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促进南岸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实现“幼有所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南岸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扶持建设1—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5年,南岸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样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继续执行我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2.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家庭医生团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
4.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继续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5.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继续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地中海贫血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6.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建设相关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7.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鼓励将社区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8.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且属于事业单位的,在区编办注册登记;属于社会组织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备案管理。(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9.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适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
10.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街)
1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
14.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 岁幼儿,可灵活采用计时制、半日制、全日制、双休日制、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家长(看护人)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5.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强对用人单位“爱心妈咪小屋”建设的督促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健全完善“爱心妈咪小屋”功能升级,加强对升级改造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妇联)
四、保障措施
16.加强政策支持。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等,各镇街)
17.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18.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在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育婴员、保育员、母婴护理等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
19.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不断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搞好统计监测。(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市场监管局)
20.加强社会支持。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安全性。(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快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工作,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加快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强化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四)强化示范引领。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单位,既要突出科学性、规范性,又要符合南岸区情实际,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南岸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南岸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
继续执行我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人力社保局 区总工会 |
2 |
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
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总工会 区妇联 |
3 |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 早期发展指导 |
依托家庭医生团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总工会 团区委 区妇联 区计划生育协会 各镇街 |
4 |
加强婴幼儿的 健康管理和服务 |
继续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 |
5 |
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 |
继续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继续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地中海贫血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妇联 区计划生育协会 |
6 |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 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民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镇街 |
7 |
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鼓励将社区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民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计划生育协会 各镇街 |
8 |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在区编办注册登记,属于社会组织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备案管理。2020年开展现有机构规范注册信息和备案登记工作。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委编办 区民政局 区市场监管局 |
9 |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建设 |
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适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 区民政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市场监管局 |
10 |
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 区教委 区民政局 区市场监管局 |
11 |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的安全监管 |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民政局 区应急局 区公安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镇街 |
12 |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
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
区卫生健康委 |
—— |
13 |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专业化、规范化 建设 |
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 区民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市场监管局 |
14 |
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可灵活采用计时制、半日制、全日制、双休日制、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家长(看护人)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
区教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15 |
支持用人单位建设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和设施 |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强对用人单位“爱心妈咪小屋”建设的督促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健全完善“爱心妈咪小屋”功能升级,加强对升级改造的资金支持。 |
区总工会 |
区卫生健康委 团区委 区妇联 |
16 |
加强政策支持 |
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 区教委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税务局 各镇街 |
17 |
加强用地保障 |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各镇街 |
18 |
加强队伍建设 |
鼓励在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育婴员、保育员、母婴护理等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教委 区人力社保局 |
19 |
加强信息支撑 |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不断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搞好统计监测。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大数据发展局 区市场监管局 |
20 |
加强社会支持 |
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安全性。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镇街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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