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3日,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5号温馨南苑93栋3单元5-2室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和南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由3名专家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工程名称:重庆市南岸区大南坪片区燃气管道及设施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管网改造
建设单位:重庆市南岸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天骄监理有限公司
实际施工单位: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重庆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钟*健,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成立日期:1996年5月8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李*陆,注册资本:156103.976万人民币元整,成立日期:1995年4月24日,经营范围:燃气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W250*,资质类别及等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2029年2月22日。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南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熊*宜,成立日期:1995年5月24日,经营范围:燃气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等。
重庆天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郑*平,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8月22日,经营范围:工程监理甲级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50001149,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有效期:2029年8月28日。
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淇,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01*,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2029年6月25日。
燃气南岸分公司与琦润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南岸区大南坪片区燃气管道及设施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管网改造(珊瑚村片区、大石桥片区、南兴路片区)劳务分包服务项目合同》,施工内容:珊瑚村片区、大石桥片区、南兴路片区低压燃气管道安装、围挡、开挖、回填、排水、地貌恢复等施工组织管理及人工服务。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琦润公司编制了《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及施工班组情况。
琦润公司在该项目配备了项目经理龚*、施工员毛*明、质量员喻*红、安全员杨*、材料员王*玲及资料员杨瑶等管理人员。施工班组为户内安装班组,班组长是史*峰,该班组于2025年6月30日开始入场施工。
4.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琦润公司对史*峰所在的户内安装班组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施工技术交底。其中,施工技术交底内容之一:管理站组织维修工在当日接驳所属新调压箱处进行稳压合格后对短桩进行送气,并组织维修工优先在新建短桩处置换,合格后施工班组配合维修工,到每户立管顶楼空旷处分别进行置换(注:置换时将天然气引出室外)。
5.事故发生部位及现场施工管理情况。
发生爆炸的地点位于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5号温馨南苑小区93栋3单元5-2室,该房屋为一室一厅一卫,爆炸造成5-2室内物品多处损坏、5-3室大门损坏。
事发当天的施工内容为:琦润公司户内安装班组对温馨南苑93栋进行户内燃气管网接驳工作。3单元5-2室完成了立管安装,室内新建入户管道只安装了表前阀门,出口端未安装堵头也未与燃气表连接。事故发生后,燃气南岸分公司维修班组在3单元5-2室检修时,发现室内新建入户管道表前阀门处于部分开启状态,随即将其关闭。
2025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琦润公司户内安装班组长史*峰组织班组人员开早会,之后人员分开入户接驳,其中陈*林和杨*森负责93栋3单元户内接驳工作。8时20分许,史*峰关闭旧调压箱阀门对旧入户燃气管网进行断气。17时40分许,史*峰独自一人开始对新的户内低压管道(吹扫桩阀门至室内表前阀)进行压力试验,17时57分许,项目经理龚*和史*峰进行收压,压力值为5.15KPa。18时许,史*峰打开新吹扫桩前的阀门开始对新入户燃气管网进行送气,陈*林和杨*森对已经安装好的户内燃气管网进行排空气、查漏和点火处理。20时26分许,5-2室内发生爆炸,正在6-2室内作业的陈*林和杨*森听到爆炸声响,出门查看情况,发现楼道内有大量浓烟且伴随烧焦的味道,5-2室内有明火燃烧且一名女性老年人(马*贤)在呼救,史银峰在楼下听到爆炸声后也赶到现场,几人一起在5-3室内打湿衣物,用湿毛巾遮住口鼻后进入5-2室内将马*贤救出后送到楼下。20时32分许,史*峰拨打了120电话,之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马*贤送到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救治。7月19日6时,马*贤救治无效死亡。该起事故还造成2人受伤:5-3室住户张*从床上跌落造成轻微软组织受伤,后在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后康复出院;楼下路人胡*兰被坠落物轻微擦伤,未住院治疗。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死者:马*贤,女,汉族。
伤者:张*,女,汉族。
伤者:胡*兰,女,汉族。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1283.84元。
20时26分许,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20时38分许,区消防救援局派处置力量赶到现场,处置过程中区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向区政府报告了基本情况,随后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南坪街道、南坪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置。
20时32分许,史*峰拨打了120电话,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马*贤送到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善后情况
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赔偿马*贤家属120万元,赔偿张*3.2万元,赔偿胡*兰2000元。
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南坪派出所、南坪街道等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经技术组对事故现场踏勘、查阅相关资料以及调查组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综合分析,得出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温馨南苑93栋3单元5-2室新建燃气入户管道未确保严密性,通气后造成燃气泄漏,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火源导致发生天然气闪爆事故。
琦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定,在未通知燃气南岸分公司、天骄公司等单位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了户内低压管道压力试验并通气。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温馨南苑93栋3单元5-2室新建燃气入户管道未确保严密性的事故隐患。
1.2025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南坪街道分管发展服务岗副主任万*利(1-3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3次,带队检查企业6家次,副主任王*全(4-7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带队检查6次(6月因工作原因未参与检查)。
2.2025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按照《南坪街道责任岗位2025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发展服务岗应开展监督检查14次,实际开展检查14次,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3.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2025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发展服务岗累计完成639家餐饮经营单位燃气使用检查,发现各类隐患单位20家,发放整改通知书20份,已整改13家,7家拒不整改上报重大隐患至区经济信息委。
4. 2025年1月事故调查组调查时,针对该项目南坪街道配合区经济信息委实地进行检查、调研指导3次,均未发现问题。
1.2025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经济信息委副主任王*(分管安全稳定科、能源服务科)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0次,带队检查企业43家次,发现问题178个,均已完成整改。
2.2025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按照《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安全稳定科应检查企业30家次,实际检查企业38家次,发现问题178个,均已完成整改。
3.针对该项目,区经济信息委主任李*、副主任王*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工作会议5次,能源服务科开展专项检查7次,但无相关检查记录,也未检查发现问题。
1.琦润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1.0.3、8.1.6[1]的规定,在未通知燃气南岸分公司、天骄公司等单位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了户内低压管道压力试验并通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温馨南苑93栋3单元5-2室新建燃气入户管道未确保严密性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3],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王*淇,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211*,琦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温馨南苑93栋3单元5-2室新建燃气入户管道未确保严密性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4],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南坪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虽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检查,但均未发现任何问题,建议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区经济信息委,针对该项目开展了专项检查,但无相关检查记录,也未检查发现问题,建议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更新公司。经调查,其作为重庆市南岸区大南坪片区燃气管道及设施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管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与监理等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传达学习了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履行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燃气南岸分公司。经调查,其作为实际施工单位,与琦润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南岸区大南坪片区燃气管道及设施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管网改造(珊瑚村片区、大石桥片区、南兴路片区)劳务分包服务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批;开展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履行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3.重庆天骄监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经调查,其作为重庆市南岸区大南坪片区燃气管道及设施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管网改造项目监理单位,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审核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审查了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审查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审查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开展了施工现场的巡视,履行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一)琦润公司应当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燃气南岸分公司,要提高认识和站位,对涉及民生的燃气改造项目要把好安全关;督促施工管理人员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一线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更新公司,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明确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定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强化监理职责,加强工作力度、提升监督检查频次,有效提质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氛围。
(四)区经济信息委和南坪街道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燃气施工领域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
[1]《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1.0.3 燃气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的工作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8.1.6 试验工作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参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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