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首页>政务信息>南岸动态
“亮剑”高空抛物 法官到小区开庭
日期:2023-03-31 14:41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03-31 14:41
字号:
分享:

本报讯 (记者 闵子)“现在开庭!”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了海棠溪街道海棠晓月社区的院坝上,现场对一起高空抛物案进行巡回审理。法庭设在“家门口”,如此特别的庭审形式,立即吸引了辖区500余名居民前来旁听。

“前几天我就在小区业主群里看到消息了,今天看到布置庭审场地,就想着过来听听到底怎么判。”家住海棠晓月小区的莫女士早早就候在了院坝广场上。

案件的起因还要从2020年10月7日说起,当日15时许,家住3栋2单元的李某下楼取快递的途中,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致其昏厥、呕吐不止。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立即帮李某报警并叫了救护车。

120急救车将李某送至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李某住院治疗了11天,并被建议出院后全休两周。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未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听说没办法找到是哪一户扔的玩具枪型笔,李某去法院起诉,涉事高层建筑很多住户都成了被告,物业公司也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被追究了责任。”莫女士说道。

据了解,李某请求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及案涉单元楼56名住户赔偿其医疗费、护理人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69056.01元。

经审理,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未侵权证据者以外的其他业主被告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即分别补偿李某181.23元。

一审结果出来后,物业公司与业主薛某不服,再次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

于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广大市民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一场别开生面的“院坝庭审”在案涉小区拉开了序幕。这一次,重庆五中院不仅会在现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庭审过程成为警示公众的教材,还会在审案的同时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嘭!”随着重庆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用辉敲响法槌,本案二审正式开庭。该院民一庭副庭长叶欢、法官宋扬与刘用辉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此次庭审还邀请到市人大代表刘佳,南岸区人大代表范浪、谢卫平,南岸区政协委员蒲俊华到现场旁听。

庭审中,经过证据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庭审进行了将近3小时,“没想到物业公司和楼上的56名住户真的都成了被告。”“肯定会有人不服吧,毕竟是‘天降黑锅’。”……围观的业主们纷纷围站在一起讨论起来。

当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合议庭在休庭10分钟后进行了当庭宣判。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将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薛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其家中无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因为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重庆五中院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针对小区业主关心的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还为在场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

近年来,高空抛物的新闻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2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纳入了刑事处罚。拒绝高空抛物,守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还需小区物业和住户的共同努力,强化安全法律意识,加强高空抛物管理。

“这次的巡回审判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大家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极大,我们每一个小区业主都应尽到自己的义务,管好双手,教育好家中的小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听完庭审后,莫女士说。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