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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南岸府复(2025)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5-07-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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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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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5143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8531440

负责人:李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诗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钟月,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512日收悉,于202551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重庆某某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开设店铺内购置商品后,因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第三人侵害,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反映事项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且均应给予罚款处罚时,需依罚款数额高者进行处罚,此乃择重处罚原则的彰显,而非免于处罚或不予立案。申请人主张第三人的违法行径已然违背上位法及特殊法,故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实属理所应当。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被投诉举报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备案证,在拼多多平台有“伊利某某家专卖店”且已经对该网店申请关闭,目前正在申请流程中,已无法通过平台搜索栏搜索到该网店。通过被投诉举报人操作电脑查询原始情况,申请人购买商品时间为2025221日,同款商品在其对外公示的图片和信息中未提及该款商品为乳制品,也未就该款产品用乳制品大项中涉及的18类小项进行专门宣传,且图片中着重写着谷物牛奶饮品,其公示的信息中饮品种类为风味牛奶,和投诉举报信中附件图一致,经查询《食品生产分类目录》乳制品专项分类中501.502.503(共计18小项)均未将风味饮品纳入,既然销售者对其饮品种类进行公示为风味牛奶,可以认定公示的饮品种类风味牛奶并不属于乳制品大项,故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对商品不是乳制品而专门对其做乳制品的虚假宣传,现场并未发现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信》及附件等。

经审理查明:被投诉举报人重庆某某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成立于201762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被投诉举报人在网上平台的店铺名称为伊利某某家专卖店。

2025221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在伊利某某家专卖店购买了“伊利谷粒多牛奶”,共计24元,其中,销售界面的商品详情显示案涉产品的饮品种类为风味牛奶。

20254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伊利某某家专卖店购买的“伊利谷粒多牛奶”在商品参数中宣传其为风味牛奶,但实际收到的产品属于饮料类不属于乳制品。被投诉举报人并未向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宣传的效果/功效,属于虚假宣传。申请人的诉求:1.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赔偿500元;3.给予举报奖励。

202548日,因申请人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材料,故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要求其于411日中午12点前通过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现场笔录,其对外宣传图中未发现“乳制品”相关宣传,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同时,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伊利某某家专卖店现已经申请关店,已经无法通过网上平台查询到该店铺。

2025411日,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身份材料,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决定,并于413日签收。

20254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因申请人举报不实,故被申请人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4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决定。同日,被申请人还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421日,邮件已被签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就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就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复制了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且被投诉举报人对外宣传图中未发现“乳制品”相关宣传,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但是,被投诉举报人在宣传“伊利谷粒多牛奶”时用的风味牛奶一词,存在一定误导性,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释明不予立案的依据时,应当以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已经关闭网上平台店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为由不予立案,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李某投诉举报重庆某某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一事作出的回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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