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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高南岸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补贴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1〕16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十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和《中共南岸区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南委发〔2011〕32号),在全市率先实现城乡社会保险一体化,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差距。经区政府第18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或原南岸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居民。
二、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对按月领取城乡居保或新农保养老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居民,在每人每月120元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养老保险补贴,使其月养老待遇不低于160元。
(二)此项养老保险补贴由区财政纳入年初预算和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抵扣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计入死亡丧葬抚恤费计算范围。
(三)此项补贴在以后全市出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中逐次抵减,直至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持平。
三、补贴时间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组织实施
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区社会保险局具体经办,各街镇全力配合。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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