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保障建设用地,确保横十路西段和纵三路北段项目按时完成,现将横十路西段和纵三路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横十路西段和纵三路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岸府发〔2023〕28号)
二、征收范围
南岸区茶园新区江溪路4号(5号门卫)、南岸区茶园新区江溪路4号(核算换单室)、重庆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桥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物。
三、实施单位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四、签约期限
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
五、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横十路西段和纵三路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天海星工业园区13-2。
(三)办公电话:62605836
(四)办公时间:9:00-18:00
特此公告
附件:广阳湾风貌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附件
横十路西段和纵三路北段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岸区茶园新区江溪路4号(5号门卫)、南岸区茶园新区江溪路4号(核算换单室)、重庆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桥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单位
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评估机构
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原则。
(二)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遵循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原则。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六、征收补偿方法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原则上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价值。
(五)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六)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无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由该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原性质、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有证空地,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七)被征收企业的设施设备的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征收补偿涉及企业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净值进行补偿,除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八)被征收范围内的水、电、气、闭路、网络等附属设施销户费,凭销户手续报销。
七、征收范围土地房屋预评估价格表
依据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详见附表)。
八、相关征收费额标准
(一)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室内装饰修饰
室内装饰装修按南岸区相关标准执行。
(三)附属设施
民用供水公司独立水表补偿600元/个;供电局独立电表补偿600元/个;闭路补偿450元/户;天然气补偿3500元/户;宽带补偿300元/户;数字电视按数字电视公司开出的销户费用票据;宽带按住户对宽带公司的协议规定进行补偿。
非民用依据原初始安装票据、或现行安装票据、或相关职能部门价格指导性文件进行补偿。
(四)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每户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
(五)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按20 元/平方米·日给予奖励,计算时间自签约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按期搬迁奖励
按30000元/户给予奖励。
(七)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按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 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标准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
九、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签约要件
1.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或经征收工作人员在场,产权人当面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二)点交要件
1.天然气用户销户手续。
2.闭路电视、数字电视销户手续。
3.水、电表销户手续。
4.电话销户手续。
5.宽带网销户手续。
(三)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签约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点交房屋----领取剩余房屋补偿费。
十、其他相关问题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解除抵押及产权纠纷。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向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南岸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南岸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规定和南岸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
附表
横十路西段和纵三路北段项目
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评估价格表
一、房地产
序号 |
房屋用途 |
建筑年代 |
房屋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1 |
生产辅助用房(其他) |
2011 |
钢混 |
出让 |
7480 |
/ |
二、土地使用权
序号 |
土地用途 |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1 |
工业用地 |
2062年3月13日 |
出让 |
1740 |
空地 |
2 |
工业用地 |
2061年11月30日 |
出让 |
1780 |
空地 |
3 |
工业用地 |
2057年6月29日 |
出让 |
1720 |
空地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