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8日,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广阳湾附属2号风亭实施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和广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由3名专家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企业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项目名称: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
项目地点:重庆经开区
建设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联合体具体工作界面划分,该项目由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监理工作。
施工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属于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其中一个标段,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成员之一,负责土建5标,工程主要内容为商贸城北站、广阳湾站及区间工程。
广阳湾站及部分商广区间劳务单位:重庆壮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生产单位:河南省宏桦起重机有限公司
产权单位:重庆壮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装单位:重庆铁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事故门式起重机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号规格:MHxh8-12 A3,制造完成日期:2024年5月24日,产品编号:2405*,设备代码:42704127*,使用年限:15年,型式试验证书编号:TSX427000320*,额定起重量:8吨。2024年6月14日在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产权备案编号:渝JJ-Q0*,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该门式起重机上安装了两个电动葫芦,缠绕一根钢丝绳,钢丝绳长度约140米。操作方式为遥控器操作,可以控制单个电动葫芦转动,也可控制两个电动葫芦同时转动。
1.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罗*宏,注册资本:叁拾贰亿元整,成立日期:1988年5月10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
大桥局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成立了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该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负责人:吴*清。根据大桥局公司2021年4月13日下发的《关于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等项目任务分配的通知》,明确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采取代管模式,由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代表大桥局公司组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全部工程任务施工。
2.重庆壮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邓*盛,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木工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抹灰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石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资质、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焊接作业劳务分包壹级(以上范围凭资质证书执业);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凭资质证书执业);园林景观设计;建筑机具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业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孙*兵,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88年5月10日,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含地铁、轻轨)监理甲级等。
2024年6月12日,出租方壮渠公司与承租方大桥局公司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门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一是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门式起重机一台MHxh8-12,起重量为8t,跨度为12m;二是租赁期自2024年6月12日起为起租日,到承租方将广阳湾附属2号风亭土方吊装装运结束止,租金*万元;三是安检手续的办理由出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四是出租方指派持证人员按照机械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设备,进行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
事故门式起重机出租前,壮渠公司未到重庆市江津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租时间为6月12日,备案时间为6月14日),6月4日,监理单位对该门式起重机进行了入场验收,6月6日至8日,重庆铁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安装作业,6月12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了验收,验收前,该门式起重机取得了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报告记录的检验日期为2024年6月5日。该门式起重机安装前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截止事故发生仍未办理使用登记。
根据壮渠公司与大桥局公司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门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由壮渠公司负责事故门式起重机日常保养工作,壮渠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徐江每天对设备进行了点检,并填写了《建筑起重机械日常运行与交接班记录》,每月壮渠公司以重庆铁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了保养检查,并填写了《起重机每月保养检查记录》(经查,壮渠公司并未与重庆铁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就事故门式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检查记录上维保人员戚永聪的签字为徐江填写)。另,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8月29日、11月25日对涉事门式起重机进行了检查,只在8月29日的检查中发现大车端部光电限位反光板脱落,其余检查内容均为合格。
1.壮渠公司
(1)未设置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其日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徐江未取得相应资格。
(2)对事故门式起重机的遥控器未指定专人专管。
2.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
(1)其设置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鞠鹏臻未取得相应资格。
(2)未对杨晓冬进行过门式起重机的操作培训。
(3)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4)制定了龙门吊操作规程,并悬挂于事故门式起重机上。
2024年12月8日下午18时许,壮渠公司测量班组4名作业人员(蒋*学、向*鹄、杨*冬、陈*东)到达广阳湾站附属2号风亭施工现场,进行测量布点,为次日项目部测量人员导坐标做准备工作。由于现场无照明,门式起重机也处于断电状态,于是蒋*学通知夜班值班员杨*彬安排电工送电。电工陈*启动照明和门式起重机电源后把遥控器交给了杨*冬。在放线过程中,竖井中有风管挡住铅垂线,蒋*学就安排杨*冬和陈*东下井处理(杨*冬和陈*东需要到竖井底部实施测量作业)。于是杨*冬操作门式起重机,和陈*东一起进入出渣料斗(原本用来吊运测量工具到竖井底部),二人吊运至风管处处理完后,杨*冬继续控制下降,在下降过程中,18时30分许其中一个电动葫芦上的钢丝绳完全脱落,杨*冬和陈*东随料斗一起坠落至井底(坠落高度约20米)。
现场位于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广阳湾附属2号风亭,2号风亭竖井尺寸为:5.72米*5.72米,设计深度:54.707米,已开挖至52米左右,安装了人员上下通道到竖井底部,通道是钢爬梯,规范设置了护圈、休息平台,配备有速差防坠器。竖井正上方是门式起重机,一个电动葫芦上钢丝绳完全脱落,另一个电动葫芦钢丝绳约出绳8米。竖井附近有一个自制出渣料斗(经测算,该料斗重量约1470Kg),料斗里有散落的工具和安全帽。
死者:陈*东,男,苗族,身份证号:50024320*,住址:重庆市彭水县*。
伤者:杨*冬,男,苗族,身份证号:50023220*,住址:重庆市武隆区*。
(1)陈*东医疗费用4**元,安抚家属住宿就餐费用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1**万元,共计14**元。
(2)杨*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共计28**元。
合计17**元。
事故发生后,蒋*学立即安排向*鹄下井查看,同时通知了钟*元和罗*林(壮渠公司带班人员),大桥局公司安全员刘宇18时57分向生产经理刘*刚进行了报告,刘*刚随即向项目经理杨*进行了报告。项目安全总监常*在医院进一步了解二人的伤情后于21时21分向南岸区应急局进行了报告。区应急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蒋*学立即安排向*鹄下井查看情况,同时通知了钟*元和罗*林(壮渠公司带班人员),2人接通知后立即赶往现场,钟*元在赶往现场过程中通知郑*(壮渠公司后勤采购人员)开车过来,钟*元到达现场后立即下井查看情况,罗*林联系了汽车吊到现场。钟*元到井底发现散落的钢丝绳缠绕着陈*东和杨*冬,立即通知了电工陈*带着手砂轮到井底切割钢丝绳。19时10分许,杨*冬和陈*东被吊出井底,后郑*驾车将2人送至重医附二院江南分院救治。
19时28分许,陈*东和杨*冬被送至医院,12月9日凌晨1时22分许,陈*东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冬经重医附二院江南分院救治后转至重医附二院渝中院区康复治疗后已出院。
事故发生后,壮渠公司安排人员安抚家属并积极与家属协商,于12月10日与死者陈*东家属签订协议书,赔偿金已全部赔付到位,伤者杨*冬经治疗已出院。
事故发生后,壮渠公司立即组织救援。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1.人的不安全行为
(1)杨*冬未经过事故门式起重机的操作培训,不熟悉事故门式起重机的技术状态和操作方式,在操作时只操作了1个电动葫芦动作,根据事故门式起重机的技术状态,只有1个电动葫芦动作时,无法到达井底。且在操作门式起重机作业前,未进行空载运转,未确认各限位开关是否灵敏有效。
(2)杨*冬和陈*东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乘坐出渣料斗升降。
2.物的不安全状态
钢丝绳完全脱落的电动葫芦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失效,钢丝绳行程限位没有起到停止下降动作的作用。在行程限位装置失效的情况下,电动葫芦不受控制的继续转动,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吊物重量作用下破坏了一个钢丝绳压块,剩余的两个压块对钢丝绳的压紧力不能让钢丝绳固定在卷筒上,最终全部脱落。
(1)落实项目上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力,未严格执行起重机遥控器专人专管制度[1];
(2)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龙门吊安全操作规程》[2]不力;
(3)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徐*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4)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作业前,未进行空载运转,确认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
2.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鞠*臻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事故门式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
(4)对壮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壮渠公司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和《龙门吊安全操作规程》。
3.诚业监理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使用未取得从业资质的徐*、高*恒、曾*从事监理工作;
(2)未审核发现安装单位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未审核发现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督促项目部落实遥控器专人专管制度;
(4)对事故门式起重机的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不力,未发现事故门式起重机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检测日期早于安装日期的情况,未发现事故门式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
作为安装单位,在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活动,且在实施安装作业前,未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事故门式起重机安装时间为2024年6月6日至6月8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登记的检验日期为6月5日。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市管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建〔2017〕715号)文件要求,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总站)对“市管工程”负直接监管责任,2021年9月,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理了提前介入报监手续,自2023年7月起,由张*任项目主监督员,申秦*任辅监督员。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市质安总站对该项目开展了19次安全检查,进行简易处罚2次,罚款0.2万元;对项目经理(王*影)共记6分,专职安全员(郭*田)履职评为不合格;对监理总监(陈*)共记4分,专业监理师(饶*)记3分。但存在以下问题:
1.对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事故门式起重机安装单位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未检查发现事故门式起重机未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情况,经查,市质安总站在事故龙门吊安装完成后分别于9月4日、11月26日对特种设备进行了检查,均未发现以上问题。
2.未检查发现徐*、高*恒、曾*等监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质,未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鞠鹏臻未取得相应资质。
陈*东,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乘坐出渣料斗上下竖井,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3],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杨*冬,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相关资质也未经操作培训的情况下操作事故门式起重机,且违规乘坐出渣料斗上下竖井,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1.壮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项目上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力,未严格执行起重机遥控器专人专管制度;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龙门吊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徐江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作业前,未进行空载运转,确认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3.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6.7[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8]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鞠*臻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事故门式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对壮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壮渠公司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和《龙门吊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十七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诚业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使用未取得从业资质的徐*、高*恒、曾*从事监理工作;未审核发现安装单位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未审核发现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督促项目部落实遥控器专人专管制度;对事故门式起重机的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不力,未发现事故门式起重机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检测日期早于安装日期的情况,未发现事故门式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其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11]、《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13]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邓*盛,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5*,壮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5]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吴*清,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4*,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6]、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6.孙*兵,男,汉族,身份证号:140102*,诚业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项目监理部相关人员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督促、检查监理部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单位在项目上设置的监理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和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17]、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重庆铁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活动,且在实施安装作业前,未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处理。
2.市质安总站,对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不到位,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处理。
3.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事故门式起重机安装前出具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4.陈*,男,汉族,身份证号:140302*,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监理2标总监理工程师,安排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不力,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处理。
5.李*,男,汉族,身份证号:620522*,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监理2标3分部总监,负责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的监理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诚业监理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6.杨*,男,汉族,身份证号:210902*,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人员,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和《龙门吊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7.张*,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25*,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物资设备部副经理,主持物资设备部的工作,对项目上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8.李*硕,男,汉族,身份证号:130523*,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土建5标项目安全部部长,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建议由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9.邓*华,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32*,壮渠公司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劳务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现场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落实遥控器专人专管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质也未经过门式起重机操作培训合格人员操作门式起重机、使用事故门式起重机吊运人员以及事故门式起重机限位装置失效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壮渠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一)壮渠公司应当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上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项目上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大桥局公司重庆分公司应当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上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加强对劳务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项目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进一步加强项目上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的管理,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切实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诚业监理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落实监理人员配备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要求,全面审查特种设备安装、验收、使用以及维修保养等相关情况。要严格履行日常安全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未有效落实项目上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形。
(四)市质安总站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设施工项目监管,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齐具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使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完善使用手续。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台账,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1.严格执行起重机遥控器专人专管制度,必须对起重机遥控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由该人员负责操作、保养和存储遥控器。
[2]《龙门吊安全操作规程》5、禁止倾斜吊运物品。禁止超负荷使用。禁止吊运人员或人随物品一起升降……
[3]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3.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6.7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12]《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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