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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南岸区禁捕水域全面禁钓
日期:2023-03-0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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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饶金兰)近日,记者从区农业农村委获悉,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南岸区所有禁捕水域全面禁止任何垂钓行为和捕捞作业。

据了解,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殖的盛期,实行禁钓制度是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保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以及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南岸区禁钓范围为长江干流、长生河(与长江交汇处至螺丝洞)、渔溪河(与长江交汇处至跳儿塘)。

我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销售、收购、经营禁捕水域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市场主体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未经报备审核私自在开放水域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备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选育种、杂交种。

在禁钓期内非法垂钓的,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由镇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并处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处罚,由区农业农村委实施。

未经报备审核实施增殖放流(放生)行为,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选育种、杂交种,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野生江河鱼,销售禁用渔具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农业农村委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支持禁渔管理工作,共同为保护长江渔业生态发展贡献力量,广大市民若发现有非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可拨打电话110、62455067(工作时间)、62802546(工作以外时间)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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