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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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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22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南岸区汇龙路雅居乐国际花园路段“12·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2-2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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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2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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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7时8分许,南岸区汇龙路雅居乐国际花园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尚在核定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加的南岸区人民政府“12·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渝A1*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吴*波,男,32岁,身份证号:5002*,户籍地:重庆市****,准驾车型:C1E,驾驶证有效期止:2028年5月11日。

行人:朱*,男,78岁,身份证号:5102*,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1*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57AB6,车辆识别代号: LS5A*,发动机号码:KCTA*,注册日期:2020年1月10日,发证日期:2020年1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4年1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880508500*。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雅居乐国际花园门前路段,此路段由二塘路方向往兰花路方向是二车道,有交通信号灯控制,道路半宽7.2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湿润,此路段有人行横道,无限速标志,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1]之规定,此路段小型轿车限速每小时七十公里。

(四)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法定代表人:梁*,成立日期:2016年5月11日,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29日7时8分许,吴*波驾驶渝A1*号小型轿车由南岸区二塘路方向沿汇龙路往兰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汇龙路雅居乐国际花园门前路段时,该车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朱*发生碰撞,造成朱*受伤、渝A1*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被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2月30日0时45分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赔偿正在处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朱*。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尚在核定中。

四、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吴*波驾驶机动车对道路上行人的状态观察不仔细,未确保安全;二是朱*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

(二)事故性质分析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分析

吴*波驾驶机动车对道路上行人的状态观察不仔细,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上述行为是严重过错行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朱*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3]之规定,上述行为是严重过错行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客途公司,建立了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经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无证据证明客途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区大队

1.事故预防工作措施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海峡路、学府大道、南滨路等车辆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对该双龙路雅居乐国际花园路段专门设立早晚高峰岗。

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事发地为位于南岸区汇龙路雅居乐国际花园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平整、潮湿,有中央隔高花台(较矮)及隔离分流线,车行方向为二车道,事故路段有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控制。该路辖区全长约2公里,是巴南区与南岸区通行道路之一,事发该路段为轻轨工地施工路段,道路及道路交通设施随工程施工进度变化而变化。该路段至渝南分流道下穿道一段路中间隔离带由隔离护栏、隔离分流线及隔离花台相连,隔离花台较矮,不时有行人穿越隔离分流线、翻穿护栏和花台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而该处有雅居乐国际花园小区和美堤雅城小区,还有两所学校,早晚出行人员较多,道路周边农贸市场较多,早晚高峰时段专门设置高峰岗对摆摊设点影响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清理,对行人横穿公路,不走过街设施的行人的劝导。同时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时加强该路段巡逻,一经发现行人横穿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辖区纠违情况

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000余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800余件,其中货车违法行为150余件。

3.事发当日的警力安排及履职情况

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2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协勤12人。其中接处警组民警1名、辅警1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4名民警4名辅警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

(二)南岸区交通局

1.分管领导安全检查方面履职情况

按照该局《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管副局长马**带队履行安全职责共计62次(带队安全检查47次,召开安全会议15次),定期深入到客、货、维、驾企业,9个水上企业,8家危化运输企业,规上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126个,均整改完毕;主持召开每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水上安全形势分析会、轨道安全专题例会、货运企业安全例会等会议,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制定措施,及时化解。            

2.综合运输科履职情况

按照《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1月至12月,综合运输科科长罗**组织科室6人等外出安全检查57余次,指出存在问题140余个,均整改完毕,整改率100%。

(三)重庆市交通局

1.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

2022年,该支队共计查办交通运输违法案件22459件。其中,非法营运案件2792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案件2053件,巡游出租汽车案件3161件,客运案件437件,危货案件451件,普货案件9813件,驾培案件1150件,维修案件69件,租赁案件65件,站场案件7件,路产路权案件896件,超限案件1565件。全年入企检查2491次,查处源头企业案件4715起,运用《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12起,查办安全生产举报案件8起,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5件。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录入业户13467家,该支队按照3%至20%的比例共计抽取762家企业主体开展检查;全年计划检查客运企业97家次,检查危货运输企业115家次;同时通过专项行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违法行为高发企业、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开展入企定项和100%双随机抽查,共在年初计划外入企检查1517家次。

该支队全年开展安全督导检查60次,实现每月有督导检查,每季度对所属大队全覆盖一次的频率,指导督促所属大队加强安全执法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所属大队改正。

该支队全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33次,其中涉及普货行业开展了2次,分别是针对大件运输、码头周边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执法检查;涉及维修行业的有3次。

2.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北区大队

    该大队按照《2022年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计划》实施对网约车平台监管,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对滴滴公司开展入企检查2次。2022年1月以来,对滴滴公司违规派单情况处罚291次,处罚金额8*万元。结合投诉、信访举报和日常检查发现,共处罚其它平台6家次,主要涉及违法行为系非法派单、未按规定共享信息等行为。

该大队加强重点区域客运秩序整治,加大网约车违规线下揽客、定线运输、不通过平台接单等违规行为查处,2022 年以来共实施处罚403起。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朱*,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吴*波驾驶机动车对道路上行人的状态观察不仔细,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发现的其他问题

1.客途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查,客途公司制定了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未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着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对驾驶员吴*波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客途公司未提交吴*波入职培训资料),建议由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2.202161日,客途公司在南岸区天文大道鲁能领秀城4街区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客途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着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问题。按照区政府批复,于2021年10月9日将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交区交通局进行调查处理。截止2022年12月29 日,客途公司仍存在同样问题未整改,区交通局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情况。建议责成区交通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客途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区交通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

(二)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南岸区交通局要进一步落实辖区内网约车企业的监管职责,切实解决辖区内网约车失管的问题。

(四)重庆市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约车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人民政府“12·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22日



[1]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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