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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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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南岸南坪“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2-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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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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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24日21时19分许,南岸区青龙路溯源阁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岸南坪“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操*洲驾驶渝ADU8516号出租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行人赵*秀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共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黎*丰,成立日期:2003年8月29日,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号,发证机关: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至2026年4月4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DU*号出租车,所有人: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力帆牌LF7001SEV1,车辆识别代号:LLV2A*N0001351,发动机号:N8DH*,登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6605072022500*),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全国被盗抢车辆信息系统查询比对,该车不是被盗抢车辆。

该车出行目的:载乘客从南岸区双龙路和学府大道路口到南坪中学。

(三)事故驾驶人基本情况

操*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8年12月24日,有效期限:6年,持有从业类别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从业资格证。

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查询,操*洲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经调查,2023年5月22日,威通公司对操*洲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操*洲与威通公司签订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威通公司正式入职员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威通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取得了相应资质,对所属驾驶员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2023年5月22日,威通公司对操*洲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对所属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有《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4日21时19分许,操*洲驾驶渝ADU*号出租车由南岸区学府大道方向沿青龙路往南坪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青龙路溯源阁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与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赵*秀接触,造成赵*秀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

(六)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溯源阁路段,该路段为双向四车道,单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道路中间有金属防护栏,事故路段有供行人通行的人行横道,该路段限速70km/h。事发时天气晴,渝ADU*号出租车车头左前方有撞痕。


现场勘查图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赵*秀,女,汉族。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253520元,具体为: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250600元。

车辆维修费用:2920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5月24日21时20分,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西区大队相关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21时30分许,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西区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21时35分许,120到达现场;

22时15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行人赵*秀当场死亡,随后被送往江南殡仪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30000134号)认定:

操*洲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秀在有行人横过道路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2]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0*号)证实:渝ADU8*号出租车事发前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40*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渝ADU*号出租车事发时即将驶离监控视频的行驶速度应为53/h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病T鉴第3*号)证实:赵*秀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头颈胸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操*洲为0mg/100ml。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区大队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海峡路、学府大道、南滨路等车辆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事发地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溯源阁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视线良好,事发地点前后均有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控制,该处有大型小区,早晚出行人员较多。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时加强该路段巡逻,一经发现行人横穿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500余件,青龙路违法行为659余件。四是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2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协勤12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1名、协勤1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4名民警4名协勤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二)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一是该局审核批准下属单位重庆市巴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制发《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生产督促指导检查计划的通知》(巴南运管发〔2023〕6号),将该辖区取得行政许可(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纳入督导检查对象。二是该局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检查,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火灾防控“除险清患”、“深查实改保安全”等各项专项行动,2023年1月至4月,开展安全检查319次(其中客运行业安全检查7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00条。三是严格执法检查。2023年1月至4月,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巴南区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1223件,其中非法营运案件91件,危险货物运输案件29件,擅自改装案件95件,超限案件106件,巡游出租案件421件,班线客运案件8件,适用《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安全生产条例》处罚企业3家,其它违法行为案件470件。四是该局依托第三方管理服务搭建营运车辆动态管理平台,将辖区1381家业户(企业366家,个体1015家),共计7688辆营运车辆(客车80辆,货车7608辆)纳入动态监管,并通过“日监督、周通报、月排名、季度约谈”以及动态违规情况定期抄告的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同时该局用好企业信用管理、通报曝光、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手段,扎实守好安全生产“关口”,2023年完成辖区598家企业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其中客运企业评定“A”级企业2家。共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称“两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考核工作1734人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赵*秀在有行人横过道路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操*洲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威通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严格,驾驶员操*洲在未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之规定进行执业备案的情况下,借用威通公司其他经执业备案的驾驶员信息驾驶威通公司出租车从事巡游出租车运营活动,建议由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威通公司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巴南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31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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