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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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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南岸峡口“3·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2-2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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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2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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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6时52分许,南岸区通江大道通江立交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截至2023年5月31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峡口“3·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王X驾驶机动车看手机导航,视线脱离道路前方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任我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我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Q0H92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石坪桥正街9号2幢7-12号,法定代表人:陈X,成立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华夏出行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54GK1W,类型:分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8幢29-20号,负责人:王X成,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租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7610567,有效期:2019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

经查,华夏重庆分公司与任我行公司签订有《华夏畅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华夏重庆分公司将73辆车租赁给任我行公司,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由华夏重庆分公司具体负责管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AD72152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13-5号,使用性质:租赁,车辆品牌型号:北京牌BJ7001BPH6-BEV,车辆识别代码:LNBSCB3FXJW219190,发动机号:BD10HJ102707189,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0103003901940927665。

2.渝DZ4778普通二轮摩托车,系驾驶人淦X明所有,厂牌型号:豪爵牌HJ150-12A,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NW002301车辆识别代码:LC6PCK9L2J0002473,检验有效期至: 2023年8月31日。

(三)事故驾驶人基本情况

1.渝AD72152号车驾驶员:王X,男,汉族,29岁,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起止:2021年12月6日至2027年12月6日。

经查,王X与任我行公司签订有《任我行汽车租赁合同》。

2.渝DZ477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淦X明,男,汉族,54岁,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华夏重庆分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相应资质,制定了《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暂行)》《应急响应和准备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自费维修与保养管理办法》《运营车辆管理制度》《长租客户审核准入、过程管控及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华夏出行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定期会对华夏重庆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华夏重庆分公司与任我行公司签订有《华夏畅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为渝AD72152号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该车辆进行了正常年审,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华夏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X成、运营总监张X泽,作为华夏重庆分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对业务运营人员张X知道任我行公司将租赁车辆转租未向公司报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的情况和任我行公司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转租的情况失管失察

2.任我行公司,作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单位,未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1]之规定,向经营所在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未建立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违反《华夏畅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将租赁车辆进行转租。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9日6时52分许,王X驾驶渝AD72152小型轿车由石塔立交方向往峡口方向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通江立交建筑工地路段时,该车与淦X明驾驶的停在快速车道的渝DZ477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淦X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淦X明经重医附二院江南分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许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通江立交建筑工地路段,该路段双向通行道路,道路中心为绿化带,同方向四条车道,地面有倒地划痕,渝AD72152小型轿车右前角有撞痕;渝DZ4778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有撞痕,现场有0.1×1.0平方米的血迹。



事故现场图(一)


事故现场图(二)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淦X明,男,汉族,54岁。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其他经济损失尚在核定中,目前后续相关赔偿事宜已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31965348秒,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王X(事故车辆驾驶员)报警:在通江大道通江立交路段广阳岛西岛头(公交站),称开车撞伤一人。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茶园大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9时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伤者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19日14时0分许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30000070号)认定:

 王X驾驶机动车看手机导航,视线脱离道路前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2]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淦X明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3]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540号)证实:渝AD72152小型轿车事发时前照明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病A鉴第32号)证实:淦X明系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及腹部损伤引起死亡。

3.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王X为0mg/100ml。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茶园大队。一是该大队

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天文大道、水云路、茶园路、通江大道等货车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通江大道全长约11公里,是该大队辖区车辆主要通行道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一经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0392 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1387 件,查处违法停车9005件。其中整治中、重型货车严重违法行为206件,电动二轮车综合整治155件,摩托车驾驶人违法19件,摩托车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62件,乘坐人不系安全带538件。2023年3月19日共计查处违法208件,现场查处2件、非现场查处违停206件。四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2人、辅警13人,其中主要领导1人,带班领导1人,接处警组民警2名、辅警3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5名民警5名辅警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其余民警、辅警负责广阳岛、铜锣花谷春游岗位值守。

(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未提供履职资料。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淦X明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王X驾驶机动车看手机导航,视线脱离道路前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华夏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X成、运营总监张X泽,作为华夏重庆分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对业务运营人员张X知道任我行公司将租赁车辆转租未向公司报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的情况和任我行公司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转租的情况失管失察。建议由华夏出行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2.任我行公司,作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单位,未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4]之规定,向经营所在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未建立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违反《华夏畅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将租赁车辆进行转租。建议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3.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未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资料,无法核实其是否履职,建议九龙坡区安委办核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华夏重庆分公司应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审查合作企业相关资质,加强从业人员和所属车辆的管理。

(二)任我行公司应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三)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四)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局要进一步落实本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的监管职责,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汽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31日



[1]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4]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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