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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王x淇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510221197xxxx76832
家庭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金福路2号60幢1-6
所在单位: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31-11邮政编码:400020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在对公司管理过程中,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温馨南苑93栋3单元5-2室新建燃气入户管道未确保严密性的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你单位于2025年7月13日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造成马x贤(身份证号:51020xxxxxx261225)死亡,张x(身份证号:50038220xxxxxx427)和胡x兰(身份证号:510xxxxxx05141225)受伤,对此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劳务分包服务项目合同》、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社区温馨南苑小区93栋3单元5-2“7·13”闪爆事件涉及燃气系统初步调查专家意见》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40%,即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坪支行,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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