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5〕254号
申请人:邓力平,男,汉族,1945年11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45******15,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花园*号**-7。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595XY,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潇,局长。
申请人邓力平(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岸人社函〔2025〕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于2025年7月2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的南岸人社函〔2025〕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非法、无效。2.申请采取听证方式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现场审理本复议案。
申请人称:1.社保经办机构侵夺服刑公民养老金涉及“伪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重庆南岸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提供的是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利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擅自停发养老金属于明显且严重的违法。2.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违法。该办公厅无权发布此行政规范性文件。3.养老金是申请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地方人社社保部门停发养老金的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个人合法财产。4.申请人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程序性的内容,是合法、合理的要求,否则,被申请人就是没有正当、合法的依据以及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那么该行政行为就缺失了合法性。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披露的这些信息内容,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而被申请人却拿不出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程序内容。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及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答复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系被申请人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申请人作为区社保中心的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答复主体适格。2.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启动信息核查、内容审查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实体合法,援引依据及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多领待遇追回的法定职责,其扣发及追回养老金的行为具有明确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援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及《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系有权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针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废止或认定为违法,仍具有适用效力。4.关于“扣发养老金作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本案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人服刑期间待遇暂停及多领养老金的追回,系基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核查职责作出的业务经办行为,目的是纠正多领待遇的客观事实,并非以惩戒为目的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扣发退休金作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无事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该事项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5.对申请人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回应。关于“社保经办机构主体不适格”的主张,申请人主张区社保中心无权实施停发养老金及追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有待遇支付、稽核及多领待遇追回的法定职责,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行政行为,不存在“伪行政行为”或“超越职权”情形。关于“劳社厅函(2001)44号及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违法”的主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需由法定主体按法定程序提出,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前,文件仍具有适用效力。被申请人援引上述文件作为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出台后,之前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作废”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范的是今后的制定行为,此前的文件需经法定程序清理、审查后,根据实质合法性决定是否废止。国办发(2018)37号文件规定属于“面向未来”的程序性规范,未明确要求溯及废止此前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定的文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以37号文件的出台为由,直接认定此前的文件全部作废。5.关于“养老金系个人财产不可剥夺”的主张。养老金虽属参保人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但其领取需以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为前提。申请人服刑期间已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区社保中心暂停支付并追回多领待遇,系对申请人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期间已领取财产的纠正,不构成对其合法财产的剥夺。6.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职能依据”“规范性文件”等事项作出明确答复,仅对无事实基础的“行政处罚程序”因属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8日,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供:1.扣发被申请人退休金的职能依据。2.扣发退休工资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备案情况;该文件减损公民权利、增加本部门权利的依据。3.扣发养老金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南岸人社函〔2025〕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至申请人处。该答复书回复了申请人1.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扣罚退休金的职能依据。2.扣发退休工资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告、备案和依据等。3.扣发退休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系被申请人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申请人作为区社保中心的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南岸人社函〔2025〕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启动信息核查、内容审查等程序。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南岸人社函〔2025〕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及《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法有效,系有权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针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多领待遇追回的法定职责,其扣发及追回养老金的行为具有明确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南岸人社函〔2025〕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实体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岸人社函〔2025〕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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