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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0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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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0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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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于202175日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发﹝202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7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20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增加定向定价商品房住房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812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1999年起施行的55号令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市政府已公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且已于202171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自2013 年印发以来,为推进我区征地拆迁、保障制度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政策的部分措施和补偿标准已不完全适应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难以满足征地工作的需要,应当进行修订调整。

依据新法规定,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202175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75日正式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发〔202111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31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

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

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等内容;确定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原则。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

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临时安置、搬迁奖励及房屋残值收购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

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政策适用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对比

《实施办法》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明确征地责任主体

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要求,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强化了区政府征地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区片综合地价

《实施办法》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中心)按照38000/人的发放标准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明确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渝府发〔20211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附件1明确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四)明确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

对持有合法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五)明确人员安置范围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同时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明确安置人数计算方法

结合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将按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农转非人数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明确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在征地时采取实时评估办法确定,具体按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查询。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28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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