份以来,共设置横幅10处、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唐*芳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谭*驾驶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肇事,其变更车道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谭*,作为生产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5]之规定,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预案等,其车辆渝DJ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和第9.1.8款的要求。建议由潼南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2.重庆市迈汇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建议由潼南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3.重庆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混凝土运输项目发包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重庆市迈汇运输有限公司,该问题南岸区应急局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谭*,作为个体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维护保养,提升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

(二)重庆市迈汇运输有限公司,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重庆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潼南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六)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1月23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和第9.1.8款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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