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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应急罚〔2025〕事故006号
日期:2025-09-1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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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9-1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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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程帮祥性别:年龄:59岁 身份证号:510225196xxxx91459

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市塘河镇五燕村2组

所在单位:重庆津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务:实际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内邮政编码:402237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对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一天门片区一期自治式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未按照《拆除方案》规定的拆除顺序施工的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你单位于2024115日在拆除涂山路145号房屋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林x友(身份证号:51022519xxxx9145X)死亡,对此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元)的40%,即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整(28,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坪支行,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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