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4时29分许,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段真武山隧道下行14km+250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长生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和巴南区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重庆内环快速路“7·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追尾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籍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住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英,成立日期:2017年5月8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二手车经纪;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搬运装卸,仓储配送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001*号,发证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交通局,有效期至2029年9月5日。
经调查,渝D7*3号重型自卸货车系籍力公司车辆,其实际所有人何*龙与籍力公司签订有《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该车的货运经营活动由何*龙自主经营,籍力公司不参与实际经营活动。
1.渝D7*3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籍力公司,品牌型号:乘龙牌,车辆识别代号:LGGX5DF5*,登记住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该车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0011010*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该车出行目的:从鹿角学校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运输钢管脚手架到沙坪坝区久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进行退还。
经查,鹿角学校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已于2025年11月3日正式投入使用,该项目上班时间为:7:50-12:00,14:00-18:00,按照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要求,对项目自有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及备案,对驾驶员进行了教育培训,项目现场设有安全劝导站,对外来车辆进行了安全提醒,本次事故发生当日,该车于凌晨4时许驶离该项目。
行驶路线:2025年7月8日4时21分,该车从雷家桥立交上内环快速路,途经内环快速路茶园立交至真武山隧道。
经查,何*龙承揽此次运输业务未告知籍力公司。何*龙在车辆装载过程中针对货物超长、货物超重未有效提醒和制止。
2.渝D9*8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封*玉,住址:重庆市巴南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VZZ53P*,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2月28日。该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
经查,该车行驶路线:2025年7月8日4时19分,该车从巴南区富城路出发,途经内环快速路南环立交至真武山隧道。
渝D7*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何*龙,男,汉族,身份证号:5003*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8年7月12日,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证。
渝D9*8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封*玉,男,汉族,身份证号:510*,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32年2月2日。
1.籍力公司,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应急预案汇编》《操作规程汇编》;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入职培训及考试考核,并采用驾运宝APP对驾驶员开展了日常教育培训。
但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经查,截止2025年11月19日,该公司名下28辆车未检验、1辆车未报废、5辆车有3条及以上违法未处理,近三个月企业机动车共有违法行为(不含警告处罚)115起,其中重点违法行为18起等情况,导致该公司连续多次被评为高风险企业。
2.货源地鹿角学校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该项目部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有《鹿角学校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操作规程》《鹿角学校项目经理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创建实施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规定。对进场工人进行了三级教育、技术交底;对进场特种设备进行了备案、报审等;按照“日周月”开展了安全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对外来车辆进行了安全提醒,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车辆违规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并下达安全质量环保奖罚通知单。该项目部履行了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
2025年7月8日4时29分许,封*玉驾驶渝D9*8小型面包车由鹿角立交往江南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段真武山隧道下行14km+250m处时,追尾前方由何*龙驾驶的渝D7*8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小型面包车受损,封*玉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7月15日15时19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位于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段真武山隧道下行14km+250m真武山隧道长短隧道间天井处,主线单向三条行车道,交通标志标线完好,道路两侧由波形防撞护栏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基础设施齐备有效,采用硬质护栏设置中央分隔带,夜间有路灯照明。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封*玉,男,汉族,身份证号:510*,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5年12月27日,初步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66万元。
目前,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2025年7月8日4时32分1秒,重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19、120前往施救。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南岸区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工作。
4时40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勤务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4时48分,119到达现场;
4时53分,120到达现场;
5时48分,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事故发生后,封*玉被120救护车送至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 2025年7月15日,封*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本次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系封*玉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追尾前方车辆尾部。
本次事故发生间接原因系何*龙驾驶严重超载(该车核定总质量为31000 千克,实际总重量为60250千克,超载率94%)及货物超长(所载货物最长端超出车厢150厘米)、车身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因车辆严重超载,行驶速度低于城市快速道路最低车速40km/h(该车实际车速32km/h)。
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40012025000*号)认定:
封*玉、何*龙分别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25*号)证实:渝D9*8小型面包车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统性能事故前有效;该车前照灯事发前能点亮;该车行驶系(第二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25*号)证实:渝D7*3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前照灯、后位灯、危险警告信号灯)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第一、二、四轴两侧车轮轮胎花纹不同)、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26*号)证实:渝D7*3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视频画面路段)的行驶速度应为32km/h。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5〕法(病理)鉴字第1*号)证实:封*玉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
5.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检测站编号:CQ12*)证实:渝D7*3重型自卸货车(含装载的钢管)总重量为60250kg。
2025年7月7日22时30分勤务一大队民警李*驾驶车牌号为渝B9619警警用皮卡车从勤务一大队(茶园立交)出发开始巡逻,22时31分巡逻玉马路至雷家桥立交匝道路段,22时32分巡逻茶园至雷家桥立交路段,22时34分巡逻雷家桥至鹿角立交路段,22时38分巡逻南泉至南环立交路段,22时41分巡逻南泉至富城路匝道路段,22时43分巡逻富城路至南泉立交匝道路段,22时43分巡逻南泉至鹿角立交路段,23时巡逻四公里至江南立交路段,23 时 05 分巡逻江南至南山立交路段,23时10分巡逻内环快速路至龙黄路匝道路段,23时13分巡逻南山至江南立交路段,23时18分巡逻江南至茶园立交路段,23时24分巡逻茶园至雷家桥立交路段,23 时 31分巡逻雷家桥至天鹿大道匝道路段,23时35分巡逻茶园至江南立交路段,23时39分巡逻江南至南山立交路段,23时42分巡逻南山至盘龙立交路段,23时46分巡逻盘龙至五童立交路段,23时47 分巡逻五童至东环立交路段,23时48分巡逻东环至白杨沟立交路段,23时57分巡逻白杨沟至东环立交路段,7月8日0时04分巡逻人和至东环立交路段,0时07分巡逻五童至海尔路(五里店)匝道路段,0时8分至4时38分在五桂立交执行定点勤务,4时39分巡逻海尔路(寸滩)至盘龙立交匝道,4时44分巡逻盘龙至南山立交,4时47分巡逻南山至江南立交。民警李*接到支队指挥室指令处理茶园立交至真武山隧道伤人事故后,于4时56分驾驶渝B9619警制式警车到达现场。民警和辅警在上班期间,开展路段巡逻、定点勤务,尽职履责。
2025年1月至2025年7月8日,该大队共组织常态通行辖区道路客、货运单位、施工单位开展6次安全例会,强化交通安全提示教育工作。开展现场纠违共5156件,其中查获酒驾2起、现场查处货车闯禁违法915起、货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80起、货车遮挡机动车号牌115起、货车未悬挂号牌9起、故意污损号牌10起,货车违反装载违法行为15起、货车超员违法16起。非现场纠违共计15661件,其中针对性开展货车违法闯禁非现场纠违共计10430件。民警现场开展“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检查共计16880台次,其中检查货运车辆4084 台次,客车786台次,面包车8871台次、危化品139台次。
一是该委党组安全生产履职总体情况。2025年1月至6月,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巴南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理念,先后召开党组会4次、主任办公会2次,专题研究部署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该委领导班子带头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一图、三化、十不准”整体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上半年,共召开安全周例会16次,通报及约谈问题项目3次,召开月度风险研判会4次,制定月度检查方案及检查表格4份,召开全区在建项目安全工作大会2次,召开市在区项目安全工作专题会1次,确保安全监管责任层层压实。二是该委分管领导履职情况。该委分管领导认真履行带队检查、会议部署等职责。2025年1月至6月,该委分管领导带队深入项目一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3次,其中带队检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落实情况8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安全问题。同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10次,分析研判风险,部署重点时段、重点环节安全管控措施,督促各科室、各监督组严格履职。三是对鹿角学校项目的具体监管情况。自2024年11月12日该委介入监管以来,监督一组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试行)》及年度监督计划,对鹿角学校项目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2025年1月至6月期间:应监督抽查6次,实际监督抽查6次,形成监督记录6份,平均每月监督不少于1次,覆盖了项目施工各阶段;共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31条,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4份(其中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所有隐患问题均按要求整改闭合,并收到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整改报告4份;针对参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建议处罚1次,处罚金额1000元。处罚涉及问题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等;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累计记分6分。
一是压实安全责任。该支队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同时持续加强与交通运输安全服务中心信息合作,对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前十企业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开展企业安全警示约谈。2025年1至6月,召开道路运输“两客一危”重点企业安全例会6次;开展安全警示约谈9次,约谈道路运输企业35家。二是强化监管执法。该支队严格按照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组织对“两客一危”企业、公交客运企业、驾培维修企业开展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闭环执法,严格落实执法“清零”,落实专人督促企业消除市外违法行为,有序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2025年度1至6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220家次,发现隐患234起,整改234起,共处罚19家企业,罚款88600元。三是夯实安全基础。该支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把执法与普法教育深度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结合安全生产月、路政宣传月等各类法制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客运站场、校园门口集中宣传和走进乡镇、企业开展现场宣传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意识。今年以来,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制作展板2块,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10余次。四是对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监管执法情况。该支队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于2025年6月10日对重庆籍力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1个,已整改完毕,做到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封*玉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何*龙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籍力公司,作为渝D7*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属单位,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应急预案汇编》《操作规程汇编》;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入职培训及考试考核,并采用驾运宝APP对驾驶员开展了日常教育培训,开展了路检路查。此次事故的发生与籍力公司的安全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事故责任行政处罚。
籍力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经查,截止2025年11月19日,该公司名下28辆车未检验、1辆车未报废、5辆车有3条及以上违法未处理,近三个月企业机动车共有违法行为(不含警告处罚)115起,其中重点违法行为18起等情况,导致该公司连续多次被评为高风险企业;未消除渝D7*3号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及货物超长、车身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一)籍力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加强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车辆“三超”的事故隐患。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特别加强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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