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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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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0092957142/2021-0022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我市2020年度碳排放申报及报告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4-1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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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1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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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我市2020年度碳排放申报

                                    及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排放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碳排放申报及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报告主体

(一)2020年度纳入重庆碳市场排放单位187见附件1其中标注关停或全年停产34家,纳入本次申报及报告的排放单位153家

(二)2020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共89见附件2

(三)2020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共30家(见附件3)。

二、报送材料相关要求

(一)重庆碳市场排放单位碳排放申报及报告要求。

2020年度纳入重庆碳市场排放单位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依据《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渝发改环〔2014〕538号)、《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渝发改环〔2014〕544号)相关要求,完成2020年度碳排放申报和报告工作。已实施减排工程的排放单位可一并申报和报告工程减排量。

1.线上申报。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s://tpf.cqggzy.com)“重庆市企业碳排放申报系统”和“重庆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系统”完成2020年度碳排放、工程减排申报和报告

2.纸质材料报送。排放单位需报送2020年度碳排放申报书(见附件4)、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申报报告排放报告、工程减排申报和报告等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分送区县生态环境局和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二)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要求。

2020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相关要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完成发电行业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的填报。

2020年度拟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要求,通过“重庆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平台”报告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补充数据表及监测计划。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

未尽事宜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排放单位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做好2020年度碳排放申报及报告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排放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核查。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辖区内排放单位按时完成2020年度碳排放申报及报告工作。对逾期未申报及报告的排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李雪梅沈玉辉;电话:88521381,88521360

附件:1.2020年度纳入重庆碳市场排放单位名单

2.2020年度拟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3.2020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4.2020年度碳排放量申报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4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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