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思易)记者2月29日从区农业农村委获悉,今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南岸辖区内长江干流、长生河(与长江交汇处至螺丝洞)、渔溪河(与长江交汇处至跳儿塘)等禁渔水域全面禁止任何垂钓行为和捕捞作业。
据了解,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在禁钓期内非法垂钓,将由镇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并处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区农业农村委对其实施1000元以上的处罚。
“禁渔期内,我区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销售、收购、经营禁捕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区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同时禁止市场主体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并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区农业农村委在此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垂钓时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钓具进行垂钓,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同时禁止钓鱼爱好者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附: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
(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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