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2026年南岸区、重庆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南岸区、重庆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时间:2026年4月10日—4月30日。
第二批申报时间:2026年5月25日—6月30日。
第三批申报时间:2026年7月27日—8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重要提示:
1.202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3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异地搬迁)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具体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2.2024年、2025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报送地址
南岸区企业报送地址: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2号楼805,邮箱:naqkjj805@126.com,咨询电话:蒋老师,62755080。
重庆经开区企业报送地址:南岸区江桥路1号重庆经开区管委会4楼405,邮箱:289539367@qq.com,咨询电话:李老师,62985216。
四、申报资料
(一)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全文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为申报企业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
1.本年度申报中,前述7、8、9项所提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近一个会计年度”指2025年度。
2.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3.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jz.cctaaedu.cn/)备案的二维码。
(二)注意事项。
1.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逐一编排装订,对照总目录编制页码。所需证明材料应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原则上以能够证明相关事项即可。若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企业编排装订申报资料时如有疑问,请与科技部门联系,接受免费指导和服务。
2.涉密企业请将申报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两者数据不相同,或仅有网络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材料。
4.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备查。
5.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网址:https://zjtx.miit.gov.cn/),请根据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要求,积极申请入库编号。
6.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25〕81号),可从渝快办“科企智服”填写科技型企业入库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
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4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证书全文、专利缴费证明及说明书页;
2.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五、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六、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汇总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1.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企业创新能力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
2.企业创新能力四项指标证明材料。
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九、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1.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2.企业科技人员清单;
3.相关证明材料。
十、审计报告
1.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一、纳税申报表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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