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关于拟对令狐某鸿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公安机关调查,令狐某鸿于2022年1月7日22时25分许,饮酒后驾驶渝BW***4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岸区涂山路东海长洲路段处被民警查获。因令狐某鸿于2015年6月26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已构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请令狐*鸿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5号;联系方式:023-62607907)接受处罚,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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