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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年龄:3*岁 身份证号:50011319*
家庭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办事处和平村上场口组9号附1号
所在单位:重庆永鹏运输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华林路903号、905号、907号邮政编码:400056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关于印发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19号)《关于印发GPS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20号)《GPS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渝DQ2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廖明江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你单位于2025年4月2日4时29分许,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大道金科联发东悦府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卢*才(身份证号:51022*)死亡,对此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关于印发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19号)《关于印发GPS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重永鹏运〔2025〕20号)《GPS管理制度》及渝DQ2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GPS运行轨迹等、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500000*号)《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2*号)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40%,即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坪支行,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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