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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让假冒“大牌”日化用品无处遁形
日期:2024-12-1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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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门市检查日化用品并普法。

“请出示你们的洗护产品进货单据”“作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切勿‘知假售假’”……

前段时间,南岸区检察院来到茶园部分超市及日化品批发门市进行知识产权“上门”普法。之所以“上门”普法,还要从该院2023年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说起。

202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以主城区为中心,陆续开始向周边区县和贵州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产品。2023年4月,傅某某找到上家钟某,打算进购一批假“大牌”洗发露、沐浴露。

那钟某提供的这批“货”又是从何而来呢?

原来,2023年初,钟某认识了李某丰,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钟某提供日化用品原液,李某丰负责提供外包装、灌装,以及安排货运司机将货物运输至钟某在重庆的多处下家,而傅某某就是其中之一。

就这样,2000余件“产自”广东汕头的假品牌日化产品流入了重庆日化消费市场。收货后,傅某某让其马仔李某汉和张某某搬运货物,下家高某某再分销给重庆石柱等区县的零售商家向某某等人。

这批“大牌”日化用品被匿名举报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现场查扣未销售假冒洗发露、沐浴露共计4.9万瓶,货值金额41万元。

2023年4月11日、12日,高某某、傅某某、李某汉、张某某、钟某、李某丰等人被相继抓获。4月25日,向某某被抓获。6月21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矛盾”“销售清单、转账记录无法一一对应”“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问题”……

审查完证据材料后,承办检察官发现现有证据还不完善。基于此,检察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补强证据材料:利用“一张网”案例查询功能,仔细查找以往的相关判例,深入剖析并结合相关判例经验,给公安机关提出了35条补侦意见;依据每一笔细致入微的转账记录、每一份详尽的销售清单,逐一精准计算交易金额,从而准确无误地认定犯罪金额,统一严谨的起诉标准……最终,一条证据铁链成功形成,为后续的起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面对犯罪嫌疑人制假售假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负面影响,检察官通过跨省协作、排查终端网点等方式,及时斩断制假售假的整个链条,阻断假冒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渠道;针对大量产品尚未销售、犯罪嫌疑人获利微薄、追赃工作困难重重的棘手状况,检察官耐心地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和释法说理。最终成功督促其退回违法所得共计15万余元。

今年1月2日,检察机关对李某丰、钟某、傅某某、高某某等四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六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

此外,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各自违法情节,对李某汉、张某某、向某某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并利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案件办结后,南岸区检察院还联合四家行政机关开展“售后服务”。2024年10月14日,该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建立打击制假售假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如今,辖区日化用品消费市场的情况如何呢?带着疑问,检察机关来到多家商超和批发门市开展检查,并对经营者进行“上门”普法,这便有了最开头的一幕。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日化产品作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关系着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监督履职,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检察力度守护企业发展和民生温度。”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康钦平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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