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钟*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510108******3310
家庭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联系电话:139****4007
所在单位:怡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四村8栋1-3-2号邮政编码:400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4日,怡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包的重庆工商大学2024年不可预测的零星维修工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杜*友(身份证号:512925******2796)死亡,你作为怡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杜*友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最终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对此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监控、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玖万陆千元整(96,000.00元)的40%,即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元整(38,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坪支行,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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