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6432045X4,法定代表人:蒙*思,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6组
2026年05月09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施工便道处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26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4月10日09时31分,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彭真(执法证号22000897033)、徐磊(执法证号22000897056)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四川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施工便道处实施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
当事人四川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整改,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对管理的消纳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6年4月10日迎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说明》。
2、2026年4月10日迎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5月12日迎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调查四川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的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现场负责人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6年4月10日09时31分,迎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时发现场内渣土运输时有明显扬尘,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当天天气为晴天。
4、2026年5月6日四川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6年5月6日四川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蒙*思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蒙*思、况*)》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026年5月12日迎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拍摄的《现场复查照片》。
证据6证明,我镇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已硬化场内道路、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雾炮机、洒水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5月20日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岸迎综罚告字〔2026〕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四川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龙顶路基弃土场施工便道处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
现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支持“手机支付”和“银行柜台缴款”2种缴款方式。
1、手机支付: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手机支付”可在线缴纳罚款。
2、银行柜台缴款: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银行柜台缴款”后,获取20位缴款码提交给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消纳场、填埋场应当按照规划设立,并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车辆清洗、沉沙井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硬化出口及场内道路,按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对非作业区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场、石灰石料场等露天工业堆场应当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煤炭、石灰石、灰渣等堆场进出口应当采取遮挡或者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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