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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外办>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MB1584503Y/2022-00023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22〕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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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政府外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若干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06-1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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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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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

一、培育试点示范区县。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区、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城市试点示范创建,强化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推动形成区域消费联动发展新格局。对纳入试点的区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0万—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根据阶段性成效评估情况,择优继续给予适当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商业载体示范创建。支持打造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城市核心商圈、商业步行街,对获评国家级、市级示范商圈或步行街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开展国际美食集聚区、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国际美食集聚区、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培育。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在渝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四、支持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五、支持特色品牌发展。提高“巴味渝珍”品牌影响力,实施3—5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对每个工程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市级行业协会开展主题性品牌宣传活动,参与集中推广,对积极开展主题性品牌宣传活动且成效明显的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择优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培育创建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对在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区、机场等区域新开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直营门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

六、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推动商贸服务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对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区县、综合保税区加强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一批跨境电商示范区。对获评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区的,每年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最长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七、支持餐饮企业升级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对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餐饮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鼓励餐饮品牌企业提档升级,对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的,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八、支持文化旅游扩容提质。强化文旅消费示范作用,对获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级文化旅游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市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打造特色剧场、文创产品、传统工艺、非遗研学等新型文旅消费场所,对打造相关新型文旅消费场所的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商务委)

九、支持体育消费升级发展。鼓励创建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城区和市级体育消费试点城区,对获评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城区和市级体育消费试点城区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促进“体育+”融合发展,支持举办重庆市体育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体育产业博览会、“巴山蜀水·运动川渝”体育旅游休闲消费季活动,对举办或承办相关展会活动的区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支持区县加快全民健身场馆智慧化转型升级,对符合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智能化建设相关标准的体育场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支持发展会展经济。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展会、知名会展企业,鼓励培育重庆知名展会,对优质会展项目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十一、支持培育“爱尚重庆”消费促进活动品牌。突出商文旅体融合互动,统筹举办“爱尚重庆”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支持举办“不夜重庆生活节”“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文旅惠民消费季”“山水重庆夜景文化节”“巴山蜀水·运动川渝”“不夜生活·体育嘉年华”等主题活动,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美誉度高的品牌活动,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

十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商场、绿色饭店、钻级酒家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标创建,对创建成功的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十三、支持新型消费项目建设。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支撑新型消费发展、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新型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培育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对在渝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按每年100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一定规模的自建仓储设施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按总投资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择优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以进出口商品集散为主要功能,具备要素交易、金融结算和综合保障等功能于一体的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获评为示范项目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

十五、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支持区县建设市场采购贸易集聚区,对获得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资质的市场主体,对其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营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十六、优化新消费载体建设用地保障。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执行差异化供地价格,引导全球引领性、区域地标性、整体持有型的新消费产业化重大项目在产业功能区、商圈、特色街区等重点区域精准布局。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服务业融合转型发展,在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旅游景区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游客休憩点、旅游停车场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结合城市居住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已建社区房屋建筑和设施整治利用,因地制宜对社区早餐店、家政服务网点、理发店及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生活服务经营场所给予用地、内部改造等方面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十七、加强商务文旅人才引进培养。对新经济领域贡献度大、符合高层次人才或鸿雁计划条件的商务文旅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补贴。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至高级工)的,给予每人最高2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年限1次)。支持企业健全首席技师制度,对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500万元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八、优化消费领域金融服务。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引导其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为消费者提供优惠利率、联合贴息等政策。深化金融科技创新赋能,发挥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牵引作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商贸、文旅等服务型企业进行上市培育,引导有条件的商贸、文旅等服务型公司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丰富农村地区支付场景。完善跨境支付监管制度,稳妥推进跨境移动支付应用,提升境外人员境内支付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探索新型消费贸易流通项下逐步推广人民币结算。探索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和创新基于购销订单和多式联运提单在进出口、国内贸易等应用场景的融资方式。(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十九、加大商贸、文旅等服务型企业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消费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消费类贷款投放。(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进一步简化优化证照办理。支持重庆高新区在民办非企业领域探索推行“一业一证”试点工作,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并备案”“一证准营”,视改革成效在符合条件的区县进行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创新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推广逾期纳税申报“首违不罚”的线上办理渠道。进一步完善涉税容错纠错机制,对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10个方面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二十二、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改革模式。探索优化“离港确认”监管模式。采用非侵入式检查方式,强化“智能审图”等科技手段应用,提高查验效率。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落实精简优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报关随附单据。(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二十三、支持开展宣传营销。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简化消费促进活动跨多部门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关行业、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在开业、年庆和节假日、周末经备案审核可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开展线下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支持依法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经批准可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按照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的机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各区县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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