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首页>政务信息>南岸动态
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严禁“特供酒”及相关酒类违法广告的提示
日期:2024-11-01 09:56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4-11-01 09:56
字号:
分享:

10月30日,记者从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商品广告宣传,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发布酒类商品广告提示。

该提示指出,各类酒类商品广告要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酒类商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酒类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酒类商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普通酒类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借助宣传产品成分或配料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提示表明,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各类酒类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告企业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酒类商品广告发布内容。对发布违法违规酒类商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全景政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