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区教委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企业
|
只涉及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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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
3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
申请人
|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
5
|
安全评审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审批部门
|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审批部门
|
|
6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企业出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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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竣工验收“多测合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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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建设单位
|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建设项目防控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
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五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四条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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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审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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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
企业
|
|
10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
|
企业
|
|
11
|
审查改造方案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12
|
人防工程改造可研报告编制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机构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13
|
人防工程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或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人防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处置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国有资产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的机构
|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2.《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8〕10号)第七条
|
申请人
|
|
14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15
|
损毁人防工程资产评估
|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取得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申请人
|
|
16
|
设立区级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
17
|
设立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3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
18
|
设立区级基金会及原始基金变更验资
|
区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基金会成立登记;2.基金会变更登记;3.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申请人
|
|
19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区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十条
|
企业
|
|
20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
21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
|
企业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企业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一项
|
企业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七条第一项
|
企业
|
|
2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
23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区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
资质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
24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审查
|
区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
资质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
2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农业农村委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5.《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
26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区农业农村委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五条;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
27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28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无
|
区农业农村委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七条
|
企业
|
|
29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30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4项
|
企业
|
|
31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以及附件1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
|
企业
|
|
32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
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1项;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企业
|
|
33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
34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
35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申请人
|
|
36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
3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初审)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
3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区应急局
(初审)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3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区应急局
(初审)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4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区应急局
(初审)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
企业
|
|
4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初审)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企业
|
|
42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股东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2.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区金融办
(初审)
|
会计师事务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
企业
|
|
43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法律意见书出具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2.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区金融办
(初审)
|
律师事务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
企业
|
|
44
|
典当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提供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典当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时,提供典当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无
|
区金融办
(初审)
|
会计师事务所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