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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政策合集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8966/2023-0005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0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0
重庆市南岸区工程建设项目关于实行监理的政策指引
日期:2023-02-2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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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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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工程建设项目关于实行监理的政策指引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文件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8 )文件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未按规定实行监理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管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和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移民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国家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三、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 渝建质安〔201939)文件

  按照我市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项目),不再强制委托监理,取消工程档案验收。
  (一)不再强制委托监理。
  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建设单位聘用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时,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组建专业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二是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制度和承诺书制度,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三是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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