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
意见》和印发《南岸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10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南岸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9〕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审核主体。以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市、区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后,再报市、区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把好合法性审核“第一关”。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区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确定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
(二)厘清各方职责。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分工协作、共同履职。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对起草单位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严格审核内容。合法性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审核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合法性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强化审核责任。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完善;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合法性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优化审核方式。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审核过程中可以采取召集会议、书面征询意见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保障必要审核时间,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从送审材料齐备后计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组织实施
(六)完善实施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和管理事项类别,明确合法性审核的标准、范围和审核程序,形成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制度。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发挥平台作用。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要制定建设标准,严格落实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要做好与各单位公文管理系统和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要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八)加强监督指导。市、区县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区级各部门、镇(街道)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统筹推进全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编办、区公务员局、区人力社保局分级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的资格进行清理、审查、确认、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执法事项、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一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情形下应主动出具相应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送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完善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市级机关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并规范使用本系统执法用语,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五)规范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市级机关制定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的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作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制作执法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各镇街、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六)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七)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八)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办分离”。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无内设机构或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九)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严格按照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和明确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标准进行审核。其中,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十)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不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规定,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积极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十二)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政务服务“全渝通办”,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全覆盖;优化“渝快办”移动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便捷化、智能化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十三)推进信息共享。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司法局负责完善全区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制定本区执法信息数据规范。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全区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采取一次报送、多方共用的方式,切实减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负担。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通过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即时向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推送本单位执法信息。
(十四)强化智能应用。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依托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统筹推进全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等工作。“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组织实施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普法宣传。
(十六)健全制度体系。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十七)保障经费投入。区财政局要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十八)加强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考试和执法培训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执法培训,可免于公共法律考试。按照司法部统一要求,换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建立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附件:1.重庆市南岸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南岸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
3.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范围说明
附件1
重庆市南岸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一清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重庆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兼)
副组长:张树金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夏鸣镝 区政府办党组成员、区信访办主任
谭厚江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军 区委编办主任
包 卫 区财政局局长
明 白 区司法局局长
齐 琦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 涛 区政务办主任
李 敏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有关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2
南岸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重 点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1 |
统筹推进全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
持续开展 | ||
2 |
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的资格进行清理、审查、确认、公开。 |
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编办、区公务员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
2019年10月底 | ||
3 |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执法事项、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4 |
明确有关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向社会公开。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5 |
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6 |
作出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7 |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8 |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9 |
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2月底 | ||
10 |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11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12 |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2月底 | ||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13 |
明确本单位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办分离”。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14 |
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无内设机构或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15 |
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16 |
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规定。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 |||||
17 |
深化推进政务服务“全渝通办”,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全覆盖;优化“渝快办”移动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 |
区政府办公室 |
持续开展 | ||
18 |
完善全区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本市执法信息数据规范。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司法局 |
持续开展 | ||
19 |
加快推进全市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采取一次报送,多方共用的方式,避免多头报送、重复报送执法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通过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即时向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推送本单位执法信息。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参与 |
持续开展 | ||
20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 |||||
21 |
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领导机制。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8月底 | ||
22 |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23 |
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培训和普法宣传。 |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24 |
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 |
持续开展 | ||
25 |
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
区财政局 |
持续开展 | ||
26 |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
区司法局 |
持续开展 | ||
27 |
制定本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区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6月底 | ||
28 |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
区公务员局、区人力社保局 |
持续开展 |
附件3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范围说明
本方案中“行政执法机关”范围明确如下:
一、区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区档案局、区网信办。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民族宗教委、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发展局。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市派驻区相关机构:按照市级机关工作方案推进。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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