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1时20分许,南滨路珊瑚水岸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61138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加的南岸区人民政府“10·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渝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唐*松,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3日,从业资格证号:5112*,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
行人:曾*孝,男,59岁,身份证号码:510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力帆牌LF7001SEV2,车辆识别代号:LLV2AVB28N0000563,发动机号:N6WH11058,所有人: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9月30日。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珊瑚水岸路段,该路段为双向通行道路,道路中心有混凝土隔离带,隔离带左右两侧各有两条行车道,道路半宽8.4米,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夜间有路灯照明,无限速标志。距事故发生地一百多米外有一条人行横道,该人行横道有信号灯控制。
(四)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定代表人:王*,成立日期:1994年11月3日,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汽车运输信息咨询;销售:汽车零部件。(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26日1时20分许,唐*松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方向往宏声路下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滨路珊瑚水岸路段时,与从左至右未经人行横道且跨越道路中心隔离设施横过道路的行人曾*孝接触,造成车辆受损、曾*孝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赔偿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曾*孝。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2.61138万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唐*松驾驶车辆行驶时超过该路段最高限速;二是曾*孝在有人行通道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通道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事故性质分析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分析
唐*松驾驶机动车以85km/h的时速在最高限速70km/h的路段行驶,对道路上情况的全面观察造成了影响,临危反应时间缩短,未能提前发现行人并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1]之规定,此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因素之一。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行人曾*孝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2]、第六十三条[3]之规定。曾*孝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另一因素。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金建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质,对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对唐*松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经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无证据证明金建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坪大队
1.事故预防工作措施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南滨路全线、宏声路等车辆主要通行地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
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南滨路全长约25公里,其中属于该大队辖区路段为7公里,是该大队辖区车辆主要通行道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一经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辖区纠违情况
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554 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2154件,查处违法停车5400件。其中整治中、重型货车严重违法行为150余件,电动二轮车综合整治500余件,乘坐人不系安全带1290件、酒醉驾45件,三轮车闯禁26件。2022年10月26日至27日共计查处620余件,现场查处10余件,非现场查处600余件。
3.事发当日的警力安排及履职情况
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4人、辅警13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接处警组民警2名、辅警2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5名民警4名辅警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2名民警1名辅警负责大队案件办理。1名民警1名辅警大队队部事故处理办公室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余民警、辅警负责早晚高峰兼备勤。
(二)区交通局
1.分管领导安全检查方面履职情况
按照该局《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分管副局长马*成带队履行安全职责共计31次,定期深入到客、货、维、驾企业,9个水上企业,8家危化运输企业,规上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41个,均整改完毕;主持召开每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水上安全形势分析会、轨道安全专题例会、货运企业安全例会等会议,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制定措施,及时化解。
2.综合运输科履职情况
按照《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月至10月,综合运输科科长罗*航组织科室6人开展安全检查50余次,指出存在问题70余个,均整改完毕,整改率100%。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曾*孝,在有人行通道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通道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唐*松驾驶机动车以85km/h的时速在最高限速70km/h的路段行驶,对道路上情况的全面观察造成了影响,临危反应时间缩短,未能提前发现行人并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金建公司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人民政府“10·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2日
[1]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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