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拟对吴某友等1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公安机关调查,列表中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为依法对列表中1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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