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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政策(共14条)
日期:2022-07-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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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7-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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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1231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2.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1231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989626   

3.对购置日期在20226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执行期限:202261日至20221231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851236602362812366

5.鼓励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一定补贴。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20205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执行期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执至20221231日,其他政策执行至20231231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8050190238851236602362812366

6.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8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31231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7.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夜间经济核心片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成功创建的夜间经济示范区,每个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21231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989626

8.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政研〔2022463号)

执行期限:至20221231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02362801157 

9.扶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亿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12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10.扶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50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12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11.扶持商务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在区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企业中的商业综合体、市场管理、专业卖场和会展服务企业全年累计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000万,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12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1157

12.支持举办促进消费活动。支持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专业市场、品牌企业开展以爱尚重庆为主题的促销、品牌推广活动。对经区商务委审核备案且同意,按照活动投入和效果,予以不超过活动投入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全年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12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3.支持发展会展经济。支持举办全国性、专业性峰会论坛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全国新品发布活动,经区商务委认定为优质会展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展会主办方不高于50万元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12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14.支持特色社区商业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积极打造特色社区商业街区项目,经区商务委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南商务委〔2022109号)

执行期限:20251231日截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28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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