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5时8分许,南岸区海峡路四公里立交内环往烟雨路隧道内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及路产受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南坪“5·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明*东驾驶渝DU806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隧道内弯道处,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砼智汇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智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注册资本:2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军,成立日期:2021年2月7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50*号,发证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
经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荣,股东有张*荣、杨*帅、许*梁。
渝DU806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重庆砼智汇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徐工牌XGA5310GJBN5A,车辆识别代号:LC1HNRB*,发动机号:1020G*,登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ACHQ008CTP*)和商业险(保单号:ACHQ361S*),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该车最近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时间是2023年4月23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间是2023年4月24日;该车安装有车载GPS,事发时为正常使用状态。
该车出行目的:从重庆雅博建材公司附属站运送砂浆至南岸区杨家山工地。
该车GPS显示行驶时间:2023年5月6日4时10分39秒开始行驶,5月6日5时8分45秒停车。
明*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驾驶证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时间:2006年6月14日,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22年6月14日,有效期限:长期,持有从业类别为“J-货运”的从业资格证。
经查,明晓东与砼智汇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书》,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查询,明*东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砼智汇公司,制定了《法规和管理制度汇编》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等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质,对驾驶人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2022年3月1日,该公司对明*东进行了岗前教育和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对驾驶人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有《公司危险源辨别措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2023年5月6日5时8分许,明*东驾驶渝DU*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四公里立交内环往烟雨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内环烟雨路隧道内,车辆往左侧翻,致明*东当场死亡、渝DU*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受损、隧道左侧墙体受损的交通事故。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立交内环往烟雨路方向隧道,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隧道内有灯光照明,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道路中间无隔离设施。事发时有雨,地面有制动印,车辆侧翻,隧道往烟雨路方向左侧墙体受损。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明*东。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3年6月27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123万元,具体为: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10万元。
车辆维修费用:约6万元(以保险公司核定赔付为准)。
路产破坏赔偿费用:约7万元(以保险公司核定赔付为准)。
2023年5月6日5时12分,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西区大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5时15分,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西区大队民警到达现场,随后120到达现场;
5时58分,119到达现场;
7时10分,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经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渝DU806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明*东当场死亡。随后明*东遗体被送往江南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30000*号)认定:
明*东驾驶渝DU*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隧道内弯道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此违法行为属主动型过错行为,也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8*号)证实:渝DU*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第三轴左、右轮胎面、同侧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2]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痕迹鉴字第3*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渝DU*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体未见与其他车辆接触形成的新鲜痕迹,其车体痕迹符合单车事故形成。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3*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渝DU*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43㎞/h。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毒E鉴第3*号)证实:明*东的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
5.《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病T鉴第2*号)证实:明*东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胸部损伤引起死亡。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海峡路、学府大道、南滨路等车辆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事发地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峡路内环烟雨路隧道路段,沥青里面,路面平整、干燥,视线良好,事发地点位于南岸区内环下道路段,有交通信号控制,有限速限高标志标示。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对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宣传。该大队不定期对货运企业开展安全教育,着力提升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四是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8300余件,针对大货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56件,其中货车超载未达30%35件;货车闯禁49件;机动车载物行驶遗洒、飘散载物15件;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11件,其他针对大货车查处交通违法46件。五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2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协勤12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1名、协勤1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4名民警4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一是该局按照大足区安委办工作要求,制发了《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关于大足区交通行业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备案的请示》,并严格按照《大足区2023年度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开展行业安全监督检查。二是该局安全分管负责人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宋*,按照《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部门2023年度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截止4月份,组织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4次安全生产会议。三是大足区交通事务中心制发了《2023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计划》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截止4月份,对26家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工作。四是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按照勤务计划安排,对辖区9家货运企业,每季度计划检查一遍,截止4月份,已开展14次安全执法检查,对砼智汇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和2023年4月21日进行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2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交执罚〔2023〕11005000*号)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大交责〔2023〕040*号)。
明*东,驾驶渝DU*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隧道内弯道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此违法行为属主动型过错行为,也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其他处理建议
渝DU*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该车第三轴左、右轮胎胎面、同侧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的要求,建议由大足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一)砼智汇公司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砼智汇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四)大足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10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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