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9日,重庆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弹子石CBD规划A分区滨四期地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土石方(挖、运、填)工程在进行废旧钢筋切割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加的南岸区人民政府“1·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由两名市级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工程相关情况
工程名称:弹子石CBD规划A分区滨四期地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
工程地点:弹子石CBD A标准分区
建设单位:重庆市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
监理单位: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
土石方专业分包单位:重庆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丰公司)
该项目于2022年3月开始进场进行前期工作,2022年5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单位概况
力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胡*华,注册资本:贰仟壹佰陆拾捌万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9月29日,营业期限:2007年9月2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1月9日16时许,力丰公司弹子石CBD规划A分区滨四期市政道路工程(一期)工程土石方(挖、运、填)工程现场负责人陈*云电话联系黄*静,让其到项目内切割废旧钢筋。17时30分许,黄*静带着妻子唐*容驾驶货车直接进入该项目,在项目内遇到在该项目上班的邻居**夫妇,便请他们帮忙干活。4人来到废旧钢筋切割作业现场(3号路CK0+920-CK0+913.6段),陈*云在现场给黄*静指出需要切割的钢筋后,4人便开始干活。几分钟后,**夫妇不愿干就离开了。在切割废旧钢筋过程中,一名李姓老太婆进入作业区域捡废铁,唐*容就请她帮忙干活,并许诺其100元报酬。李姓老太婆由于家中有事,大约30分钟后离开。在李姓老太婆帮黄*静夫妇干了几分钟后,黄*林来到作业区域捡废铁,唐*容和他交谈请他帮忙干活,并许诺其100元报酬,随后黄*林干了大约30分钟后离开。19时许,黄*林带了一把锄头和一把电筒又回到作业区域继续帮黄*静夫妇一起干活。20时许,唐*容和黄*林站在一根长钢筋的两端,黄*静蹲在中间某处使用乙炔和氧气对钢筋进行气割时,他们背对着的边坡土石垮落,唐*容发现后大喊着跑开,随后黄*静也放下气割工具跑开,黄*林未及时躲避被垮落的土石压住。事故发生后,黄*静立即拨打了陈*云的电话求救,此时两台渣车正好来到现场,唐*容上前说明情况后,两名渣车司机与黄*静夫妇一起施救,但未能搬动压在黄*林身上的石头。几分钟后,几名项目上的工人赶到现场,众人合力将石头移开,然后将黄*林用车运往项目门口,这期间有人拨打了120电话,120救护车赶到项目门口后,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将黄*林送到了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然后黄*静拨打了110电话报警。黄*林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1月9日事故发生后,黄*静向南岸区公安分局报告了该起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黄*林,男,汉族,身份证号:510**,住址:重庆市綦江县*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黄*林,擅自进入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现场并参与切割废旧钢筋作业。
2.物的不安全状态。
作业区域边坡不稳定,土石垮落导致下方作业的黄*林被压住受伤后死亡。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力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临时雇请的从业人员黄*静、唐*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就安排其上岗作业。
3.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齐主要管理人员(事故发生时主要管理人员只有项目负责人何*、现场负责人陈*云及安全员谢*等3人,且谢*每月只到该项目进行3、4次的安全检查),且现场管理人员未告知黄*静、唐*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现场边坡无支护措施、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现场并参与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
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2022年初制定了《重庆市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2022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重庆市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2022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要求分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
1.2022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分管工程部的副主任沈*共召开安全会议12次,带领工程部部长詹*及相关人员实地检查14次,由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直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5份,责成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或全资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29份,共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34份,完成整改34份。
2.2022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工程部部长詹*召开工程部相关会议共计12次,参与实地检查12次,责成监理单位或全资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15份,完成整改15份。
3.2022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工程部相关人员针对该项目召开相关安全例会8次,牵头开展安全检查共计22次,责成监理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22次,整改安全隐患137条,责成监理单位处罚施工单位5起。
(二)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2022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领导、区安全质量服务中心主任周*,按照《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和《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纪实报告制度〉》(南岸建通〔2022〕146号)要求,应带队检查13次,实际带队检查29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76条;应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3次,实际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27次。
2.2022年3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安全质量服务中心副主任李*(3月到任,4、11月在防疫隔离点任点长),按照《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和《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纪实报告制度〉》(南岸建通〔2022〕146号)要求,应带队检查10次,实际带队检查25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112条;应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0次,实际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1次。
3.按照区安全质量服务中心职能职责分工,市政工程科负责南岸区取得施工许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根据《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要求,每两月至少应对监管范围内在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1次,市政工程科现有在建项目22个,2022年1月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应累计检查110次,实际检查211次,总计发现安全隐患789条,消除安全隐患789条,转办执法25次。
4.该项目由市政工程科实施安全监督,项目于2022年5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人员于2022年5月13日对项目进行了监督计划交底,向参建各单位告知有关监督形式、内容和要求。市政工程科按照《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要求,每两月至少应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1次,自该项目开工以来,实际检查9次,下发整改通知书9份,发现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43条,对项目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立案处罚1起,罚款0.1万元;对项目经理计分2次,共计扣分4分,对总监理工程师记分1次,扣分1分。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黄*林,擅自进入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现场并参与切割废旧钢筋作业,造成自身被土石压住受伤后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胡*华,力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现场边坡无支护措施、黄*林擅自进入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现场并参与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2],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力丰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临时雇请的从业人员黄*静、唐*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就安排其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配齐主要管理人员且现场管理人员未告知黄*静、唐*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切割废旧钢筋作业区域边坡无支护措施、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现场并参与切割废旧钢筋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3.4.1[5]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七条[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城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针对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力丰公司未在该项目配齐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其进行处理。
联盛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检查发现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力丰公司未在该项目配齐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力丰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安排其上岗作业。
(二)力丰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配齐配全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城建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要求专业分包单位配齐主要管理人员,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
(四)联盛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履行好监理工作职责,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
(五)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设领域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人民政府“1·9”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1日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3.4.1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主要管理岗位 工程类别 |
主要管理岗位 |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施工员 |
安全员 |
质量员 |
标准员 |
测量员 |
测量员 |
机械员 |
试验员 |
预算员 |
劳务员 |
资料员 |
小计 | ||
专业承包工程 |
小型工程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8 |
中型工程 |
1 |
1 |
1 |
2 |
2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3 | |
大型工程 |
1 |
1 |
2 |
3 |
3 |
1* |
1 |
1 |
2 |
1 |
1 |
1 |
1 |
18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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